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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20 13:38:51

❶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7、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❷ 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標准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❸ 行政處罰對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影響嗎

行政處罰對所得稅匯算清繳是直接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回收入有答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於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稅前扣除。

❹ 稅務所行政處罰的許可權是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專委員會第十四屬次會議修改)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❺ 稅務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什麼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作出的,根據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都無權設定刑事處罰條款。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4.處罰的種類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從種類上說主要有人身罰和財產罰兩類,而人身罰是刑罰的重點。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說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同、申誡罰和能力罰四大類,但重點絕不在人身罰,因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要輕得多。
5.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已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必過細地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6.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處罰是對有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進行的處罰,它注重的是對違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❻ 怎麼解釋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中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面它對於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徵收管理活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聯系緊密。可以說,能否正確貫徹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是檢驗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一塊試金石。目前,學術界對於行政處罰方面的論述、著作頗豐,但大多側重於法理闡述,而將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某一實務部門實踐活動有機結合方面的論著廖廖無幾,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方面的某些具體應用研究尤顯可憐。基於此,筆者在不降低理論格調的基礎上,注重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稅務機關具體實踐相結合,本文就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等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地提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四要素論」。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研究不多,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尚無通論,倒是對行政處罰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在綜合了十餘種行政處罰定義後基於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處罰外延上的屬種關系給稅務行政處罰下了一個定義: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①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基本上反映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內涵,但有幾點值得商榷:(1)處罰對象界定為納稅主體欠縝密,非納稅主體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納稅主體是否僅指納稅人?是否包括扣繳義務人?給人以模凌感覺。根據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使其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而已,而根據《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退一步講,即使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外的非納稅主體也可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納稅人,也不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但因其出售偽造發票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成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又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稅務代理人這樣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此外,由於共同違法的原因,非納稅主體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的例子時有發生。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不僅限於納稅主體,它包括按照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成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法學上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2)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的提法欠嚴謹。理由如下:一提到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容易使人聯想到《征管法》,實際上,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征管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涉稅法律規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規范主要是程序性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體性規章當然也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3)對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人,稅務機關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例如,根據新刑法附則第452條第3款附件二第5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7條:「對犯本規定之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欠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對依法免於刑事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外,處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不能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較為科學的稅務行政處罰定義應是: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雖構成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任何行政處罰,都有其基本構成要素。離開了構成要素,行政處罰將會「皮之不存,毛將附焉」。「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體系中的一種形式,同樣也有其基本構成要素」。②怎樣理解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眾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已十分成熟,「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③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不應當簡單照搬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否則就成為「稅務行政違法的構成」了。構成要件強調的是具備了一定的事實條件後,將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強調的是若幹部分組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雖然二者有很大區別,但犯罪構成的理論對於研究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那就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性,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也應當具備有機統一性,類似於數學上集合與元素的關系,例如,小於3的自然數的集合,那麼「1」、「2」則是這個集合的基本元素,在這個集合中,元素具有互異性、確定性和無序性的特徵,它們有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小於3的自然數這個集合。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是指稅務行政處罰中那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這些基本的構成元素是稅務行政處罰這個「集合」的充分必要條件,它們有機結合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便是稅務行政處罰,沒有這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將不能構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主要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三個要素構成④為了論述簡便,筆者暫且將其稱之為「三要素說」。筆者認為,「三要素說」不能全面准確反映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稅務機關在報道稅務違章案件時稱:「某稅務機關對某公司的偷稅行為處以罰款××元」。在這則報道中,某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處罰主體,某公司是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即稅務行政處罰客體,偷稅行為是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是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由此可見,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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