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手段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如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處罰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B. 法律上「鼓勵」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審批上可不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或前置許可設定(可選項之一,不唯一)
你這個問法有問題,你提出的問題不夠明確。
C. 行政機關有哪些執法手段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 如何理解和適用沒收、扣押、收繳等執法手段的相關規定 詳細
"沒收、扣押、收繳"等執法手段的相關規定 "沒收、扣押"等措施,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經常用到的執法手段。
2004 年1 月1 日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中,新增加了一種"收繳"措施。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如何合法地使用這些手段,對公安民警依法辦案和依法行政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1、沒收的概念:沒收是國家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物強制無償收繳的一種處罰。 沒收有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區別:刑法上的沒收是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規定,對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所給予的一種刑罰處罰;
而行政法上的沒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規將違法行為人的非法所得、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設施、違禁物品等強制無償收歸國有或封存、銷毀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
1996 年10 月1 日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
2、對《程序規定》中"沒收"概念的理解和適用。 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程序規定》,
通篇十五章205 條,卻沒有用單獨的章節和條文對公安機關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進一步予以明確,這給民警在理解和適用"沒收、收繳、扣押"等措施時帶來一定的難度。
《程序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制定依據就是《行政處罰法》及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程序規定》第177 條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53 條的規定相一致,在此就不再贅述。對於沒收措施的性質和對象,(行政處罰法》第8 條已經做出明確規定。
即"沒收"的性質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它與《刑法》中的"沒收財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也有別於其他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的對象只能是"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因此,我們在運用《程序規定》中的沒收措施時,
就應該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對沒收對象的規定,只能對違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進行沒收。
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法所獲得的收人和利益;
(4)行政執法的手段擴展閱讀: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 如何豐富城管行政綜合執法的手段和方法相關理解
為的文明程度受限於執法環境,而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又促成了執法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城管」的這一現象頗能折射出中國執法隊伍的整個執法狀況。
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各種執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其根源在於執法主體的素質問題。除不文明之外,執法主體的素質問題又以其他形式表現出來,如執法主體與執法對象相互勾結、執法主體收受好處,淪為不法行為的
「保護傘」等。在反走私領域,緝私隊伍中的相當一部分人參與走私,甚至內外勾結,為走私分子保駕護航,緝私反成了護私;在公安民警執法中,一些公安民警變相地收受其管轄范圍內一些人的好處,對發生其范圍內的違法現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稅收執法中,一些執法人員接受部分納稅人的吃請,對一些偷、逃、漏稅現象熟視無睹;在工商行政執法中,一些工商管理人員利用職便,對管理對象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吃拿卡要,等等。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執法對象的法律意識淡薄,能否成為不文明執法的「借口」呢?不能!相反,正是由於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執法環境欠缺,需要靠公正、文明的執法行為來感化和轉變。同時,良好的執法環境又會反過來促進執法主體的文明執法。這就提醒我們,在依法治國的實踐中,要實現「嚴格執法」,下述兩方面的工作必須同步進行:一方面,必須廣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因為沒有廣大民眾法律信仰的支持,執法工作將寸步難行;另一方面,必須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因為沒有高素質執法主體的帶動和引導,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覺醒將顯得艱難而遲緩。
F. 公安行政機關以行政執法的手段達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請問如果先予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安機關以行政執法的手段則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成立民警個人行為,因此則刑事訴訟不成立。
若證據充分,建議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要求機關賠償。
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如果確定是行政執法行為,而非刑事偵查行為,法院可以受理。
樓下所說有偏頗。
G. 城管執法許可權是誰賦予內容是其合法的執法手段是什麼
一、賦予權力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合法執法手段就是處罰法規定的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注意:(六)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但目前大多數執法隊伍均配備派出所
H. 行政執法監督有哪幾種
行政監督的種類:
1、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版檢查可分為權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質,如工商管理人員對市場經營者有無營業執照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行政監察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行政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劃分標准,又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監督檢查、還掛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劃分標准,又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劃分為專門監督和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標准劃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監督
I.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6種: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
①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②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
③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
①對行政機關適用的;
②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9)行政執法的手段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監督的具體表現
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的方式有五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二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的過程實行監督;
三是通過推薦優秀黨員幹部擔任政府重要職務來實現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四是通過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來實現黨對政府公職人員的領導和監督;
五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