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書刊
『壹』 侵犯肖像權
1.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具體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貳』 文化局是干什麼的
文化局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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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文化局為例,部分科室職能如下:
1、演出藝術發展處
擬訂本市演藝業發展和科研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扶持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文化藝術演出團體,指導文化藝術演出團體的創作與生產;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文化藝術演出團體參加國內國際重大演藝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2、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本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公共文化事業工作;負責文化科技和科普工作;指導公共文化設施基本建設工作。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指導、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