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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必須具備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20 23:20:35

1.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訴訟法》規抄定,起訴襲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行政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內、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容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3. 請簡述行政職務關系產生的法定條件

一、行政職務關系的含義和內容 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於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職務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所包含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便是行政職務關系的內容。
(一)公務員的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公務員的義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行政職務的關系特徵: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於一般的公民。當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時,他就具有了其作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從而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由於自然人和公務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當其處於公務員法律地位時,便顯示出其特點:公務員有資格作為國家的代表,以公務機關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享有行政優益權,同時需要承擔行政職責;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具有強制性,公務行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屬公務機關承受;所屬公務機關對公務員個人過錯負連帶責任。

4. 具有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哎呀。。個人知識能力的問題,請問你說的法律關系是從民事刑事還是純法理上講的?弱弱的回答,我覺得具有法律關系的主題首先必須具備的應該是權利能力,然後是行為能力

5. 行政合法的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6. 構成行政法律責任具備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為行政行為的生效以其成立為前提,行 政行為尚未成立,效力的開始便無從談起。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 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這是構成行政行為 的主體要件。(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並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這是行政行為成立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行為主體在客 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這是 行政行為成立的客觀方面的要件。(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 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所謂生效規則,就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下列幾種 :

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這種情況一 般 來說作出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開始效力的時間是一致的。即時生效的行為因為是當場作出 ,立即生效,其適用范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為嚴格。它一般適用於緊急情況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受領生效。所謂受領生效,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所謂受領,是 指 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並為相對方所接受。受領生效,一般適用於特定人為行為 對象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對象明確、具體,一般是採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採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對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與受領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適用的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和具體的相對方,但住所 地不明確,從而使行政行為的內容無法一一告知或難以具體告知。

4附條件生效。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 限 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三)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 的條件。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條件如下: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 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只有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所為的行政行 為才是有效的行為。行為主體的合法應包括以下幾項具體要求:

(1)行政機關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成立,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人員合法。行政行為總是通過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這些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 條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方有效。

(3)委託合法。委託合法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基於實施行政活動的需要,依法委託 社會團體或群眾組織、公民個人代錶行政機關實施某種行政活動。主體合法要求行政機關 的委託必須合法,所為的行政行為才能有效。委託的合法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委託許可權;②接受委託者必須具備從事行政活動的能力;③被 委託者必須在委託許可權內實施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

許可權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許可權 規則。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許可權方面的要件。法律針對不同的行政主體或其不同的職能 確定了相應的職責、許可權。行政主體只能依據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否則無效。同時,任 何行政職權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確定行政主體的職權時,在地域、時間等方面設定了各 種限度,這些限度是行政主體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 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 行為的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行政行為內容 合法、適當包括以下幾項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圍;

(3)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

(4)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

(5)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 政行為的實施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有兩項具體要求:其一,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說明理由規則、表明身份規則、聽取意見規 則等。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其行為也屬無效或應當予以撤銷的理由之一。

7.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麼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以及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內:

許可權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許可權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7)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必須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8.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一、有確鑿的事實證
據這一要件的直接意義,是要求行政決定應當有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關聯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認定的事實。這一要件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第二,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只是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與行政相關聯的。對於行政活動中的事實證據問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是證據的法定種類,回答什麼屬於證據和證據表現為什麼形式的問題。第33條規定了8種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使用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證據特徵和形式,那麼在訴訟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二,證據應當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殘缺不全的,能夠足以證明採取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在訴訟中,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夠,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的公民和組織收集證據。法院還可以組織證據的鑒定。經過取證和鑒定,法院確定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如果行政機關打算使自己的意志產生預定的法律效果,必須依法處理行政事務。
第二,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准則和依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應當服從上級的指示、命令,執行國家發布的關於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據是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准則和依據,是講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講它的惟一性。
第三,正確適用還表現於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對象的聯系。法律法規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性質和狀況是適用法律的條件。適用法律不能取決於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
第四,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適用法律的含義之一,是對現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沒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適用。如果行政機關在上述有關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撤銷行政決定,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准。例如行政決定送達至當事人,是行政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達之日是行政決定生效之時,生效的內容限於送達的內容。沒有完成送達這一程序,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將程序法提到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中對行政程序規定的比較好的和體現時代精神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這三個決定程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所以這種對程序權利的尊重和滿足,具有法律強制性。
四、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除了上面講的三個基本條件以外,行政訴訟法還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兩個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銷。關於超越職權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許可權以內活動。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對抗職責許可權的要求,過於熱心也會構成違法和侵權。法院不是按照行為人的動機,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9. 行政法律的產生需要具備的基本特徵

一般認為,行政法律行為具備以下特徵:[1]
(1)主體資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合法;
(2)職權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法定行政職權的行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一種法律行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
(4)程序要件,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時限和順序。

10.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決定的不是執行國家職務、可以承擔國家責任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合法的實施者,該決定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也無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濟方式追究法律責任。

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即設立、變更和消滅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要求對方當事人應當做什麼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應當以正確和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來,使對方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為其安排了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內容限於領受送達的內容,領受送達的時間是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義務的最早時間點。未經送達領受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

(10)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必須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若干種,一般包括拘束力、執行力和確定力。

  1.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2. 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定途徑獲得救濟,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行政監督程序撤回已經生效卻有法律缺陷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出於穩定行政管理關系的需要,這一期限不可能無限延長。當法定的不可爭議不可更改期限到來時,該具體行政行為也就取得了確定力。當然這是形式意義的確定力。

  3.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理論上,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拘束力後,有關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履行相關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自動履行這些義務,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就可以發生作用。有關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依職權或者依申請採取措施,強制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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