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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定的

發布時間: 2020-12-21 09:31:04

A. 《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 )。

A,B,C,E
答案解析:
[解題重點]
本題考查《建築法》對建築業企業具備條件的規定。在做這樣的題目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題干中對答題要求明確規定了要按照《建築法》來回答。D選項雖然是進行企業資質劃分和評定時要依據的資質條件之一,但不是《建築法》中直接規定的,故不是正確選項。

B. 我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工程發包方式

《建築法》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專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屬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C.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活動范圍包括哪些

《建築法》的基本原則是 建築活動應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從 事建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 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劃分,其所規范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根據工程行業慣例的劃分,工程實務中,一般習慣性把建設工程籠統地分為建築工程和專業工程。本文結合律師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性規定,簡單談談建設工程實務中《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問題。 一、《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及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現行《建築法》於1997年11月1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第2款對第1款中所指稱的「建築活動」進行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築法》本條關於調整適用范圍的立法規定,實務界一般認為《建築法》主要是對建築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築活動進行調整,從法律的名稱、使用的術語和涉及的主要內容方面來看,《建築法》主要體現在對「建築工程」而不是「建設工程」進行規制。而根據工程行業慣例中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和「建設工程」來看,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工程術語,在法律含義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內涵和外延要小於後者,後者包括了除建築工程外的專業工程。該法的名稱為《建築法》而不是《建設法》容易產生分歧,所以有實務界人士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建設法」。筆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馮小光在作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講解中,也提到了「建設法」的概念。 《建築法》頒布施行前後,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工程建設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築法》與這些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實施,呈現出以《建築法》為「天子」、兩個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重臣」,眾多部門規章「群雄並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格局,構成了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二、專業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意義下,專業工程屬於「建設工程」的范疇,而與「建築工程」有一定區別。根據工程實務中的習慣稱謂,專業工程有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水利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工程、礦山工程等等。這些工程從法律上講不屬於《建築法》所定義的「建築工程」,那麼,涉及這類工程的法律問題時,能否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也即《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否包括除「建築工程」外的「建設工程」?這是本人在律師實務工作中曾遇到的一個工程方面的法律咨詢問題。提問者稱,按照《建築法》的規定,該法主要調整房屋建築工程,而我公司主要進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劃分類別,公路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屬於不同的類別,那麼公路工程是應該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還是適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說,這個問題提得相當專業,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工程專業方面的問題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對於提問者關於公路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我們可以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專業工程是否適用《建築法》? 《建築法》第81條規定:「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督、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公路工程作為專業工程除可以適用《公路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調整的范圍突破了《建築法》關於「建築工程」的范圍,擴展到「建設工程」的范圍,這一點,從法規的名稱上也可以看出。而上述兩個條例中所指稱的「建設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時,上述二條例明確說明其制定的依據是《建築法》,從法理上說,受二條例調整也同時受《建築法》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同時,也受《建築法》的調整。 因此,對於工程實務中關於專業工程的法律適用問題而言,雖然《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為「建築工程」,但結合我國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調整體系來看,專業工程的調整仍然應當納入《建築法》的范圍。 三、《建築法》的修訂調整范圍及特別規定 現行《建築法》已經施行了10多年,這10多年來,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一些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建築法》實施情況時,也認為現行《建築法》調整范圍偏窄,在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建議為了適應工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修訂現行《建築法》。因此,我國現在已開始著手進行《建築法》的修訂工作。在《建築法》(修訂送審稿)中對現行《建築法》的調整范圍進行了立法擴張。該送審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與其有關的活動。本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由此可見,我國修訂後的《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建設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調整范圍的擴大,送審稿中對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現行《建築法》中的「建築工程」這一術語均改為「建設工程」,以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范圍。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建築法》調整范圍的例外規定。根據現行《建築法》及送審稿的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兩層及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軍事建設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建築法》制定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企業法人代表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現
三.企業主管生產負責伯安全生產職現
四.總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總會計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六、工會主席的安全生產職責
七、項目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
八、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九,工長、施工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外包隊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二、木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現
十三.泥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電焊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五、電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六、鋼筋工斑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七、架子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八,安裝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九.機械作業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章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生產計劃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技術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機械動力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四、勞動、勞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材料采購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崗位安全生產制度
一、預算員安全生產制度
二、質量員安全生產制度
三、機管員安全生產制度
四、材料員安全生產制度
五、勞資員安全生產制度
六、會計員安全生產制度
七、合同管理員安全生產制度
八、安全員安全生產制度
九、計劃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財會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一、統計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二、施工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三、定額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四、資料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五,試驗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六、測量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七、機械員安全生產制度

第四章一般工種崗位安全生產制度
一,泥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混凝土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鋼筋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瓦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防水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普通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油漆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管道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水暖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五章特種作業工種安全生產制度
一.爆破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電焊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塔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橋墩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卷揚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信號指揮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電氣安裝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電工安全生產制度
九、氣焊工,氣割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汽車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一,施工外用電梯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二,架子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三,壓力容氣管理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四、通風與空調安裝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六章施工機構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制度
一、攪攔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鋼筋機械化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翻斗車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挖掘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蛙式打夯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木工機械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推地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現場內機車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七章建築現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築安裝工人安裝技術操作規程
三、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四、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五、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六、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七、插口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八、吊籃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九、橋式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十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十三、龍門架及進架物料提升安全技術規范
十四、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十五、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第八章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制度
第九章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十章有害作業勞動保護制度
第十一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第十二章工程隱患監控與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章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E. 新建築法對於分包的規定

不是抄什麼新建築法,而是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建市[2014]118號
該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F. 《建築法》中從業資格的條件有哪些法規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版備下列條件權: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G. 我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 )

(1)禁止肢解來發包建築工程源。《合同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H. 按建築法規定,以下正確說法的是哪項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I. 《建築法》第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復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制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J.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一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 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10)建築法規定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立法目的:

1.范圍廣泛的建築活動需要有統一的行為規則

人類在廣泛的生產、生活的領域中,總是離不開建築活動的。中國在聯合國第二次人類住區大會上就提出,人居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並且這些規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即人人必須遵守。這就需要為建築活動制定法律,將建築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2.建築活動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必須依法調整

在建築活動中,形成了錯綜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它們涉及的范圍很廣,又直接與各自的權利義務相關,只有這樣才能公正有效地協調建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築活動正常進行,所以,制定建築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並調整建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並依法加以調整。

3.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必須立法

建築市場是一個很重要的市場,它的秩序如何,直接關繫到建築業能否健康發展,建築活動能否正常進行,這一切都表明必須制定建築法,以建築法為基本規范,來建立一個規范有序的建築市場。這樣,對建築業自身,對人民群眾,對國家都實屬必要。
4.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必須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從長遠來說是百年大計,人法律手段是必須採用的手段,而且要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所以,不但應當制定建築法,並且在立法中要把重點放在保障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上。
5.對建築活動必須依法管理

在國家對社會經濟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中,都必須對建築活動實行依法管理,而法律未作授權的則應防止管理上的隨意性,造成不適當的干預。應當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築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向前發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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