監理法律法規
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那些建設工程必須進行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摸標准規定》對實行強執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下列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的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項目。包括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 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責任是什麼
《建設
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工程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
工程
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3. 的監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請問應依據什麼法律法規對該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依取相應等級資質證書並其資質等級許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范圍或者其工程監理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單位或者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與監理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隸屬關系或者其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律、規及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工程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進行道工序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1、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向建設單位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工程)驗收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兩階段進行規模較、較復雜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規模較、較簡單項目(工程)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2.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使用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家規定整理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報告應及組織初驗3.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經各單項工程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負責驗收單位提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4.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什麼實施監理
您好!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謝謝閱讀!
5.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5)監理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工程建設的分類
工程建設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由民用建築和工業/工程兩部分組成:
1、民用建築工程
(1)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的供水、供暖、供電、衛生、通風、煤氣等設備及其安裝工程,以及列入建築工程的各種管道、電力、電信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煙囪、水塔、水池等附屬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場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以及施工臨時用水、電、氣、路和完工後的場地清理、環境綠化、美化等工作。
(4)礦井開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氣鑽井,以及修建鐵路、公路、橋梁、水庫、堤壩、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業工程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以及附設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而進行的調試工作。
6. 監理工程師備查勞務分包資質等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6.2.2 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專業
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分包單位資格審核的基本內容:
1、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安全生產許可文件;
3、類似工程業績;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4 表的格式
7. 建築法規,監理工程師
您好:你的問題現在回復如下,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1.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8. 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
(一)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9.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建設單位必須實行監理都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知道合夥人
10.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什麼實施監理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⑴ 《建築法》、回《建設工答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⑵ 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
⑶ 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工程的規范標准;
⑷ 委託人和監理人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⑸ 委託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工程建設施工合同;
⑹ 施工圖設計文件;
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市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