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
法律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是相對穩定的;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成熟穩定後可上升為法律,也就是說法律是行政法規的上位法。
B. 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等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C. 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的區別
1.規定內容的區別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
而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台了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的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
一般規范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具體結構上的區別
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
規范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是否在國務院備案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
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的主要標准。
5.地位上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
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
6.調整對象的區別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D. 行政法規中的應當和可以有什麼區別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先看看下面兩個法律條文:
(1)《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條文(1)中,對承運人沒收違法所得後,是否處以罰款,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根據違法人員的違法情節自由裁量,可以罰也可以不罰。而在條文(2)中,「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則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只要作出的處罰符合聽證標准,行政機關就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不告知當事人這一點,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就不成立。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E.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5)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F.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法律效應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使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