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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政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2-20 15:21:01

『壹』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六條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侵佔城市人行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范圍,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確需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公布。
第八條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九條由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貳』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 推進綜合執法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提出明確要求:「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

『叄』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抄四條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職責范圍、執法依據、處罰標准、執法程序、投訴舉報受理電話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督查、考核、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監督。
行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能。
第二十七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執法部門有違法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當向執法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執法部門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不配合執法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肆』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阻礙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內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等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三)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財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伍』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

『陸』 行政性壟斷和經營者集中的聯系和區別

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專主要表現為地區屬行政性市場壟斷、行政強制交易、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性公司濫用優勢行為等。它們不屬於政府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進行的正常經濟管理,也不屬於政府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採取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和社會政策。因此,認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權力,其依據是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國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確規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從事某種限制競爭行為,而政府或其所屬機構違背規定採取了這種行為,這就構成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經營者集中,可能具有兩種效果:第一種效果是,經營者集中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的積極效果並不對競爭產生排斥和限制;第二種效果是,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對於前者,反壟斷法並不禁止;對於後者,則因受反壟斷法禁止,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幹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柒』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條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執法部門應當重視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培訓執法人員,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促進嚴格、文明、科學執法。
第十一條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制止和查處轄區內發生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程序合法。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執法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並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三條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部門應當採納。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
第十四條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注重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申請和執法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執法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執行。不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達到目的的,不得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公眾利益或者案件查處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但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批準的手續。
第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保管費用。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七條執法部門實施查封、扣押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於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物品,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已被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因違反規定變賣或者未及時變賣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執法部門逾期未作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自動解除查封;當事人要求退還扣押的物品,執法部門應當立即退還。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財物,執法部門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當事人難以查明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應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不能查明當事人或者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拍賣、變賣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捌』 什麼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內中由一個行政機關容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玖』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存在什麼問題

1、立法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同時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不能集中由其他行政機關行使。但是,該部法律對可以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沒有規定具體領域和具體范圍。[2]究竟應當集中行使哪些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到什麼程度,對這些問題,即便是國務院及其法制辦給各實施城市的批復也只是列舉了幾大類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缺乏明確的界定及界定的標准。
由於沒有法律、法規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而且,國務院將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審批權授予省級人民政府。因此,我國各省市許多實施城市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不盡相同,有些城市集中處罰權范圍已經遠遠超過其他城市,有的甚至集中了專業性很強的行政處罰權。例如深圳市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就比其他城市確定的范圍更廣,不僅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還包括文化市場管理、房屋租賃管理旅遊市場管理、社會醫療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甚至涵蓋犬類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由於對哪些行政處罰權應當集中、也可以集中,全國沒用統一規定,各地有不同的認識,導致在實踐做法上產生較大的差別。有的城市盲目求大、求全,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鋪得太寬,將一些毫不相關的行政處罰權捆綁集中,結果與各行政職能機關的關系協調困難,縱向的內部管理層次和結構很難理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優勢不僅沒有表現出來,原有的穩定的管理力量也受到了削弱,違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
由於對哪些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集中,對集中行政機關的是全部還是某一部分行政處罰權沒有具體規定,極易造成執法誤區。如環境保護方面,集中的應是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市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集中的應是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集中的應是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門還保留其他的行政處罰權。但是,由於缺乏明確規定,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極易與行政職能機關仍保留的行政處罰權混淆,造成界限不清,並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執法真空現象。而且將部分的行政處罰權從原行政職能部門中分離出來相對集中行使,增加了執法隊伍,與「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是相悖。
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應是多頭執法、職責交叉,主要是針對簡單易行的、技術含量不高、顯反復的行政違法行為。但是目前各實施城市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中卻包含一些專業性很強的處罰權。例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即專業程度較高的行政處罰權。從環保的特點看:環保的行政處罰與市容、市政、綠化等一般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有一個重大的區別,一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的認定較為直觀,如亂塗亂畫、亂扔垃圾、破壞綠化等,一般不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術鑒定就能認定,而對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如認定噪音超標、水質的測定、空氣污染等必須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又如相對集中的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也涉及很強的專業性,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人員所能運作,其結果只能是低效率、低水平的執法。
2、行政管理斷鏈、職責劃分不清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要對分別屬於各行政職能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進行重新配置,各行政職能機關部交出一部分行政處罰權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由其獨立行使,變多家執法為一家執法。因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具有「權力轉讓性」。但對行政機關而言,某一項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鏈條」被縱向切割,即原由一個部門統一行使的行政許可權、日常管理權與行政處罰權相分離,分別由行政職能機關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行使。在這種新的體制下,實踐中出現了相互脫節、監管失控等新問題。
有關行政職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關之間的職責沖突,從某種程度上說對執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甚至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前的職責交叉問題還要大。」如法律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物必須拆除;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沒收,並處罰款。是否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應由規劃部門認定,而有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不與規劃部門溝通,自行處罰。如行政職能機關拒絕或怠於向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提供作出行政處罰所需要的各種行政許可資料;對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相對人限期改正的,行政職能機關不在期限內為相對人補辦相關手續,致使相對人無法消除違法狀態,以及由於行政職能機關的前期管理存在違法或缺位,造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無法有效地依法實施處罰,等等。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擁有的法定職權是行政處罰權,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執行等其他行政權。事實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所擁有的處罰權已經屬於行政管理的末端,盡管處罰權是相對集中了,但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職能都還分屬於相關行政職能機關。由於行政管理活動的復雜性和多面性,各個部門之間,從本位利益出發,普遍存在著一種「不買賬」的現象。而對於一個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權和處罰權又多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而舊的行政管理習慣和行政管事職能的分散性,客觀上使相對集中後的行政處罰權和其他行政管理權的協調難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行政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因而兩者之間出現了一個巨大的監管階段,也即監督檢查階段。行政職能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應當對該領域的事務行使日常的監督檢查職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部門為了行使行政處罰權,也必須對該領域的社會事務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出現了監督檢查職責的交叉,現俗稱「監督檢查擾民」。由於責任和利益所致,雙方都想把本部門的職責分清,卻又都不願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認為監督檢查職責都是對方的職責,由此造成了誰都可以管、誰也都可以不管的局面。
3、缺少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權
行政處罰權雖然轉移了,但是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卻沒有轉移。例如,屬於相對集中處罰權范圍的違章停車行為、經營戶佔道設攤行為,由於駕駛證、行駛證、工商營業執照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發證部門才有暫扣這些證件的行政權力,因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就無權在查處這些違法案件中行使暫扣有關證件的行政強制措施,缺少應有的執法手段,造成執法不力。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缺少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於處罰權的相對集中,執法機關的執法任務大增、處罰案件也相應增加,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自然也增加。但由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要麼仍屬於行政職能機關,要麼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而造成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實現,或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花費大量的精力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要求行政職能機關強制執行,最終的結果都是行政處罰的軟弱、行政效率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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