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理
A. 行政復議幾日內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 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 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B. 行政復議申請提交後,一般多久會有收到受理通知書呢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依法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具體見《行政復議法》第版十七條規定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C. 關於行政復議是否受理的答復期限
不是新舊版本的問題,是有人對法律規定理解錯誤了。
應該是5天內。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條例三十條的10天是指當事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的,且復議機關同時收到申請,不能以先後確定受理機關的,由其在10日內進行協商以確定哪個復議機關受理。這個10天並不是是否受理的答復期。
D. 行政復議應是那個單位受理,它和行政訴訟有區別嗎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察,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審查。一個是內部監察,一個是外部審查。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均是行政機關,如某行政處罰案,復議機關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門;而行政訴訟是法院。
二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是不同的。行政復議不僅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是准司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公開的審判行為,是司法行為。
四是行政復議程序較簡,行政訴訟程序較繁。行政復議是不收費的,而行政訴訟是收費的。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3個月。此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當事人不到場;而行政訴訟則是合議庭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均需到場。
E.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審內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定條容件時,接受申請,並予以立案。通常人們把行政復議機關的這一活動,稱為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決定受理的不需要再作出書面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直接進人行政復議審理階段,通知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要件,如,或者超過法定期間且無正當理由,或者已經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不屬本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訴行政復議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F. 行政復議受理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①審查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范圍;②審查是否超過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③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條件;④審查是否提起行政訴訟;⑤審查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管轄的規定。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按照以下幾種情況處理行政復議申請:①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②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③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轉送】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除了可向《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外,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對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復議前置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也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即必須經過行政復議這一前置程序。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在行政復議前置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行政復議前置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並及時受理。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也有例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G.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行政復議受理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H. 行政復議受理的復議條件
行政復議受理的復議條件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行政復專議法實屬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