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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

發布時間: 2020-12-20 18:56:13

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增長工資

工資普漲,重點是向基層傾斜
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國務院已經下發了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費的三個方案。具體來看,本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普漲,重點是向基層傾斜。像公務員中最低級別的辦事員,基本工資標準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業單位中最低級別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分別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學教師、醫院護士的基本工資標准提高10%。此外,不同級別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費也都有提高。
另外,在較大幅度提高基本工資、養老待遇的同時,公務員工資中的津貼補貼、隱性福利,以及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中的績效考核部分,都將進行嚴格削減、規范。

津貼降下來提高基本工資佔比
目前公務員工資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其他部分,其中佔比高達70%的津貼補貼部分,基本都是處於不透明的狀態。本次由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調整公務員工資方案,重點就是嚴格規范、削減津貼補貼,把公務員工資收入中,過高的津貼補貼降下來,大幅提高基本工資佔比。
在規范、削減津貼補貼方面,方案除了明確要將部分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嚴格遵照2013年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外,還規定省部級正職的津貼補貼每月減少650元,相應地,辦事員每月減少220元。
人社部專家表示,由於受職務限制,現在基層公務員、尤其是科級以下公務員享受的津貼補貼很有限,也沒有獲取隱性福利、灰色收入的機會。
方案還提出,要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具體的說法是,原則上,今後公務員基本工資標准將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主要依據是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結果,並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來確定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最新消息:事業單位薪酬改革怎麼改 工資該怎麼調
機關事業單位薪酬改革「三步走」
「漲工資」不僅是待遇調整,也是機關事業單位薪酬結構調整的一次大改革,廉政建設的配套措施,更是體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歲末年初,「養老並軌」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兩枚「重磅炸彈」引發的「震盪波」久久不散。
2016年1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透露,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對此,社會公眾反響不一。有的認為「養老一並軌,機關事業單位就漲錢了」﹔有的覺得國家公職人員享有各種津補貼乃至「灰色收入」,不應再「哭窮」﹔有的認為公務員工資近十年未漲,確實到了該調整的時候……
「調整基本工資絕不是單純地『漲工資』,它只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第一步,即提高基本工資比重,調整、優化工資結構。」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邁出這一步很艱難,而接下來也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為什麽要調工資
「養老並軌」是此番工資調整的最直接動因。「『養老並軌』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可獲得相當於退休前工資80%~90%的養老金。如果在改革前漲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將進一步拉大。而並軌後,工資與退休金之間的直接聯動關系被減弱,此時調整工資更為合理。」蘇海南說。
據蘇海南介紹,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國家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都稍高於社會平均工資,如加上福利待遇等其全部收入水平應處於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中等偏上」位置。而我國自2011、2012年起,國家公職人員平均工資開始低於國有企業平均工資,且全部公職人員與全部企業員工平均工資的差距也由以往的10%以上縮小到5%~2.6%。
「可見,當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內』的工資水平低於『中等偏上』這一定位。再結合2006年後國家一直沒有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加之通貨膨脹等因素,適當提高這一群體的工資水平是有現實需求的。」蘇海南說。而且養老並軌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需要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為了保證拿到手的工資不降低,相應增加工資也是有必要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
至於公眾認知與此不符,受訪專家認為主要是兩個因素造成的。其一,不透明的津補貼。由於基本工資常年不調,近些年一些地方自行安排增加公職人員的津補貼,個別機關仍分福利房,讓公眾產生公職人員收入水平高於企業同類人員的印象。
其二,引人遐想的「灰色收入」。「公眾對機關事業單位漲工資的不滿,不是針對工資制度本身,更多的是對某些官員濫用職權大肆斂財、搞權錢交易等行為的憤慨。」汪玉凱認為,「隨著反腐的深入,公眾也會越來越理性。」
當前,反腐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公共部門不敢亂作為了,但也出現了「懶政」現象。「如果說八項規定『關了偏門』,那調工資就是『開了正門』」。中央黨校教授劉春說,「公眾的這些認知差異,將隨著國家公職人員工資改革的深入推進、薪酬結構的優化完善、陽光工資的更加透明,逐步得到解決。」
工資應該怎麽調
受訪專家表示,從中央的一系列部署來看,機關事業單位薪酬結構調整是分步進行的。近期推出的多項改革都與這項改革互為配套,顯現出「整體推進」的改革態勢。
第一步,優化工資結構。
「國際上,公務員的薪酬結構中均包含養老部分。而過去我國公職人員薪酬中關於養老的項目並不統一,甚至沒有明確的支出比例。這不符合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劉春說。
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也分三部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
「據統計,目前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大約只佔全部工資的30%,其餘70%為各種津補貼。不合理的工資結構,不利於充分發揮基本工資的作用,也不利於加強中央對全國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分配關系的調控。」蘇海南認為。
提高基本工資比重有兩個途徑:一是逐步提高基本工資的標淮﹔二是將部分津貼補貼或者績效工資納入到基本工資中。「本次工資調整將『兩手並施』,通過津補貼和基本工資的『此消彼長』,實現工資結構的優化。這同時也是進一步清理整頓津補貼、規范分配秩序的過程。」蘇海南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也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淮,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第二步,推進與工資制度相關的其他制度建設。
在這方面,多項改革已有部署。比如養老改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是養老並軌「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條。李忠表示,在推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適當提高基本工資標淮,以盡可能使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費後的當期收入不降低,為順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造條件,是此輪工資調整的主要特點之一。
再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全國縣以下機關將陸續實施這項改革。據本刊了解,這項改革2016年還將在地市一級展開試點。
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在實際情況中,職務在公務員工資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汪玉凱指出,職務不僅影響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同時各地規定的津補貼數額也往往與其掛鉤,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創造一個當官不當官都能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晉升的『雙通道』,讓那些雖未當官但承擔任務重、個人能力強、所做貢獻多的一般公務員,能夠領取與同職級當官者差不多的工資,是此輪工資改革的任務之一。」蘇海南說。
事業單位亦是如此。201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1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穩步推進,為其人員工資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和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二者可謂互為配套、互相促進。」汪玉凱表示。
又如,2016年底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行動。李忠表示,沒有完成這項治理不能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資制度。「嚴格的編制和人事管理紀律是完善工資制度的基礎。在漲工資前堵上蠶食財政資金的黑洞,能夠避免國家花更多的錢養閑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丁元竹說。
第三步,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對工資的動態管理。
「多年來,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形成嚴格的工資調整機制,近十年沒有調整基本工資的做法在國際上是少有的。」汪玉凱指出。「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就是要改變工資調整無規律的現況,使公職人員工資水平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以及物價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蘇海南表示。
「根據預演算法和公務員法,我國對公職人員的薪酬待遇實行『動態管理原則』。根據國家公共財政收入情況和生活成本變動情況,工資可能是漲,也可能是降。」劉春說,「所以這次『漲工資』正是『依法辦事』。既然是動態管理,該調整的不調,是不守法﹔不該調的亂漲,也是違法。」
調整之後還有期待
每一項改革都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硬骨頭改革的攻堅,對於多項改革措施之間的統籌協調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也是本輪工資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最大看點。
受訪專家建議,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各級編制部門應抓緊研究進一步優化政府管理流程、機構數量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具體方案,明確全國各地區到底應該配置多少公務人員,同時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的科學機制。「這既是消除社會誤解的必要措施,也可為工資改革夯實基礎,還能起到精兵簡政、提升隊伍戰鬥力的作用。」蘇海南說,今後還有多層次的配套改革需要陸續推進,「後續幾步要跟上」。
比如,合理解決基層公務員待遇問題。此次工資調整向基層傾斜的取向明顯。「這幾年基層公職人員隊伍不穩定,流動性大,薪酬不合理或者說預期薪酬不明確,是一個主要原因。」汪玉凱表示,此輪工資改革,調整了基本工資水平,配合職務職級並行的人事管理改革,在基層能夠起到進一步凝聚人心、穩定隊伍的作用。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2016年中央還將制定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以及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相關文件及實施方案。
再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需進一步改革。「過去提拔幹部只能升職,有一套考核標淮。職務和職級並行之後,這個標淮能不能簡單地套用到『升級』中呢?對此,公務員法僅有原則性規定,還需細化。」劉春說,考核評估的標淮和渠道也需要進一步創新和豐富。
此外在改革的落實過程中,既要理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調工資與離退休人員調待遇的關系,也要協調處理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之間的關系,防止引發新的矛盾。同時,還要兼顧其他人員收入水平的調整,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如何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以及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城鄉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等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領域中的諸多熱點問題,確保在全社會形成公平公正、積極向上的收入分配格局。

⑵ 事業單位改革公路管理機構該怎麼定性呢

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一是先將現有的事業單位性質確定下來(共分三類,行政執法類、公益服務類、經營類事業單位);

二是根據分類情況,制定不同的改革方案(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去向:一是成立行政單位,二是劃歸到某行政單位成為其內設科室;公益類還是成為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只是要加強公益服務性質;經營類事業單位全部轉企成立公司)。

三是查看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能(沒有修路業務的前提下),多數職能為公益服務類,少數職能為行政執法類,所以有可能將行政執法類職能劃轉出去,成立一個真正的公益性單位。

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並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屬於公益性質;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不算是公益;

一般劃分標准,有執法權就有行政性質;有經營活動(花錢或掙錢)就有經營性質,沒有前兩項但這個單位還必須設立就是公益的。

(2)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

2011年4月初,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共涉及到超過126萬個機構,4000餘萬人。

該表預計到2015年,中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中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

定位及性質

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殊國情下的特殊產物,它雖然有別於國外的非政府組織(NGO)和所謂的非營利組織(NPO),但是又同它們有著一定的聯系。

根據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我國的事業單位就其定位而言,主要具備以下特徵:

服務性

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科、教、文、衛等領域,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系統。如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勞動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醫療服務,等等。

缺乏這些服務支持,或服務支持系統不健全,生產力發展就會受到制約,並影響社會穩定。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功能的要求標准也愈高,范圍也愈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簡明的特徵。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

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知識密集性

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

雖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於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總之,事業單位作為非政府、非企業組織,有著政府機構和營利性市場主體所不具備的優點。由此可見,改革後的中國事業單位應當是主要從事社會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其基本特點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准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

改革背景

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事業單位改革的實質性推進,與『十二五』時期切實解決與百姓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衛生、教育等民生難題,以及『民富』戰略相吻合、相呼應。」汪玉凱說。

國家行政學院宋世明教授說,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成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織支撐,成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主力軍,以實現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

⑶ 基層公務員鄉鎮補貼按年限給如果得不到20年\明年滿20年會增加嗎

據報道,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將設置5個職級。如果一名正科級別的鄉鎮公務員連續15年未得到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幹部待遇。
比如,一名縣文化局局長或鄉鎮鎮長,一直未得到提拔。滿15後,雖然還當局長或鎮長,但可享受副縣長的工資待遇。
細節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公務員的職務,是指其具有的頭銜稱謂,如縣長,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而公務員的職級,則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主要體現資歷。
《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幹部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幹部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
職級晉升後,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
超500萬基層公務員將受惠
《意見》對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作出明確限定: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范圍。
據國家公務員局統計,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公務員總數為717.1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如今在縣級以下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數量佔比超70%。也就是說,超500萬基層公務員將直接受到《意見》的影響。
《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發展
此前,僅4%公務員能夠升遷至縣處級
此前,「職務晉升」是公務員個人職業發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徑。
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曾撰文說,中國公務員從科員到縣處級幹部的升遷比例僅為4.4%,從縣處級升為廳局級的比例更是低至1%。絕大部分的基層公務員在辦事員和科員這兩個級別上走完了全部仕途。
縣、鄉兩級絕大多數公務員退休之前,都解決不了副主任科員的待遇。這讓很多基層公務員待遇一直較低。
去年9月5日,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後趙子建在《光明日報》發表的一篇文章說,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佔20%,級別工資約佔25%,地區附加津貼約佔45%,各種補貼約佔10%。級別工資僅占兩成。
他認為,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於地區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放,職務工資整體所佔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如今,不陞官也能提升待遇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鉤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鉤。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同時也提高待遇。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隨後,安徽、山東、江蘇、河北等省開始試行。
去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意見》。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意見》,文件已至各省,或統一鋪開,或在省內試點,全國縣(市、區)以下機關公務員將成為受益群體。
專家指出,職務與職級並行的意義在於,破解基層幹部晉升的「天花板」難題,讓基層幹部在職務不變的前提下也能提高待遇,從而提高工作積極性。職務與職級並行,就是要在公務員職務晉升之外,再開辟一條獨立的職業發展道路。讓那些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與尊嚴。

⑷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的善治文化理論研討會

政法工商文化教育界專家學者縱論「善治文化」
為研究和探討善治文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6月28日上午,由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中山大學新華學院主辦,廣州吉中企業集團協辦的「善治文化理論研討會暨《走向善治的中國》首發式」在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東莞校區成功舉辦。來自政府、企業、高校、醫院等行業學界,政法工商文化教育界專家、學者、企業代表、資深媒體人士等80餘名與會嘉賓,圍繞「善治文化」在國家、社會、企業治理中的應用研究問題,以及對其理性反思、價值取向、內涵理解、精神傳承、案例分享等方面展開了思想的碰撞與交流,對善治文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下的現實問題和發展前景做了深入的探討。北京出席會議的領導、嘉賓有:國際儒學聯合會副理事長、中華孔子學會副會長凌孜,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沈建國,中央黨校副教育長韓慶祥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中央黨校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田國良,北京軍區總醫院政治部主任孔春,北京大學公共傳播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師曾志,中央黨校出版社第三編輯室主任王君,中央黨校哲學部劉余莉教授,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學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等。廣東出席會議的領導、嘉賓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將、廣州軍區副司令員龔谷成,省對外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長陳開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朱澤君,省教育廳巡視員趙康,省發改委副巡視員許沛波,中共東莞市委副書記姚康,省企業聯合會執行副會長全軍,中共東莞市麻涌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黃橋法,中山大學新華學院董事長劉榮海、院長王庭槐教授、黨委書記劉美南研究員、副書記副院長藍永金、副院長許淑銳、院長助理劉婉莉,省企業聯合會副秘書長張峰及省部分企業家代表。此次會議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深遠的現實意義。《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南方日報》、人民網、新華網、中國新聞網、中國經濟網、中青網、理論網、廣東電視台等數十家媒體參會報道。中山大學新華學院300餘名師生有幸參加學習交流。

⑸ 黨紀「從嚴」嚴在哪兒

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幹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條例到底有哪些變化和規定?如何突出體現黨紀「從嚴」?

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於黨紀中。

專家解讀: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後於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於國法淪為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表示:「通報中通篇都是鮮明的『紀律語言』,是紀委執紀當中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固定下來。


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紹,例如濫發津貼等,以前雖有制度約束,但過於零散碎片化,現在制度更加規范,處分體系更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幹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鑽。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於「通姦」「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有些不正當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不違法,以前太具體反而容易有遺漏,讓一些人鑽了空子。修改後把軟約束變成硬要求。」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舊條例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什麼都管,但有些問題沒管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難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使違紀者不能再心存僥幸。

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

「過去常說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樣算做到,一些人並不清楚,現在條例中對此明明白白說清楚了,不能再打擦邊球。」高波表示。


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一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台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並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幹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

庄德水表示,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准、尺度、力度。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執紀越嚴。高波表示,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明顯的變化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用制度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全覆蓋——從嚴執行——更嚴要求的方向不斷邁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發展,制度層面上也將不斷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⑹ 怎麼做到和諧社會

要建設一個和諧社會,必須明確什麼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這個理論提出的時代背景是什麼,和諧社會的組成要素有哪些。
1,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與會專家從不同角度對和諧社會提出定義和解釋,但是,所有的專家都認為: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社會。
高尚全教授認為,和諧社會是一個系統的概念。從理論上說,是社會各個階層和睦相處,社會各級成員各盡所能,使人民的聰明才智得到全面發揮;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的社會。簡言之,和諧社會是一個穩定的系統,有效的系統。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把和諧社會劃分為三個層次,即:第一,和諧社會以人為中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第二,和諧社會是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道德約束來實現的;第三,和諧社會的實現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定時期公共治理的實現。汪玉凱認為,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必須滿足以上三個層次的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洪大用提出了理解和諧社會的三個角度。第一,貧富差距的利益分配角度;第二,社會公眾的社會共識角度;第三,可持續發展角度,即積極的和諧社會應該是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洪大用認為,社會現在非常關注第一個角度的理解,即從利益分配角度來講述和諧社會,但是,和諧社會更重要的在於第二和第三個角度,即建設一個和諧社會必須有廣泛的社會共識;必須解決人與自然的問題;必須是可持續發展的社會。
張大平認為,和諧社會是一個過程。因為「和諧」是沒有上限的,達到和諧以後還可以再和諧,這是一個過程。但是和諧社會卻有底限,如果社會的不和諧突破了這個底限,社會將發生動盪。因此,理解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找到和諧社會的底限在什麼地方,通過構建社會安全網等措施保證社會和諧的底限不被突破,進而在此基礎上追求更和諧的社會。
2,和諧社會的提出適應了時代的需要。專家們普遍認為,中央提出「和諧社會」這個理念,適應了時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
高尚全認為,和諧社會理論的出現是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深化。他指出,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我國開始強調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以往人們對小康社會的理解主要體現在數量方面,而和諧社會的提出則強調了質量方面。這表明我們開始重視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質量,而不僅僅是重視經濟指標的增長。中央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要求,充分體現了廣大人民的利益根本所在。
李連仲則認為,「和諧社會」的提出解決了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即「我們要建設什麼樣的社會主義」的問題。我國的社會主義實踐要回答三個基本問題: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一個什麼樣的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們逐步解決了「什麼是社會主義?」「怎麼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兩大問題。「和諧社會」的提出解決了第三個重大問題:社會主義要想鞏固,黨要繼續執政,社會就必須和諧,我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目標就是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因此,和諧社會的提出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創新。
遲福林認為,目前我國社會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重大利益的重新調整。但是調整到什麼程度並以什麼標准來衡量調整的成敗,這個問題以往並沒有得到重視。和諧社會的提出事實上回答了這個問題:我國改革利益調整必須以和諧為目標,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各種改革措施是否有利,可以用「是否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這個標准來判斷。
其他專家也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提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孫立平指出,和諧社會這個概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們這個社會開始從單一中心的時代逐步過渡到一個多元中心的時代。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是以階級斗爭為綱,全社會都忙於階級斗爭;改革開放之後,我國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社會都忙於經濟建設。孫立平認為,一個只有單一中心的社會不可能是和諧的社會。而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我國社會逐步形成多元化中心,不同的社會群體有不同的中心任務。在這個時代背景下,單一的中心時代的理論必然具有不足之處。和諧社會的提出正好適應了多元化社會的需要,是多元化社會背景下,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演化出來的一個具有很強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理論。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丁元竹研究員認為,提出和諧社會這個理論具有三重意義。第一,實踐意義:解決和應對當前我們面對的各種社會矛盾;第二、理論意義:一方面,從全面建設小康的理論到全面發展的理論,最後演化到和諧社會理論,這是理論的不斷深化過程;另一方面,和諧社會理論突破了單純重視經濟指標,逐步重視社會事業和社會發展,最後擴展到重視文化價值。從這個角度看,和諧社會包括了社會責任、社會信任和社會誠信等內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第三,戰略意義:中央把建設和諧社會作為一項政策提出來,不僅對提升國內的經濟硬實力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提升國內的軟實力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適應了全球化趨勢下提升國家綜合競爭力的需要。
3,關於和諧社會的要素。盡管專家們分析和諧社會組成要素的角度不盡相同,但是,他們都一致認為,和諧社會必須以人為基本要素,實行機會均等,形成自動解決沖突的機制。
丁元竹認為,一個和諧社會必須要有三個要素,即:機會、責任、社會組織。首先,一個和諧社會應該給這個社會的成員提供參與、分享的平等機會、公正的機會。其次,一個和諧社會是一個有責任的社會。政府有政府的社會責任,公民有公民的社會責任,企業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只有各個組成部門都負責任的社會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最後,如果社會組織發育不完全,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比較困難的。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
汪玉凱則指出,和諧社會有三個層次的和諧。第一個層次是人和自然的和諧,這包括:崇尚自然規律、愛護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最大限度合理利用資源、保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二層面體現了人和社會的和諧。第三個層面,公共治理和諧,即政府公共治理必須達到和諧。這個內涵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政府、市場、第三部門三者之間的有效發展;第二,政府與公民的合作、政府與社會的合作;第三,社會公平以及政府的管理體現正義。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李曉西教授認為,和諧社會的本質是以人為本。但我們要正確、全面理解「人」的本質含義。李曉西指出,對「以人為本」有六個方面的理解,即:「以人為本」對公務員是一種管理目標的要求,即以人民群眾為本;「以人為本」是對現實矛盾的一種反思,即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本;「以人為本」是一種對後代人的代際負責,即以後代人為本;「以人為本」對社會制度而言是文明的體現,即以所有人為本;「以人為本」對強者而言是對弱者給予幫助的呼喚,即以自己和他人平等為本;「以人為本」對公民是一種基本的理念,即以他人和自己同等為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趙曉指出,和諧社會有許多要素,但是如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和諧解決沖突的機制。趙曉認為,和諧社會並不是沒有沖突,而是有一種機制能夠有效地解決這個沖突,能夠使這個沖突最後回歸到一種和諧當中去。他以美國為例,美國這個國家有很多問題,但是它的政治框架有一種強大的能力,可以把這些矛盾和沖突有效地解決掉、消化掉,使這個社會最後的結構能夠達到比較和諧的狀態。
孫立平認為,構成和諧社會的要素主要有三個,即結構多元化、職能多元化和價值多元化。孫立平指出,一個和諧的社會必須有多元化的結構,分化的結構履行不同的職能,不同的職能體現不同的價值。在各個結構不同的分工與合作之下,形成一個穩定的、和諧的社會。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在書面發言中提出,在近來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中,需要防止狹隘化的傾向,即把和諧社會僅僅歸結為一個社會組織的協調問題。常修澤認為,和諧社會內部蘊含了三個有機的統一體,即民主和法治的統一、活力和秩序的統一、多元與公正的統一。
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社會。

⑺ 地市級以上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什麼時間實施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上討論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提到了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之後,一些職務不高,但業務能力強,承擔任務多的公務員,其工資將可能與同層次職務較高的公務員工資水平相當。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解決縣以下公務員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問題,改變"千軍萬馬擠獨木橋"去爭當一地之"長"的局面。
蘇海南說:"要創造一個當官不當官都能夠按有關程序和要求分別晉升職級的雙通道制度,讓那些雖未當官但承擔任務重、個人能力強、所作貢獻多的一般公務員,也能夠與當官的一樣晉升職級,領取與同職級當官者差不多的工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一些街鄉等基層公務員工作很辛苦,因此提高他們的待遇是合情合理的。但從長遠來看,"漲工資"必須通過制度化來解決,通過法制軌道為公務員解決收入問題,而不是一紙行政命令的形式。"公務員應參照其資歷、年限、工作表現確定待遇標准。比如說,縣一級公務員的最高工資級別,應該達到縣長、書記的水平。公務員待遇的調整思路應該是:優秀的公務員即便當不上縣長、書記,退休時待遇也不會低"。
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份已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內蒙古、福建等省和自治區也在近期先後推出在縣級以下全面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
結語
養老金並軌的改革方案會在明年公布,同時,明年還有望啟動《公務員法》的修訂。
在國家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背景下,公務員工資改革將再成焦點話題。專家認為,在補上公務員的工資缺口的同時,重塑公務員廉政為民形象的工程也要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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