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游戲法規
① 網路游戲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沒有專門維護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除了加強賬號保護,將軍令,密保卡都用上吧··除了你被盜的賬號特別值錢,數額巨大···否則很難維護你合法權益
② 中國有什麼關於游戲玩家及游戲公司的法律
據《全國人大代復表常務委員會對維制護聯網的決定》第四條: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第六條: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③ 我國有關網路游戲的法律是什麼
八、
虛擬物應不應保護?如何保護?採取哪種方式
(物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還是債權保護)
會更合理?
玩家在游戲中擁有的虛擬金幣貨幣、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葯劑等)
、虛擬動植物(寵物、
盆景等)
;虛擬角色(虛擬人,
ID
賬號等級)
,我們統稱為
「
虛擬物品
」
,有人也稱之為
「
虛擬
財產
」
。
虛擬財產應該受到保護,
可以說是業界的一個共識。
但是,
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
筆者在去
年參加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路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的年會時,
當時我們討論虛擬物品的保
護問題,有一位旁聽同志說:
「
社會現實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問題要解決,你們這些專家
卻在討論網路上虛無飄渺的虛擬財產,那些虛擬物品有保護的必要嗎?
」
我不知道持這種觀
點的人有多少。
從全世界范圍看,
很多國家已經重視對虛擬物品的立法。
比如美國的《電子盜竊禁止法》
把
網路游戲中玩家的賬號列入保護范圍;韓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確承認網路
「
虛擬財產
」
的價值,
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
在中國台灣、
香港地區的法律也明確承認
「
網路財產
」
的價值並加以刑法保護,
並已有多例侵犯
「
網路財產
」
的刑事判處的案例可供借鑒。
有人認為,
虛擬物品有保護的必要,
這些虛擬物品的權屬應該是屬於運營商所有。
因為虛擬
物品是運營商創設出來的,
並且附屬於游戲平台的,
既然游戲是運營商所有,
那麼唯有運營
商才可以佔有、使用、處分虛擬物品。我相信,作為游戲玩家,是不會同意這種觀點的。因
為,
在一個游戲平台中,
實際上只有玩家才可以使用這些虛擬物品,
可以借給其他玩家、
贈
與其他玩家,
也可在現實生活中對這些虛擬物品予以現實金錢的交易取得收益權。
那麼,
虛
擬物品應該歸屬於玩家。
在司法實踐中,
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已有先例。
雖然中國沒有判例法,
但判例可以作為我
們參考。在
2003
年全國首例
「
虛擬財產
」
失竊案(李宏晨訴
「
紅月
」
案)中,李宏晨因其虛擬
裝備被另一個玩家盜走,
經交涉無效,
以侵犯私人財產為由將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
司訴至法院,北京朝陽區法院判決認為
:「
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
,
且
存在於特殊的網路環境中
,
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
價和救濟
」
。由於服務商無法證明服務使用者丟失網路游戲裝備丟失的原因,且無證據表明
服務使用者的密碼有該案證人外的其他人員知曉,因此認定服務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
陷,應對服務使用者網路游戲裝備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
,
對已查實的網路游戲裝備通
過技術操作進行回檔。
故判令被告北極冰公司在判決七日內恢復原告丟失的武器。
案經上訴
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一般認為,
司法機關在此已承認了網
絡虛擬財產具有物權特徵。
虛擬物品具有物權的部分特徵,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並不一定要附屬於特定的
游戲玩家角色而存在。
如果承認這一點,
那麼比如在游戲玩家角色被隔離的狀態下,
其虛擬
物品的正常佔有、使用、處分權能如發功、交易、贈送或丟棄就不應受到限制,運營商就有
義務保證游戲玩家角色所擁有之虛擬物的佔有、
使用和處分保持在被隔離前之正常狀況。
比
如,
即使在有充分依據對玩家角色進行隔離或封號的情況下,
是不是可以讓玩家角色有一定
自由時間,讓其可以處分其虛擬物品後再回到隔離環境中去呢?
對虛擬物品進行保護,
應該是物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
還是債權保護?這個問題比較復雜,
涉及到玩家與運營商的權利義務問題。
但是,
比較一致的看法是:
虛擬物品具有一定的獨立
性,虛擬物品的保護是有期限的,當一款游戲終止時虛擬物品也就隨之消失。
④ 有游戲法規第326條嗎如果有請問是什麼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得為日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專年以下有期屬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⑤ 網路游戲法律法規
您好
我國暫時沒有針對《虛擬財產》保護法則,您可以參考一下我給的建議,再做決定~!
虛擬財產保護法 虛擬財產的含義
「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路游戲的發展而出現的新詞,是指在互聯網空間存在的非物化、數字化的一種財產形的式。它包括網路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賬號擁有的各種裝備、以及網民的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
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因網路空間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現實的財產,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一)無形性
(二)可轉讓性
(三)價值性
(四)時限性
(五)依附性
虛擬財產的保護
網路數據在體現虛擬財產和現實財產方面的不同意義,也是值得注意的。在電子商務或網路銀行的活動中,網路數據只是現實財產的記載。
如果運營商在合同中約定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技術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於這種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那麼運營商要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運營商約定為玩家保管虛擬裝備,即使玩家用高於運營商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運營商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玩家與運營商的合同中沒有這類約定,那麼就要考慮是否還有其他與現實社會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否則,就要考慮玩家是否只能在虛擬世界尋求救濟了。由於玩家是以虛擬世界中的身份在虛擬世界的活動中竊取了別人的虛擬裝備,因此,最好向網路世界的虛擬警察報警,並請求虛擬法院做出保護自己虛擬財產的判決,然後通過「網管」這個虛擬世界的「上帝之手」強制執行,這同樣能保護玩家李某的虛擬財產。至於運營商是否在網路游戲環境中設置了虛擬警察和虛擬法院,這就要看運營商對虛擬世界中社會分工的技術能力、商業眼光和價值判斷了。
虛擬財產的保護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如果發生了糾紛,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來處理。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任何交易都受到法律的約束,虛擬財產的買賣受到法律的保護;
2.賣方收錢反悔,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欺詐,並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3.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警方可能不會受理,本案屬於民事違約糾紛;
4.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建議賣方提供身份證信息為妥。
以上建議並不能保證沒有風險,請謹慎行事。
O(∩_∩)O~
⑥ 有沒有規范網路游戲的法律法規
對於網路游戲,暫時還沒有法律來制裁它!!!
⑦ 中國針對網路游戲的法律有哪些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
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規定的較為滯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沒有對 「虛擬財產」的數據資料做出規定,玩家對虛擬數據的權利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九項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一項,因此使得「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尷尬之中。但筆者並不完全贊同這一觀點,我們應該用動態的眼光看待財產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內容已經發生膨脹,享有財產的手段也更加豐富。要從行為的角度理解財產,即你有權利做什麼,有權利獲得什麼,而且這種行為最終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從這個角度講,財產已擴大為一種權益。在豐富多彩的現代社會,還把財產局限於實物的觀點是錯誤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將財產分為三種類型,即一種是靜態的財產,就是物權裡面所說的,包括所有權等。第二種是動態的財產,就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比如說訂立合同,你買人家東西,要給人家錢,財產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第三種財產就是無形的財產,比如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裡面體現的財產。這三個是目前國際上通常講的三種財產,那麼現在是不是還應該有一種網路當中的「虛擬財產」,我覺得應該看到,它也是一種財產,或者將「虛擬財產」歸於一種特定的無形財產,使其在現有的法律中,當網路「虛擬財產」受到侵犯或盜竊時有法可依,不會造成「虛擬財產」的財產權權利的主張陷入尷尬局面。
網路「虛擬財產」發生糾紛取證困難
因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很多游戲很難去判別這個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這種方式在目前可能還有一些困難。
一是「虛擬財產」的詐騙存在取證難的問題,現實生活中銀行存款有存款單、購物有發票憑據,但在網上,所有電子數據都存放在運營商的伺服器中一旦丟失,很難找回,而且沒有規范的法律依據,運營商未必願意付出較大成本來為客房提供相關證據;
二是網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當難度。在網上,多數玩家不用實名注冊,即使查到了某個ID號,你也不清楚對方的真實情況。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況看,網路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失竊被盜,基本還達不到新刑法中規定的「互聯網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又存在著對「財產」概念的盲區。盡管很多專家都贊同為虛擬財產「正名」,但專家們也承認,即便法律能確立「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關鍵的規則,執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驗。========================================================
1.現在網路上的法律還是一個空白,在這方面的問題沒有採取重點保護.
2.如果把這事分析道現實社會上來講,你是買東西的,他是賣東西的,你也看到他有東西,於是你拿錢去買 ,而最後錢給他了,不給你東西,這種屬於民事訴訟.
3.況且還是異地作案,按照現在中國公安機關的做事風格的花,你就自認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連知道這是干什麼的都不知道.
⑧ 中國游戲軟體行業有哪些政策法規
一:進口軟體:(單機和網路游戲)
一: 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1.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2. 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游戲級別);
3.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4.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5.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6 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7.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8. 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9 禁止非獨家授權使用的游戲產品進口。
游戲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批准後,方可生效。
10 文化部收到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請後,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游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准予公測。在公測開始後的30日內,公測主頁必須刊載《規定》第十七條內容的審查標准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的電子郵箱。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內容審查意見和公測結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內容審查和公測結果,產品需要予以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11 經文化部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準的中文節目名稱(外文名稱可以在括弧中註明)。經批准運營的網路游戲產品有實質內容改變的"補丁"和改版也應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傳播和流通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12 網路游戲產品進口、運營單位應當加強運營管理,避免在產品運營過程中產生《規定》禁止的內容。由於非進口、運營單位的原因,產生禁止內容的,進口、運營單位要立即對禁止內容進行刪除處理,重要問題予以備份並及時向文化部報告。
13. 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游戲產品參照外國網路游戲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14. 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在國內正式運營而且至今仍在運營的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路游戲產品依法查處。
15.國內網路游戲產品開發、運營單位要依照國家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游戲產品開發和管理。國內網路游戲產品也應於2004年9月1日以前報送我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並在該網路游戲產品主頁上標明。對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⑨ 我國有沒有出台管制網路游戲的相關法規是什麼
1,實名制。2,游戲兩小時。3,不可含有危害國家,不健康的游戲內容等。
⑩ 關於網路游戲的法律法規
沒有專門維護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除了加強賬號保護,將軍令,密保卡都用上吧··除了你被盜的賬號特別值錢,數額巨大···否則很難維護你合法權益
現在的警察忙著掃黃打非抓賭,哪有時間搞這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