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執法心得
『壹』 急求一份路政管理人員的自我剖析。
本人是一個路政管理執法人員,主要參與車輛超限治理這方面。路政管理人員的自我剖析 我是一名路政管理執法員,主要負責車輛超限治理工作。從 年 月成為執法員開始,到現在已有 長的時間。經過 這么長時間的工作,我對自己、對崗位有了新的認識。 一、認真的工作態度,自從我成為路政執法員起,共進行執法 次,平均每天 次。通過對超限車輛的治理,真正做到減少安全隱患,保護路政設施的目的。 二、堅持不懈的工作作風。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不懈的努力工作。時刻不能放鬆警惕,要長抓不懈; 三、良好的溝通方式,在多次的執法過程中,我深刻的體會到,要將國家的規定宣傳到每位違法者知曉。通過這么多次的執法,絕大多數的違法者,是不知道規定究竟是多少,只是隱約知道裝載這些是違法的,但是對違法的危害及處罰根本不知道,因為,在每次執法過程中,我都會向違法者講解法律規定,看著他們聽得那麼認真和仔細,我真正感覺到,通過這次的說服教育,他們在以後,也會更加註意安全。 四、不斷的自我學習。通過工作,我也不斷的進行學習提高。雖然我只是一名路政執法人員,但我也要更准確的掌握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執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一名合格的執法者。 通過這段時間的工作,我深知自己的不足之處。在以後的工作中,我會更加努力,不斷提高自己,成為一名更合格的路政人員。
『貳』 作為一名一線的路政執法人員,如何切實做好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
呵呵!!!各人對此都有不同看法,只能你自己在現實中摸索了
『叄』 公路路政執法人員「怎樣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發言材料
紀檢幹部向榜樣看齊做合格共產黨員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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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36淺談如何走出路政執法困境
(一)、存在的問題
治理車輛超限是一項長期、繁重、復雜的任務。在我市這樣一個經濟處於發展地區,依靠公路建設拉動經濟快速、協調發展,治理超限運輸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困難較多。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
1、公路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配套。交通路政部門對超限損害公路的行為依法處理的依據不足,缺乏路面執法必需的強制手段。現在車輛超限已經得到遏制,超限運輸問題日漸突出。因超限引發公路堵塞和交通事故的「黑點」不斷增加,僅靠路政的路面巡查難以根除。
2、個別市縣和部門重視不夠、配合不夠協調,人力、資金投入不足。治理工作是關系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長期任務,僅靠一兩個執法部門的人力和資金投入,執法成本高,人力、資金不足,設備、房屋、場地簡陋,長期治理難以為繼;目前的工作機構和執法、檢測人員思想不穩定,經費無保障;現有的固定和移動治超站點不能適應公路四通八達的現狀和有效控制、杜絕超限觀象。
3、源頭治理不嚴、執法不夠規范。源頭治理是治理超限的重點。一些地區和部門對建材、煤炭、鋼材等裝載地的管理力度不夠,特別是對小煤窯、砂石場鞭長莫及,不能有效控制源頭超限現象,給路面治理帶來很大壓力。部分市縣的移動治超檢查站沒有卸貨場地,白天檢查、夜間不檢查,超限車輛採取晝伏夜行、越站轉運的方法逃避檢查和卸載;有時源頭超限現象出現季節性「反彈」。短途運輸超限車輛在部分路段和時段內比較集中,治超站點因人員、警力不足不能逐車進行檢測;部分超限車輛越站後被重復處罰;有的結伙「沖卡」,擾亂檢查秩序,危及治超人員的人身安全。如源頭治理不到位,車輛非法改裝入戶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煤場、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的沙石、鋼材、建材等都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關注點,甚至是支撐點,治理難度大;違法超限駕駛員記分扣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營運證年審發放沒有真正與「黑名單」制度掛鉤起來全面實施;多頭執法導致超限卸載措施執行不夠堅決,重罰款、輕糾正,以罰代管現象普遍等。
4、「干擾多、阻力大,困難多、壓力大,問題多、矛盾大」的問題和現象突出。車輛超限手段多樣化、形式壟斷化、違章集團化和社會干擾復雜化等外界困擾因素,導致治超安全風險大,成本高和執法顯失公平。如超限運輸車主或司機不配合執法,甚至動用在政府公權部門任職的親戚朋友為其說情,干擾執法。
5、受利益驅使,躲避檢查。部分嚴重超限車輛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逃避治超檢查,扎堆停放在該段公路兩側,少數車主故意利用夜間堵塞交通,試圖擴大事態造成影響,以達到肆意超限運輸的目的。受高額利潤誘惑,暴力抗法事件仍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貨運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一線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惡性沖卡甚至執刀威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有的強行沖卡致自身車輛翻車,有的故意沖撞執法車輛,有的電話甚至直接上門威脅威逼執法人員及其家屬。
6、不法份子「黃牛」滋生出現。 收取不菲的好處費是當前「黃牛」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使得眾多超限車輛數次逃避了處罰。據了解,有的「黃牛」一個月收取一輛超限車好處費高達1萬元,這些「黃牛」通過在治超檢查站門前、主要干線公路附近蹲點,嚴密「監控」路政執法車輛和人員動向,及時向超限車主通風報信,正是他們的樂此不疲給治超工作增加了難度。有關職能部門不管不問,交通秩序管理無序,疏導不力,造成該路段成為超限治理的「盲區」和「空白地帶」。
(二)、當前超限運輸治理中的難點
1、暴力抗法升級,僅靠路面治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目前,以逃避超限檢查、短途卸駁載、強行沖崗和以強搶超限車輛、聚集社會閑散人員謾罵毆打執法人員等帶有黑社會勢力的多種反治超手段並存的嚴竣形勢致使我市治超工作嚴重受阻,惡劣的治超形勢成為我市乃至全省公路部門的工作難點。治標不治本、僅靠公路部門單打獨斗和路面治理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公路部門雖在法律程序上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罰款、卸駁載給予當事人經濟上予以重罰,但除此外並不能對車輛、駕駛員起到任何的震懾作用,並不能使超限運輸現象就此止步,而公路橋梁仍處於他們肆意超限碾壓中。因為,經濟利益的驅動是決定他們置法律於不顧而屢治屢超的決定因素和原動力。如不改變這一現狀,僅靠路面治超,貨運車輛肆意超限現象和治超人員面臨惡劣的執法形勢仍無法扭轉。這種現狀在我市、我省乃至全國大部分省市都可能普遍存在。
2、逃避超限檢測手段多樣。當前,盡管公路部門加大超限運輸治理力度,但眾多運輸車輛為逃避超限檢查,和公路管理部門打起了「游擊戰」,致使超限現象出現了「四個轉移」,即從普通車型向超大車型轉移,行駛路線從有檢測站路段向無檢測站路段轉移,通行時間從白天分散通行向夜間集中通行轉移,運輸路線從高速公路向國、省干線公路及農村公路轉移。一些熟悉路線和治超工作規律的運輸業主、駕駛員,則採取繞開國省干線,改走等級低的「羊腸小道」農村公路行駛,對於繞行點多面廣農村公路的非法超限運輸車輛,公路治超人員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隨著治超工作力度的加大,超限運輸業主和車主根據公路部門治超規律,採取游擊戰術利用凌晨,通過利用他們車多人多的優勢,各自分工跟蹤執法人員、車輛,然後互通信息及時掌握執法動向,以便超限車輛及時逃脫。
3、用卸載治超實際操作難度大 。為了避免以罰代管,交通部曾出台方案,要求對超限車輛進行卸載。但筆者在實際工作中了解到,卸載作為政府治超的一個重要手段,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題。超限運輸車被查處後,很多司機寧可選擇罰款,也不願意看到貨物被強制卸載,因為貨物卸載造成的損失,比罰款大得多。「卸貨不當,只會變相增加司機負擔。」據路政執法人員說: 「我們最頭疼的是卸貨規定不好操作,因為車主總得把貨運走,而路政人手短缺,不可能對一輛卸載車跟蹤到底。車主出去又偷偷裝上貨,超限沒治成,我們反而夾在中間挨罵。」行政手段是對超限車輛進行卸載和勸返。由於卸載的貨物品種繁多,在強行卸載的情況下,路政部門必須考慮貨物的堆放場所以及貨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爛變質等問題,同時卸載以及卸載貨物的處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執法人員不僅要反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還需要有耐心去作思想工作,並且需要駕駛人員密切配合,因此操作難度較大。另外,卸貨中還可能產生腐敗問題,因為車主的貨肯定要運走,而如果由政府有關部門為司機提供卸貨場地、工具,很可能會出現場地一些職權人員吃拿卡要、變著法子為難司機的現象,這些不僅會變相增加駕駛員的負擔,也會損害政府治理超限的決心和形象。
(三)保持「治超」成果難度增加
現行的治超模式重心是在路上查、堵,把矛盾的焦點集中在治超站,一旦治超站稍有放鬆,極易出現反彈,這也是目前治超面臨的難題之一,治超成果難以鞏固。主要體現在:
1、短期集中聯合執法,七部門(或九部門)合作是可以實現的,但難以長期堅持。而且這種執法必須每天24小時不間斷,一旦出現盲區,運輸經營者就會找到漏洞,視機超限上路。
2、治超工作對一線員工的忍耐性和細心性也是一種考驗,整天面對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員和車輛,工作的全部就是查檢和稱重,技術含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對人員提升和考核的政策還處於研究狀態。使工作人員難以看到個人的長遠發展空間,所以長期在這一崗位上工作,一線員工難免覺得乏味和枯燥,對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難以長期保持。
『伍』 我急需要一篇關於路政執法者學習公路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心得 幫忙謝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嘗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在辦公場所公布上牆,做到辦事許可權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准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矗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於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並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路。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陸』 參加路政工作有感
「經濟發展,交通先行」。近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繼續保持高額增長態勢。「十一·五」期間,我省將計劃改建干線公路3600公里,江蘇公路建設成果豐碩,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然而與公路建設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則相對滯後。長期以來,人們(包括
領導幹部以及交通、公路系統內部)不同程度的存在著重建輕管的思想,使得路政管理工作社會重視程度不夠,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有所欠缺,導致當前基層路政工作尤其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范圍仍然停留在保證公路路面暢通上,管理公路的側重點以國、省干線公路以主,管理方式上以路政巡查為主。這種路政管理方式與黨和人民對路政工作「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要求還有差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台實施後,公路路政執法從此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之後,相繼出台了《江蘇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台既說明了公路事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說明了國家、交通部、江蘇省對公路工作的重視和關心,尤其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為公路路政執法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路政執法人員從而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讓安全、暢通、便捷的公路為國民經濟的騰飛添油加勁。伴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在實際路政執法工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省公路條例)不同程度的暴露出立法的不完善,尤其表現在具體路政執法工作中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立法的不完善給路政管理工作帶來的困繞主要表現以下三方面:
1、法律法規本身的缺陷,使得部分路政管理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翻閱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即「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公路』是指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遂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不難看出「本條例以下用語的含義」若引用到公路法、省公路條例上難免有張冠李戴之謙,更為關鍵的是公路的定義忽略了路肩,導致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上的管理尤其是禁止性規定在路肩管理上就變成真空。然而,實際工作中在路肩上埋設管線、建設構造物、設立非標、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擺攤設點等損壞、佔用路肩影響公路行車、安全暢通的行為時常發生,而路政執法人員長期以來對路肩的管理參照對「公路」的管理。也曾遇到「叫真」的當事人在路肩上擺攤設點,當執法人予以取締時,當事人要求執法人員出示法律依據。
公路用地以及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均以「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開始劃定,且公路用地權屬不明,當遇到沒有邊溝且坡腳線不明的路段尤其公路征地不到位時,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很難劃定。如下面三種情形:一是在實際公路建設尤其普通公路建設中邊溝建設往往因公路一側或者兩側距公路油路邊緣或路肩外緣距離不等的自然河、溝、渠或群眾灌溉渠而取代不需要建設的地段;二是高路堤地段(沒有邊溝)坡腳線外緣連接著農田或宅基地的地段;三是穿越村莊、集鎮地段與公路連接的既無邊溝也無坡腳線的地段。這三種情形的公路用地便形同雞肋,且建築控制區的劃定更是讓執法人員很難把握,實際操作中十分棘手。管理得不好,路政人員將面臨被投訴,執法機關面臨當被告,放棄不管,公路路肩以外堆積、擺攤設點、亂建、亂搭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和公路環境,對於公路將來改造、拓寬和可持續發展,將畫上一個沉重的感嘆號。
2、立法中對路政執法的手段設定單一,力度太軟
路政管理機構作為路上執法的主力軍之一,在路政管理中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人的管理手段,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拆除」,對車輛的管理手段為:「責令其接受檢查」、「責令其暫停行駛」、「可以中止其運行」。以上行政措施的「責令」是以口頭方式還是書面,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若書面,至今還沒有與「責令」相配套的文書。如今基層各大隊均採用自製《整改通知書》,這種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自製文書沒有法律嚴肅性,上了法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而知?上述行政管理手段均為執法人員發出責令信號,由當 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事人完成實際工作,這種管理方式與當今社會法律的自覺性有很大出入,對於惡意違法、有意逃避的當事人履行起來相當困難,若採取行政處罰(處理)的一般程序,使用《違法行為通知書》,對於一些事件小危害大的違法行為未免小題大作,且對其當事人實施罰款的可行性不大。
當事人出現拒不接受檢查、不履行執法人員對其責令履行義務的,除對非標和違
章建築有「愈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的規定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三)、(四)、(五)、(六)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愈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的規定之外,沒有其他行政措施。況且這種「採取措施恢復原狀」是否屬強制措施沒有明確,對採取措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由誰負責沒有明確。如對在公路上打穀曬糧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難道是讓路政執法人員將公路上的糧食一袋一袋裝好,堆放公路用地以外嗎?對在公路上擺攤設點最終形成的馬路市場又採取什麼合法的措施呢?筆者對公路環境整治時遇到執法人員採用鏟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違章堆積進行清理時,當對已下達過《整改通知書》,當事人仍堆放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的舊磚頭和瓦進行清理時,當事人隨後要求對其損壞的磚頭和瓦進行賠償。今年「麥莎」台風過境我縣,路面上的斷枝、倒樹嚴重阻礙公路暢通,當路政人員對倒在路上的大樹用油鋸進行切割分段清理後,樹的主人出來要求對其鋸斷的樹木進行賠償,最後,路政人員只得出錢賠償。
3、缺乏統一的公路路政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附以實施細則與其配套。1988年交通部第十號令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個27年前的實施細則顯然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7條第四項一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導致全國路政管理模式不統一,全國上下沒有統一的路政執法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為政,自行一套。為了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有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公路法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寬、細化,出台了一些路政管理條例,其中有的條款十分有指導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公正執法是維持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有序、扎實、健康、高效運轉的保障。路政執法人員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不可替代的隊伍,對於具體執法人員要求應該是令行禁止,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什麼樣違法行為就應有相應的處置方式或手段,而這種方式或手段必須是有效的、可行的,能夠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而現行法律、法規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的條款甚至讓執法人員感到困惑。比如,限期改正中的「期」沒有細化,哪些違法行為整改期限是多長沒有明確,當事人在整改期內出現安全問題路政部門是否還承擔連帶責任?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在處罰數額上較大,動輒成千上萬,而實際處罰很難實施,沒有細化的標准。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往往導致社會對路政執法的可信度、權威性產生質疑,最終自乏身價。而對一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行為往往缺少有效的制止和當場消除違法行為的方式。同樣的違法行為不同的執法人員可能出現多種不同處理結果,而這些結果均是不同的執法人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這種局面顯然與立法存在偏差。如在公路上違法堆積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通常會出現至少4種執法行為:一是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事實已停止)、當場予以清理(當事人是否清理不監管);二是對當事人做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下達處以1000元罰款、限其三天(或多日)改正的違法行為通知書;三是執法人員現場清理;四是當找不到物主,在堆積物上張貼《整改通知書》。因此統一、可行、完善的實施細則對路政工作指導意義可見一斑,不可輕視。
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群眾法律意識增強,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文明執法與人性化執法的呼喚。如何讓執法人員在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之間尋求最佳接合點,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相配套。這既是保護執法人員也是提高執法隊伍形象的關鍵。一些野蠻執法、粗暴執法、不文明執法、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執法行為將被投訴,被行政復議,被行政起訴,甚至敗訴。筆者通過學習其他地區有關路政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結合基層工作實踐,針對當前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部分地區尤其我市路政存在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境況,提出幾點完善我省法規、規章工作和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的設想和對策思考。
1、正面面對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並進行完善
公路法以及此後制定的一些法規、規章,對公路法中出現的問題、漏洞、甚至矛盾均採取迴避的方式,沒有勇敢的、認真的進行查漏補缺。
漏洞之一:公路的定義中「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表達,註定了路政管理工作只能在公路部門驗收認定之後進行。而一條公路在規劃放樣完畢到驗收結束期間路政管理工作就出現銜接不上的問題,若在此期間出現在建築控制紅線內進行建築以套取國家賠償資金,公路部門不但損失很大,而且事後會同國土、城建、水利以及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時效果往往不大。建議參考《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追加「已建成但未經驗收或者正在建設,或者批准建設尚未施工的公路,其建築控制區的范圍,按前款規定執行。」
漏洞之二:明確路肩、邊溝范圍內的管理。邊溝作為公路的排水設施,若僅限危及其安全或不得損壞還不夠,一旦出現在邊溝上進行架樓板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擺攤設點、設立非標等行為在管理上便失去法律依據,而這些行為確屬侵犯路權、影響公路暢通和可持發展的問題。建議: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管理改為「公路至公路用地范圍內」,相應的非標及建築控制區管理條款增加「公路至」字樣,明確范圍。
漏洞之三:完善對公路用地及建築控制區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對其准確劃定范圍,並會同國土部門埋設公路界樁,尤其確定對公路用地權屬。如《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公路用地追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或《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公路時,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用地應當同時徵用;改建、擴建公路,需徵用土地的,應當辦理用地手續。
漏洞之四:公路作為國民經濟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公路沿線的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公路環境整治、集鎮段管理、平交道口的設立,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築群方面沒有地方政府支持,路政部門難以應對,建議增加相應條款同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2、增加路政執法的可行性手段、方式和力度
路政管理點多面廣,管理對象復雜,單純的「責令」顯然顯得有些蒼白,對於那些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或對其責令要求自之不理,陰奉陽為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以及嚴重損壞路產或侵犯路權的行為應增加、完善有效的處置手段和力度。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出台後,使得公路部門成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基石,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禁止性規定如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等違法行為的管理只有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內有具體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上述公路環境方面的管理規定,這說明維護公路安全、暢通的責任落到路政管理的肩上了,而對這種管理沒有強制措施或不採取有效手段予以及時消除危害,一旦造成安全事故,路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就凸現出來。應此迅速、及時、有效地消除違法行為是路政管理的根本宗旨,也由不得過多限期改正和路政人員只單純的發一些「責令」的指令就完成任務,關鍵是監督執行以及強制執行。而在日常路政執法工作中,路政人員往往不得不採取一些校仿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或其他省市路政同行的執法措施,譬如:沒收擺攤設點的工具,強行清理路障、消除危害行為,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採取變相扣其物品、證件,甚至扣車的方式達到賠償國家路產的目的。這些執法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往往被打上違法執法的烙印,導致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被投訴、行政訴訟、行政敗訴、甚至執法人員待崗、下崗。加之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監督制度完善,大部份執法人員為明哲保身,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建議:提請省人大增加路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力度。如參考:《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後應當立即放行車輛」;《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證。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暫扣憑證。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物具」。
以上兩種設想可以通過修改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或者制定《江蘇省公路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增加司法解釋等方式實現,但就近期而言可行性不大,隨著行政訴訟案件尤其敗訴案件的增加,勢必要被提到議事日程上。
3、制定統一的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
江蘇省交通廳於1997年、2004年分別制定了《關於注意解決當前交通行政處罰工作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這兩份規范性文件為指導基層執法工作尤如點燃了一盞明燈,在行政處罰(處理)主體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處罰依據的適用上很有實踐指導意義,但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和強制措施的使用上不夠明確。如:對採取「責令」行政措施使用的文書沒有明確,《交通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路政管理條例》第六章上需要使用的《強制措施告誡書》、《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文書至今還未投入使用,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流程,尤其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大型非標、違章建築物、擅自埋設管線、電纜及穿越公路頂管施工這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運用上若採用一般處罰(處理)流程,一套文書一下,這些工程已經結束,甚至有的投入使用,再強制拆除必然遇到阻力,送至法院執行,各方面的關系、人情以及法院執行力度上的原因,最終導致拆除計劃流產。建議:1、為避免當事人的損失擴大,以及路政工作健康開展,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強制措施的使用上,省廳應會同省法制辦、省高院進行近一步探索,在時間上,尤其在違法行為開始初期或發現違法行為的初期能夠果斷採取措施或強制措施中止違法行為或消除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損失擴大化,提高路政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2、建議對《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6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經交通執法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愈期仍不改正的,交通執法單位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對擺設的攤點、堆放物品、設置的障礙,予以清理」的「期」、「適當措施」予以一定明確,以指導實際執法操作,打消執法人員的顧慮。3、集鎮段、城區段公路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職責權利不分,部分縣市對集鎮段、城區段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還存在有利則爭、有責便推的現象,導致集鎮段、城區段兩側非標林立、擺攤設點嚴重,車輛一到集鎮段、城區段便出現「腸梗塞」建議省廳提出集鎮段、城區段公路路政管理指導意見。4、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應廣泛聽取一線執法人員和文書製作人員的想法、意見和建議,以便有針對性的解決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向下傳達或組織學習時應採取省市縣一條線的組織方法,避免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的根本精神或要領經多人多版本的傳達而走形,甚至產生歧義。
4、試行路政、法院結合執法模式
無論是執法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是遇到行政訴訟案件,路政機關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已勢在必行,為此爭取人民法院的配合不容忽視。筆者的路政、法院結合執法設想,也就是針對部分地區遇到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實際困難局面,由市交通局牽頭、各單位主動爭取當地法院行政庭的配合,並建立協作機制。即:平時多請法官們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當遇到執法的難點以及重大路政案件先期與法院溝通、咨詢,對於長期困擾路政管理的執行難問題,由路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先進行行政處罰(處理),結案後對拒絕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交由法院強制執行。從根本保證件件案件有落實、有結果,這對於樹立路政執法的威信和推動法制教育、宣傳都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5、完善獎懲考核制度,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
任何工作歸根到底需要人來實施,路政工作好壞取決於路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他們的敬業精神。路政隊伍素質的提高可以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學習以提高路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如已經實施的路政人員准入門檻提高到國民教育序列大專文化、崗前進行培訓、平時工作之餘還進行業務學習與考試,路政業務素質正在逐步提高。至於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則可從提高路政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上入手。當前路政人員尤其基層路政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跟不上,各地參差不齊,省、市的路政領導者是否應該考慮解決路政人員的實際生活困難以人為本呢?尤其支持、監督、推動基層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提高,並制定完善的有懲也有獎的考核制度,才不至於挫傷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些舉措對於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的愛崗敬業、秉公執法將起到關鍵作用,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監管理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上見解是筆者對兩年多來的路政工作的體會和心得,同時也凝結了同事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心聲,通過此次公路政策法規調研活動將我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見解和盤托出,期望得到大家的指點。
『柒』 最新公路路政執法人員怎麼寫年終總結
公路路政管理家公路進行公共事務性管理交通行政執重要組部具體點指:交通主管機關其授權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家律、規、規章規定保護公路、公路用、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合權益發展公路事業公路使用者及其相所採取直接產律效行政行即依照律、規履行保護路產、維護路權管理狹義理解進行公路路政執
『捌』 路政員自我鑒定
如果確實因為家庭貧困負擔重等原因,確實需要你到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上組織開出貧困證明,然後在到路政大隊填寫相應的申請減免材料,然後路政執法隊會根據實際情況報上級批准後酌情減免處罰!
『玖』 怎樣才能做一名合格的路政執法人員
一、首先要熱愛路政工作,對工作要充滿激情
如果你不熱愛這項工作,或者說對這項工作沒有充滿著激情,那麼你將很難勝任路政管理工作。因為我們所從事的這個行業和所乾的這項工作,非常具有挑戰性,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突出矛盾,諸如公路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路政體制的混亂、人員的不足、裝備的落後、社會和公路沿線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會讓你在現實工作中變得茫然不知所措,最後會讓你產生厭倦而最終成為逃兵。所以,熱愛路政工作,對路政工作充滿著激情,是成為一名合格路政執法人員的必要前提。
二、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基層的路政管理工作千頭萬緒,錯綜復雜,而且瑣碎。在日常路政巡查中,路政執法人員可能每天都會在公路上發現堆積物,責任心強的路政執法人員,可能會做一些相應的處理,如果責任心不強的人,可能發現不了,甚至就是發現了,也會置之不理。然而,可能就是因為這么一小堆土,就會引發一起交通安全事故,我們的公路管理機構就可能成為被告,有關責任人也將會被追究相關責任。所以,路政執法人員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不僅是對工作的高度負責任,而且也是對社會負責,對自己負責。同樣,在治超管理工作中,如果不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牢固樹立清正廉潔的思想,不能抵禦權力、金錢的誘惑就可能讓徇私枉法的事情發生。一次超限違法行為可能會被你忽視;一次人情車可能被你放過;違規追車、野蠻執法;只罰款不卸載等帶來的都是對公路的破壞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和諧的破壞。甚至個別執法人員與違法超限車主相互勾結,錢權交易,更是損壞了交通執法隊伍在黨和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所以,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質是成為一名合格路政執法人員的關鍵。
三、要熱愛學習,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和駕馭工作的能力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知識、信息迅速更新的時代,對執法人員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在基層的路政管理隊伍中,很多人平時不注重學習,造成許多的路政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業務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強,獨立對外承擔某項事務的能力很差。在辦案或製作法律文書時漏洞百出,很容易造成執法錯案。2010年底全省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改造公路治超站的工作完成後,路面治超監控網路基本形成,這就要求我們治超站的路政執法人員必須要對治超信息化設備進行學習並熟悉網路化治超的流程。樹立「依法治超,科學治超」的理念,要學會用網路監控手段去指導我們的治超工作,去服務和保護我們的執法人員。要將學習當成一種自覺和習慣,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實現學習與工作的融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和駕馭工作的能力。所以,熱愛學習,是成為一名合格路政執法人員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