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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

發布時間: 2020-12-20 19:22:25

行政許可法的特點體現在哪裡

(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無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二)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三)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

(四)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確保財政收入。

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

(五)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相關法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② 行政許可特徵表現在哪些方面

就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我記得帶魚跟我講過,比如說闖紅燈後警察來罰款啦,之類的,闖紅燈就是行政違法。破壞市容啊,闖紅燈啊,亂貼東西啊之類,不構成犯罪的,應該就是行政違法了。概括地說,就是違章建築啊,破壞市容啊,破壞環境之類的,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如果還不是很明白,可以拿沈陽的行政違法行為做參考。
「……
1.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
2.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
3.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或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而拒不執行
4.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
5.在臨街建築物陽台、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6.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
7.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
8.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搭建棚廈或者台階及其他設施和懸掛物品,吊掛商品和擺放雜物的(學校門口經常有看到那些沒有營業執照就直接在那賣東西的小商販應該就是屬於行政違法的!)
9.交通標志和信號燈、地名牌、車站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變電箱、消火栓、路燈、電桿、欄桿、隔離帶、果皮箱、井蓋、井箅等公用設施,未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的
10. 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住宅樓塗寫、刻畫和擅自張貼小招貼等宣傳品的(未經允許肆意張貼廣告等。在電影院用馬克筆在前面那哥們兒的座位上塗鴉,雖然幾乎沒有危害,但也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切記,勿以惡小而為之。)
……」
如果仍有疑惑,請參考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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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名詞解釋
一、行政違法的概念 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徵:
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編輯本段行政違法的構成
所謂行政違法構成是指構成行政違法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和客觀條件的總和,它是確認行政違法行為從而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根據。 行政違法的構成除了主體要件外,還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一)主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凡故意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都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且造成危害後果的,也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故意和過失是行政違法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觀要件。所以,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認為是行政違法而追究行政責任。
(二)客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行政違法的客觀事實情況。包括行為及其後果等。行為是行政違法客觀要件最重要的內容。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作為行政違法客觀要件的行為必須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行政違法。當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不意味著必須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只是某些行政違法(過失違法)必須具備的要件。在某些情況下,行政違法的確定並不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結果,而只要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過錯行為就足夠了。
編輯本段三、行政違法的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范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范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復。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范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編輯本段四、行政違法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2、特徵:(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pre>

<div class="reference mt10">
參考資料:<span class="gray"><a href="http://ke..com/view/727085.htm" target="_blank">http://ke..com/view/727085.htm</a></span>
</div>

<div class="replyask-box u-317244800-e " id="replyask-9223948">

<h4 class="ask">追問</h4>

<div class="replyask-content">
<pre class="replyask-text" id="content-9223948">我想問的是例子</pre>

</div>
<div class="replyask-data" id="data-9223948">
<input type="hidden" name="raid" value="9223948" />
<input type="hidden" name="mapUrl" value="" />
<input type="hidden" name="refer" value="" />
<input type="hidden" name="pid" value="" />
</div>
</div>

<div class="replyask-box u-306951125-e last" id="replyask-9225989">

<h4 class="reply">回答</h4>

<div class="replyask-content">
<pre class="replyask-text" id="content-9225989">對不起,一開始沒反應過來。後來我在前面補充了一些例子。

③ 什麼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④ 簡述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法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具法定行政主體資格的一般社會團體、自治組織、民間協會等向其成員頒發資格證書及許可性文件的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主體不因為行政相對人准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即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行政相對人有了申請並不必然得到行政主體的許可,具體還要根據法律規則的規范來決定。

(3)行政許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為。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行為是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的行為。如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治安和社會建設的需要,許可符合特定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爆破物品的製作、運輸和銷售活動等。

(4)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處以懲罰的行為,而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行為。如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律師、會計、審計、監理等活動的資格證,便使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法律上的資格。

(5)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這是行政許可在形式上的特點。行政許可是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採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許可證或執照的批准文件、審批表、登記等。因此,行政許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為。

⑤ 行政許可的特徵

行政抄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襲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⑥ 簡述行政許可 特徵

1、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2、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6)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擴展閱讀:

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⑦ 行政許可的概念是什麼有哪些特徵

你好,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⑧ 什麼是行政許可

  1.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

  2. 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含義,行政許可的特徵一般是:

  3. 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4. 行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

  5. 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

  6. 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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