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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審批制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41:13

⑴ 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的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⑵ 為什麼會有財務制度的支出審批制度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財務制度的支出審批制度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佔用公司財產。

二、適用原則

(一)使用商業單位制,經營計劃和財政預算內,授權行使終審權。(經理/部門負責人對該單位之營業指標負全責)。

(二)部門經理可適當的將其許可權或部份許可權,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其副經理或部門主管等。

(三)授權方式可分為兩類。

三、審批程序

1、計劃內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 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

2、超計劃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和超支報告)、 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

四、計劃審批內容

1、 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計算機的外設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計劃,由運營中心收齊匯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原則上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購買並庫存,各部門登記領用,並進入各部門的費用。每月底由運營管理中心向財務部提供有關方面的明細表(經各部門簽字確認)。

2、 固定資產與辦公傢具(包括機房與OA設備):其購買由各部門報申請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公司總經理批准,公司技術部、運營管理中心統一協調核准後,對協調或購買情況寫出需求報告,報公司總經理批准統一購買,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入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3、 參展/會費:由經辦人隨借款單附上邀請函與蓋章完全的參展申請表復印件,由部門經理審批,財務部審核付款。本地展會原則上不得支付會務費;外地展會如在參展費中包含會務費用的,必須註明人數與明細並履行上述審批手續。凡批准住會,予以報銷往返車票與會務費;不住會的,報銷車票與差旅補助。

3、 凡是參加境外展覽會,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專項申請報告,註明參展必要性、參展人數、費用預算等。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4、 差旅費: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計劃,應註明出差地點、事由、時間、人數、由部門經理審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經理簽字後交財務付款。各部門經理憑出差報告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須提前書面請示總經理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5、 工資、獎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准每月考勤,財務部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並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財務發放。

6、 業務費用:業務費用包括業務交通費(含油費、保養費、過路費、搬運費)、快遞費、禮品費及業務招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計劃內業務費用由部門經理審批;計劃外業務費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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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為什麼要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不能全部實行三審終審

據《新京報》等媒體報道,有專家建議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三審終審,對這一觀點,中國政法大學楊榮馨教授表示——

審級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一個案件需要經過幾級法院的審理,所作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審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以及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起著重要作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我國已實施十四年之久的民事訴訟法即將修訂,故重新審議和構建我國民事訴訟的審級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具有重要意義。

一、設置審級制度的目的

民事訴訟中的審級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因而設置審級制度的目的與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一致的。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追求公正而及時地解決糾紛,並以公正與高效為基本理念。民事訴訟中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相輔相成,程序公正除有自己本身的價值外,就是保證實現實體公正。

民事訴訟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是通過民事審判人員的審理和裁判而求得糾紛的公正與高效解決。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所作裁判有時也會出現錯誤,達不到民事訴訟的目的。這就需要給當事人以救濟,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尋求救助,這就需要建立適當審級制度,使下級法院可能出現的錯誤裁判,能夠通過上級法院的審理得到糾正。

在民事訴訟中還存在著訴訟效率問題,追求高效,迅速而妥善地解決民事糾紛也是民事訴訟的基本概念。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設置上,公正和高效都是要考慮的,必須在二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達到盡善盡美的程度。

二、對我國現行審級制度的再認識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一般來說,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能及時作出公正的裁判,不需經過更多的審級;而且我國地域遼闊,許多地方交通不便,增加審級,將會給當事人造成負擔,增加訟累;審級一多,必定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的民事活動。因此,可以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當初規定的兩審終審制是正確的,而且也取得了巨大成績。

但是,由於生產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和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民事案件的種類和數量大幅度上升,重大復雜疑難民事案件迅速增加;同時,小額訴訟也較多出現。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不論是否有理、也不論爭議標的的細微,在一審判決之後一律上訴,上訴率迅速攀升。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實行完全的兩審終審制,已經不合時宜了。

三、完全的三審終審制不可取

在民事訴訟法修訂的熱潮中,有人主張實行完全的三審終審制,即允許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提出這個主張,是可以理解的。

世界上有些國家和地區也確實實行完全的三審終審制。但這一制度並不適合我國情況,主要理由是:

(一)將會增加訟累。我國許多地方特別中西部地區仍然地域廣闊,交通不便,如實行完全的三審終審,當事人至少要到省會(首府),有的還要到首都,這對大多數人來說,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將使高級特別是最高法院不堪重負。就目前狀況來說,這些法院已在超負荷運轉,如再實行完全的三審終審制,將會造成更大負擔,實際是負擔不了的。我們設計審級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穩妥可靠,符合我們的國情。

(三)相當多的案件並不需要三審。從目前狀況看,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會上訴,進行二審,走完法律允許的「路程」;如果一旦法律允許上訴三審,一定會有許多並不需要三審的案件進入三審程序。為了克服這個難題,有人認為可以規定三審上訴須經三審法院批准,但這個審批工作量也是很大的,而且會引發當事人的不滿。

四、應當實行以兩審終審為基礎的多層次的審級制度

(一)基本的兩審終審制

從民事訴訟的整體看,大多數案件仍應以兩審終審為宜,幾十年的實踐證明,經過兩個級別的法院審理,即可公正而及時的解決大多數民事糾紛。

(二)有條件的三審終審制

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爭議事實都會查清,由於各種原因,有時對案件適用的法律還掌握不準,還會出現不一致的局面。為此,第三審法院的任務就是達到統一適用法律、公正解決糾紛的理想境界。允許上訴到三審法院的條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當事人認為二審法院裁判確實違反法律的:

1.爭議標的額巨大的民事案件。由於全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其轄區的合理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爭議涉及重大社會利益的民事案件,也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當事人跨越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的。毋庸諱言,某些地方仍存在著較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所作的裁判可能不利於外地當事人,所以要給以特別保護,允許上訴於三審法院。

為了更好地掌握三審上訴的標准,防止某些當事人的濫訴,應實行上訴許可制度,即擬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要當事人報第三審法院審核,得到許可後,才立案受理。

(三)有條件的一審終審制

1.爭議標的額小的民事案件。這個標准要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極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這類案件比現行法律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還要簡單,確無必要上訴,具體標准也應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當事人約定不上訴的民事案件。上訴屬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處分,如在訴前和訴中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不上訴的,亦即一審終結。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而當事人又堅持上訴並能提出正當理由的,經二審法院核准,也可准其上訴。

五、多層次審級制度與再審制度的關系

再審制度是糾正終審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訴訟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再審制度與審級制度關系密切,再審制度也是廣義的審級制度,在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構建中,正確處理多層次終審法律文書與再審的銜接,是必要而又重要的。

兩審終審制屬於正常的審級制度,仍應按照過去的做法進行再審,從嚴掌握。一審終審制因未經過二審,故再審條件應較寬松。三審終審的,因已經過幾個審級,高級或最高法院均已審過,故對其再審條件應更為嚴格,一般不再准許。

不論哪個審級終審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再審,均應認真審查,慎重立案,避免「終審不終」、「再審不斷」的混亂局面,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在審核再審申請時,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法律應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再審和不得申請再審的具體案件,以便當事人和再審法院掌握。

(二)申請再審時,必須以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前提。上訴審對象是未生效裁判,當事人可以為其有錯誤而上訴;現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再聲明不服,當然應提高要求,以其確有錯誤為前提。這里的確有仍為假設,是申請再審人認為其確有錯誤,是否真有錯誤,應由再審裁判認定。

(三)申請再審時,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材料支持,使再審法院相信生效法律文書很可能確有錯誤;但又不能求全責備,進一步證明材料應在再審時提出。

(四)再審應在較短的時間內提出,如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再審事由後的一個月內提出,如有特殊原因,也不得超過三年。

(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以一次為限。這樣既可保證再審質量,又能維持訴訟秩序。如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審,很難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如允許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將會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和時間的拖延。

總之,社會是發展的,事物是變化的,隨著形勢的變動,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調整正勢在必行。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⑷ 為什麼要進行IPO注冊制改革

所謂IPO注冊制,是相對於審批制、核准制來說的。中國內地股票發行制度,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演變,雖然名稱有變,但「審批」的本質沒有變化。也就是說,一家企業能不能上市,是否符合上市條件,每股賣多少錢,發行規模多大,什麼時候發行,基本上都由監管部門確定。監管部門不僅要看擬上市公司是不是符合產業政策,還要看企業的盈利能力、發展前景。
注冊制改革,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等。
IPO注冊制下監管部門不對擬上市公司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時機做任何限制。哪怕是大熊市,企業願意發行也沒有問題,只要在市場上能賣出去就行。
以前政府管了不該管的事!望採納

⑸ 為什麼要取消IPO審核制

從長期看,審批制的效率過低易造成新股供給周期與需求周期的錯配,特別是在熊市周期之初,大量牛市後期申請上市的企業集中IPO,很容易導致股市嚴重失血,這也是A股市場始終大起大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所謂的市場化,應該是讓企業能自由地選擇上市時間和上市規模,最終能否成功上市,則交給投資者來投票,從這個角度說,A股IPO從審核制走向備案制是大勢所趨,也是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必要轉型,不過這一改革的時機尚未成熟。
業內人士指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轉向備案制,一方面需要上市公司的自律和事後追責制度的完善。長期以來,A股市場一直處於重融資輕回報狀態,如果放開審核制度,可能出現大量企業集中融資的情況,而我國股市退市制度尚未健全,如果只進不出的局面不改變,股市大擴容很可能引起市場價值體系崩潰。同時,目前A股市場上不時曝出財務造假等丑聞,因此在將新股發行審核制改為備案制前,監管層需先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後追懲制度。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市場化發行過程中,投資者才是決定公司能否成功上市的關鍵所在,但我國股市的投資者素質仍待提高,特別是A股市場「炒新」風氣由來已久,盲目放開審核可能導致二級市場投資者損失嚴重

⑹ 審批制的IPO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⑺ 為什麼要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改革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的三項制度改革即勞動,人事,分配。深化企業三項制度改革是作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把深化企業三項制度的改革作為規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備條件之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能夠充分調動各類職工積極性的企業用人和分配製度。盡快形成企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機制,國家重點企業以及各省(市、區)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要在深化三項制度改革上走在前列,率先達到本意見的各項要求;其他各類企業也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改革步伐,盡快達到本意見的各項要求。

⑻ 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和注冊制,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區別是什麼

審批制是指某一政府機關對一件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批通常是內事先進容行的,而且會對申請事項和申請材料做實質性的審查。
核准制的事項同樣需要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至於核准和審批為什麼要區分開,其實我也不知道,我一直覺得兩件事情是一樣的。當然嚴格從法條的角度看,核准嚴格程度似乎低於審批.
備案制倒確實是形式審查,政府機關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但備案未必是事後的,有些時候也要求在實際行為發生前完成備案。
登記制是出題人沒有提到的,實際上也是一種極常見的類別。登記同樣是形式審查,所以登記和備案的含義是比較接近的.

⑼ 分析政府為什麼要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各部門近期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這實際上可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開始。
自2001年10月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圍繞著整合行政審批資源、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於我國現行行政管理實行的是雙層管理、分權體制,一個職能部門既受同級政府部門的管理,也受上級職能部門的指導與管理;政府職能分配到各部門,各部門職能又分配到各處(科)室。權力過於分散導致前一段時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盡如人意。由於機制原因,加之沒有相應法規作支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效能也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程序過繁的問題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和規范;一些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沒有做到能進則進、一門受理、隔離審批、限時辦結,體外循環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作為政府,存在著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的問題,還存在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國務院才及時決定要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

⑽ 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在經濟和社會管理的某些領域中,也運用了行政許可手段,並且收到了成效。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由於對經濟體制轉軌後如何管理經濟缺乏經驗,較多的運用了行政許可手段。這雖然管住了一些該管的事情,但也導致了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行政許可在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太多,人們普遍反映行政許可手續繁雜,領到許可證或執照要跑數不清的部門,如在某沿海城市辦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二十多個部門,蓋五十多個章,收三十多次費;廣西玉林市一位老人,為建一個花木市場跑審批,在十多個部門之間來回奔波,以跑一個辦事窗口為計次,在市場開業之前,他跑了86次。此類現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已到了非加以清理、整頓和規范不可的地步。分析行政許可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行政許可設定權不明確,許多機關都在設定,有些縣、鄉政府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也在對外設定許可。二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也不規范,往往是一遇管理問題,就要審批。三是實施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時限過長、「暗箱操作」,辦事很難。四是重許可、輕監管,進入市場難,一旦進入又放任自流。五是一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看作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亂收費,牟取私利,不承擔責任,缺乏監督機制。行政許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障礙。 對於許可的過多、過濫的現象,從1997年開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先後兩次共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277項,地方上也取消了一大批審批事項,取得了成效,為規范的審批制度積累了經驗。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制工作機構,對國內外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國內有關法律專家也提供了許多研究成果。以上這些工作,都為制定行政許可法奠定了實踐和理論的基礎。 行政許可法開宗明義規定立法宗旨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這四層意思相互關聯,不可分割,構成了本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針對行政許可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全面規范行政許可,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明確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力,以憲法為依據,從實際出發進行合理配置,從源頭上控制許可的數量;二是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以程序制約權力運行,保障權力行使得到公正、公平。三是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保證被許可人依法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 第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活動是公民的權利,除非法律有限制,有些國家視為憲法權利。對本來屬於公民權利、可以自主決定、不該設定許可的活動,設定許可;在實施許可中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許可附加許多苛刻條件、手續繁雜、多層審批,拖延時日;在許可中濫收費,獲取好處,都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制定行政許可法,就是禁止濫用權力,出發點是把這些行為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許可法確定了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證管理職能的實現,二是監督其依法行政。從立法思想上既不片面強調「賦權」,也不片面強調「控權」,是賦權與控權的統一,對行政機關該給的權力要給足,該限制的權力要予以限制,這符合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實際要求。 第四,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建立行政許可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與此無涉的事情,不應當建立許可制度。因此,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主要表現為,該設定行政許可的,必須設定;對被許可人規定的條件,必須堅持;在行政許可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履行許可手續,不經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一律無效;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的活動,要進行監督,有違法行為,要依法給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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