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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行政立法

發布時間: 2020-12-21 01:11:37

① 國務院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行政立法權 c,行政領導與管理權 b,行

屬於行政職權的是行政獎勵權
,行政處罰權
,行政許可權
,制定規章權
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政權,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

② 行政立法的許可權

行政立法許可權:行政立法許可權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內容與形式上的許可權范圍,即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可以就哪些事項作出立法性的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規范無權規定,否則構成違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項的立法權: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其中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於法律絕對保留事項。
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事項。2.實施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即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即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制定的依據是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且只能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地方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以及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③ 行政法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以及有權機關的授權,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制
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抽象行政活動。行政立法的涵義:行政立法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其所針對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託立法或叫准立法。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的行為,其主體是法定的,許可權是有度的。行政立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立法的結果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在中國,行政立法大致有如下三點意義:第一,減輕立法的負擔。第二,現代行政國家的需要。第三,「因地制宜」的需要。 在中國行政法學的框架下,存在著授權立法和職權立法的兩分法。(1)授權立法。根據授權的來源不同,又可將授權立法分為以下三類:
a) 替代法律的授權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為《立法法》)第9條的規定,應當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在尚未制定法律前,中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b) 特別授權立法。例如《第七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c) 法條授權。即在制定的法律中專設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就有關問題制定行政法規。
(2)職權立法。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組織法所進行的立法活動。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有力的促進了中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 (1) 國務院的行政立法許可權:a) 為領導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制定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b) 尚未立法的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c)憲法和法律規定范圍內批准。
(2)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權:
依據地方組織法和相關法律,深圳、汕頭、珠海和廈門有地方規章的制定權。
(4)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制定行政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
4. 體制
行政立法體制是指一個國家的行政立法主體的設置及其立法許可權的劃分,是一個國家整個立法體制的一部分。中國行政立法主體設置:
(1)國務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規)
(2) 國務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3)國務院直屬機構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4)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規章)
(5) 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
5. 行政立法的效力涵義:
(1)行政法規、規章的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2)適用力。根據2001年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以下屬於行政職權的是

ABCD

行政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檢查權;行政獎勵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合同的簽訂權;行政復議權;其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行政立法,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權就是制定規章權。我國憲法在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4)職權行政立法擴展閱讀:

行政職權的分類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規制裁。

3、行政強制:指行政執法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採取的措施。

4、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政權,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費。如果本部門僅有收費權,也可以直接列為「行政收費」。

5、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七、行政給付: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立法的特徵】一是行政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二是行政立法相對於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而言,具有從屬性;三是行政立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多樣性。

【行政立法的分類】是指依照不同標准對行政立法所作的劃分。如依照行政立法的權力來源,行政立法可分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依照行政立法與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關系,行政立法可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等。

【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進行的立法活動。職權立法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有關決定授權而進行的立法活動。授權立法不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而是行政機關依據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或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授權取得的。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對國務院的授權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授權。

【執行性立法】是指為了執行法律或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執行性立法不創設新的法律規范,而只是將法律、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化,以便執行和實施。

【補充性立法】是指為補充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補充性立法一般需創設新的法律規范,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授權。

【自主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履行法律規定的行政職權而對管理事項創設一定法律規范的立法活動。自主性立法不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或補充,而是對法律、法規未規定事項自主地創設新的法律規范。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有權進行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以及制定經濟特區規章的主體。

【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即國務院。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分兩種情況,一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對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依法對尚未制定法律的法定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憲法和組織法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立法也可制定部門規章。此外,有些事業單位經授權也可制定規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可以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

【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的市。國務院曾分別於1984年12月15日、1988年3月5日、1992年7月25日和1993年4月22日批准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後為直轄市),寧波,淄博、邯鄲、本溪,蘇州、徐州等19個市為「較大的市」。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和步驟。

【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行政法規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項目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法制機構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行政法規的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部門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規定,應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應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行政法規的審查】行政法規送審稿的審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等方面進行審查。

【行政法規的決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行政法規的公布】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並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行政法規的施行】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的備案】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制定規章的程序】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規章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規章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規章的項目列入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擬訂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規章的起草】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組織起草;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起草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規章的審查】規章送審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

【規章的決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審議規章草案時,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規章的公布】根據有關會議對規章草案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規章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部門首長或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在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

【規章的施行】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的備案】規章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向有關機關備案。

【規章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經常對規章進行清理,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修改、廢止規章的程序,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 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有哪些主要區別

行政立法權包括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
職權立法是指隨著社會的發展,某些立法權利已經轉化為行政權的一部分,是行政權的固有組合。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主體對此項立法事項並不享有立法權,而是由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行使。現在意義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更多的體現為職權立法,職權立法的主題廣泛,不僅限於中央行政機關,而且部分地方行政機關也享有立法權,甚至地方的人大立法也納入行政立法的范疇。
經授權的立法與職權立法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范圍不同。職權立法范圍限定在國務院職權之內,經授權立法涉及到本來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范圍。但是經授權的立法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制定行政法規,也並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項均可制定為行政法規,如犯罪與刑罰、公民政治權力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以及司法制度都屬於法律絕對保留。同時,國務院不得將其獲得的授權再轉授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應及時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形式不同,即名稱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規和實施行政管理職能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或「規定」,而經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名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效力不同。如果前兩種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沖突,則當然無效,應當適用法律;如果經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沖突,則應當提起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原因在於,國務院經過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相當於准法律,其立法權本來就屬於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所以,准法律與法律發生沖突,應當由授權機關裁決適用。

⑦ 下列職權中屬於稅務機關職權的是A稅收檢查權B稅收行政立法權C代位權和撤銷權D稅收法律立法權(多選題)

答案:ABC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的職權包括稅務管理權、稅收徵收權、稅收檢查權、稅務違法處理權、稅收行政立法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⑧ 國務院依法行使 a.國家立法權 b.委託立法權 c.行政立法權 d.地方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⑨ 下列選項中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屬國務院,立的是法規。人大立的是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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