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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4:23:20

⑴ 立法、司法、執法有什麼區別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權之間相互制約,國會可以以彈劾等諸多形式限制總統,總統可以以「擱置否決權」等形式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則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形式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對司法權也有制約,表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⑵ 什麼是「執法」和「司法」

你發,這個其實比較簡單的,首先是主體不能,執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的主體是司法機關
再就是行為方式不同,執法是行政機關的主動行為,司法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是被動行為。
三,救濟方式不同,不服執法可以採取行政復議或是司法救濟,不服司法的,只能採取司法救濟
還有一吧,我的能力有限,只想到這些。呵呵

⑶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這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存在著監督與互相支持工作的關系。
(2)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而司法機關則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構成。至於公安局的性質比較特殊,當其在依據行政法律規范執行行政管理職能時,被認定為是行政機關,而當其依據刑事法律規范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認定為是司法機關。
(3)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權,而司法機關中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和一定范圍內的刑事偵查職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部分刑事偵查職權。
(4)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而司法機關中法院和檢察院則實行集體負責制。
(5)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⑷ 執法與司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及實現的標准)
(一)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指紙上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加以兌現)
(1)法是一種行為規范,在被制定出來後實施前,只是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處在應然狀態;
(2)法的實施,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進到實然狀態。
2、法的實施方式可分為三種:
○1法的遵守;
○2法的執行;
○3法的適用。
(二)法的實現
1、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強調法在實際生活當中所得以實現的實際的效果)
(1)與法的實施不同,法的實施是人們施行法律,使法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的過程和活動;
(2)也不同於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和程度,側重於結果。
(3)「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2、法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
(1)法作為一種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社會規范,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2)法的實施並不必然意味著法的功能的實現,只有將法的實施與對法的實效的追求結合起來,使法真正得到實現,才能發揮法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作用。
(三)法的實現的標准
(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後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對比;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
(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二、執法
在法治環境之下,人們是不大談執法的。法應該是公眾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執法的含義
1、執法,又稱法的執行
(1)廣義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時,就是講的廣義的執法。
(2)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稱行政機關為執法機關,即為狹義。此處所講法的執行,取其狹義。
2、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二)執法的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1)因為:
○1現代社會,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
(2)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對於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執行法律既是職權,也是職責。
○1應當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執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
2.講求效能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准失范的結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
(二)司法的特點
1.司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1)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這項工作。
(2)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
○1審判權即適用法律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和裁定;
○2檢察權包括代表國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不起訴、抗訴等。
(3)司法機關依照法律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司法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法規定。法定程序是保證司法機關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2)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否則無效。
(3)枉法裁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1)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2)它們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引起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3)如果對它們的內容不服,可以依據法定程序上訴或申訴,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執行已經發生法的效力的判決、裁定或決定。
(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
○2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
○1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2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2執法活動也有程序規定,但由於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性不同
○1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
○2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四)當代中國司法的要求和原則
◎嚴格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國,法律對於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都是統一適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
(2)任何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不能歧視任何公民。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4)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違法的。
註:事實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見,應該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對主體范圍不作狹隘的限定)。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1)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作為根據,而不能主觀臆想。
(2)以法律為准繩,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司法機關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劃分並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辦理案件;
○2在法律適用中堅持法制統一性的要求,根據我國的法律淵源體系適用法律。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
(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註: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司法獨立不同,它是中國化了的司法獨立。

⑸ 什麼是司法行政執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指司法局(廳)這個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主要體現在管理公證、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

⑹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這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存在著監督與互相支持工作的關系。

(2)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而司法機關則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構成。至於公安局的性質比較特殊,當其在依據行政法律規范執行行政管理職能時,被認定為是行政機關,而當其依據刑事法律規范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認定為是司法機關。

(3)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權,而司法機關中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和一定范圍內的刑事偵查職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部分刑事偵查職權。

(4)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而司法機關中法院和檢察院則實行集體負責制。

(5)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⑺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具體舉例說明

一、執法機關指行政機關,是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司法機關指檢察院和法院。

一、行政機關才是法律的執行者,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司法機關,說通俗點,就是判斷誰違沒違法的。

例一:某人犯罪了,被公安機關(屬於行政機關)抓住了,但公安機關不能逮捕刑拘。能不能逮捕、刑拘,得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批准後,得由公安機關實施逮捕。然後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才能說某人犯沒犯罪,犯了什麼罪,應該怎麼判。然後移送監獄(屬於行政機關),由監獄執行。

例二:某企業排污,被環保局(屬於行政機關)處罰,某企業可以向上級環保局(部)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起訴環保局;對行政復議結果還不服,也是可以起訴環保局的。然後由法院來判決某企業究竟違沒違法。

看明白沒,司法機關只是法律的管理者,執行是需要行政機關的,司就是管理的意思;行政機關是法律的執行者,是不能管理法律的。法律是由人大制定,由檢察院、法院管理,由政府執行,各司其職。檢察院、法院、政府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 。

附:政府組成部門中,有個司法部(廳、局),管的是有關法律方面的行政執法,是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仲裁、公證、律師、法鑒、勞教、監獄,司法行政部門對這些管理對象執法。

⑻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導讀]
司法與執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主體方面 內容方面 程序性要求 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司法與執法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主體方面: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內容方面: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解決糾紛;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程序性要求: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執法,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
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⑼ 司法執法的含義

從詞源上考察,「司」在古漢語中有管理,主管,職掌,操作、處理的意思,司是動詞,顧名思義,司法就是執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執法活動都可以納入司法的范疇。隨著現代法治社會行政執法活動的頻繁發生,司法逐漸與廣義理解的執法有了區別。「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其中的「執法」就是指行政執法活動。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盡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最終解決。盡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使社會公正得以恢復;但如果喪失司法公正,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了,當然也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不公不僅會縱容和放大社會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損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
第三,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但和諧社會並不是不存在矛盾沖突的社會,而在於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社會機制的重要構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沖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時期,對於大量一般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的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正義能夠得到申張。公正的司法過程恰恰就具有讓當事人合法充分地表達訴求,申張正義的功能。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沖突,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及時地消除社會的緊張關系,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以公平正義作為前提和基礎。如果喪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也不會長久,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地解決,反而可能會越來越激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通過公正司法來為維護和實現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⑽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崇高的價值理念,是人類社會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沒有公平正義,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法治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貫穿於法治的全過程,就必須維護司法公正。
從詞源上考察,「司」在古漢語中有管理,主管,職掌,操作、處理的意思,司是動詞,顧名思義,司法就是執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執法活動都可以納入司法的范疇。隨著現代法治社會行政執法活動的頻繁發生,司法逐漸與廣義理解的執法有了區別。「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其中的「執法」就是指行政執法活動。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盡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最終解決。盡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使社會公正得以恢復;但如果喪失司法公正,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了,當然也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不公不僅會縱容和放大社會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損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
第三,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但和諧社會並不是不存在矛盾沖突的社會,而在於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社會機制的重要構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沖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時期,對於大量一般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的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正義能夠得到申張。公正的司法過程恰恰就具有讓當事人合法充分地表達訴求,申張正義的功能。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沖突,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及時地消除社會的緊張關系,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以公平正義作為前提和基礎。如果喪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也不會長久,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地解決,反而可能會越來越激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通過公正司法來為維護和實現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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