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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發布時間: 2020-12-21 00:04:32

① 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C 答案解析: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

②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實質是什麼體現了我國政府職能什麼樣的轉變方向

國務院最近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國務院2001年10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和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日漸突出。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使行政機關陷入了繁冗的具體事務中,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有的行政審批行為失范,甚至出現濫用職權、滋生消極腐敗的現象。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2001年10月以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依據改革的原則和標准,對國務院65個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審批項目組織了清理,並實施了嚴格、規范的審核和論證。目前取得了先行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實踐證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各部門統一認識,狠抓落實,這項利國利民的工作就一定能夠做好。
這次取消的789項行政審批項目,有的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有的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解決或用其他手段替代,有的不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有的審批對象和條件已發生變化或實際上已停止實施,還有的存在重復、交叉審批的現象。取消這些審批項目,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定位;有利於約束和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更好地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有利於更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行政干預,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減少政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機率,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樹立政府執政為民的良好形象。
各地區、各部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嚴禁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審批或搞變相審批,同時要防止已取消的審批項目在部門之間的轉移。對取消的審批項目涉及的設定依據,要認真清理,並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作出相應調整。國務院有關部門除了做好本機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工作外,還要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銜接工作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注意與國務院部門的工作相協調,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銜接配套的措施和辦法,對有關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保證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取消行政審批並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監管責任。取消審批後,要通過改進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辦法,把應該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以審批項目已經取消為由,放棄職責范圍內的監管責任。對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公布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進行認真研究,制訂預案,提出加強後續監管的措施,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將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與建立規范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結合起來,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運行,逐步探索出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
先行取消這批行政審批項目,只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下一步的任務依然繁重。我們要進一步搞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和處理工作,對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不符合我國入世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行政審批,要堅決予以取消;對能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要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能夠由中介組織完成的事項,要逐步轉為中介服務。要調整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和工作關系,把政府的職能調整到主要實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制、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力求在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上有所突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審批機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審批等行為的責任追究,切實解決行政審批有權無責的問題。

③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是哪些具體項目

好象在網上還沒看到新的文件出台!

④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內容解讀

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積極性——工信部、保監會解讀國務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內容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受益面較廣。對此,工信部、保監會進行了解讀。
工信部稱,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取消後受益面廣。目前全國有2557家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其中2305家跨地區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按照取消前備案核准管理要求,至少會設立11525家分公司或子公司,辦理71455個備案申請,因此,取消該項審批,企業將減少分支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降低辦事成本。二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工信部開通並且不斷升級改造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逐步實現了在線審批,另一方面著手完善備案、年檢等管理功能,同時,建立信譽記錄管理平台並主動向社會公示。通過這些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能夠實現有效管理。
電信資費涉及千家萬戶。工信部表示,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審批,主要考慮通過市場競爭來進一步推動電信業務資費水平的下降,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審批取消後,將不斷完善電信資費監測制度和體系,加強對市場資費情況的監測,同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企業價格行為,督促企業做好資費網上公示等相關工作,推動企業不斷提高電信資費透明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工信部稱,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水平、能力和信譽等,主要由市場評判。取消後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准入門檻,增加市場活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標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底,我國保險公估機構有320家,獲得公估從業資格人員7.1萬人。
保監會表示,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許可事項,將相關管理責任移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利於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活躍金融市場。下一步將適時修改《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相關規定,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行業協會將制訂相關配套制度,在資格考試、執業登記、考試系統等方面加強管理,確保政策順利過渡,確保不會因為取消行政許可,降低准入標准,放鬆後續管理。

⑤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⑥ 國務院發布2014年第27號文全文

國 務 院 關 於 取 消 和 調 整 一 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並予以公布。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⑦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含義是什麼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就是國務院決定取消該項行政許可.
也就是說建築外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了,不用辦了,以前取證的也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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