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不到庭
1. 行政訴訟法中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做撤訴處理,而司法解釋卻說經合法傳喚,如何適用
1.原告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 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親自出庭嗎不能只委託代理人出庭嗎法條依據是什麼
可以委託律師出庭!依據是《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回可以委託一至二答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3. 行政訴訟中,原告(自然人)有事無法出庭,可以委託公司同事出庭應訴嗎
不可以找人代理原告不出庭視為撤訴。如果確實有事,可以提前與法庭聯系,延期或推遲開庭。
4. 行政案件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還可以再訴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回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答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第17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8)送達和宣判筆錄。 如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宣判也是一種開庭形式,如果原告不來參加宣判,可以按撤訴處理;但是,如果是定期宣判的,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規定,不能按自動撤訴處理。
5. 行政訴訟上訴人不出庭如何處
一、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6. 行政訴訟案開庭原告被告必須都到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是原告、被告可以不到庭,委內托代理人出庭,但必須有正當理容由。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7. 開庭時原告不到庭,該怎樣處理如果原告給法院打了電話說當天沒有時間呢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離婚案件在撤訴的六個月之內,沒有新的理由和情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7)行政訴訟原告不到庭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 行政案件原告被採取強制措施,開庭時不能到庭怎麼辦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是原告、被告可以不到庭版,委託代理人出庭,權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9. 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
C.按缺席判決
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有些訴訟當事人不顧法律的規定,隨意不參加法院通知其參加的訴訟活動,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帶來一些障礙。為了盡可能地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缺度判決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8條 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可見,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 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或者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作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維護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審理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條第2款 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 席判決。」根據上述規定,缺席判決的適用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一審訴訟期間,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 決。被告已經到庭參加訴訟,但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二是,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度判決。
10. 行政訴訟中,原告未到庭是否重新起訴
第四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上述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經過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