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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0 21:45:30

❶ 有關公章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公章的用途有哪些
1.企業公章需要由辦公室專人統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丟失;
2.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過申請才可以使用;
3.公章蓋章文本不得用復印件或者傳真件,文本文字必須清晰、正確、不得有塗改,若出現塗改必須在其位置進行加蓋公章;
4.公章必須和落款名稱相符,蓋章應端正清晰,齊年印月,簽名蓋章一起的,必須先簽名後蓋章;
二、公章的相關法律法規
公章因為其代表公司許多的權益,所以在法律上也有很多的規定,其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會有相應的懲罰如: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3.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4.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 什麼法律規定了企業必須刻章,刻哪些章

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 圓形
(二) 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 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
(四)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 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❸ 中國公章製作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 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 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 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 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 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 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 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 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❹ 對於刻章法律有什麼規定嗎

1、凡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刻制印章 應具備的條件專:

(1)新成立的屬企業申請刻制公章,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需由企業出具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是分支企業的,證明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要總公司蓋公章,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註: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日期起一個月之內辦好備案,有特別原因延誤的,可以在證明上說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備案,否則公安機關不再接受印章備案。)

❺ 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印章登報聲明的

沒有具體的條款
但是工商的管理規定是如果是備案公章遺失
那就要去登報聲明遺失
才能備案辦理新的公章。

❻ 關於刻制印章的法律法規問題

只要是公共組織使用的印章都要備案的,在自作過程當然要有相關證明,比如上級審核機關,不能擅自亂刻公章的,否則就是違法,至於中間用不用五角星,還要看有沒有必要和夠不夠資格!————總之,公章不能擅自亂刻!×××學社?聽起來更像非法組織不是?那樣一樣也是違法,如果校方同意,那麼為什麼不能名正言順呢?要學校開具相關證明,然後到刻章的地方再細問,因為各個地方的管理機關雖然相同,但是程序可能有先後之別。

❼ 中國公章製作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 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 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 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 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 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 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 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 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❽ 有關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對於印章刻制、管理、銷毀等印章管理問題,僅有1993年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目前有關於《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正在制定。

參考:《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網路:http://ke..com/view/4307106.htm
http://ke..com/view/5060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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