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處罰
1.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履行哪行程序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一、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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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我國《行政復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復議法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
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內容依據
行政復議的審查內容主要指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內容。重點是程序審和實體審兩個方面。
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是指法律根據和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三、特點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 行政部門能否自己撤消行政處罰決定書。撤消後可不可以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新的行政處罰通知。
《中華人名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 所以行政機關對自己做出的程序違法處罰決定書,是可以發文撤銷,並可以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
提問中所言,從告知程序就已有違反程序的地方,恐怕不僅要撤銷決定書,還要撤銷告知書,重作出新告知,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可見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如果行政部門的處罰程序有誤,即便是訴訟、復議敗訴,也是要判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
3. 行政機關能否自己撤銷自己做出的處罰決定,程序如何履行
行政機關不自己撤銷自己做出的處罰決定,只能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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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法院是撤銷該處罰決定么
法院會撤銷原處罰決定。因為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撤消此決定後,行政機關按合法的程序對被處罰人重新作出處罰是可以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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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有:
(一)行政行為撤銷會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的行政行為有: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5. 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因程序不合法被撤銷後還能不能作出新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各省的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基本也都明確規定,發現錯誤應主動改正。
實踐中,執法部門發現自己處罰存在錯誤,通常做法是重新下發處罰決定書,同時註明撤銷原處罰行為。如果發現相對人不構處罰標准,直接出具撤銷決定書,如果執行完畢,向財務部門申報退回款項。
6. 行政處罰決定書怎樣撤銷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處罰錯誤,應當撤銷行政處罰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你所述,如送達處罰決定書已達七個多月,除非有證據證明有特殊情況妨礙當事人行使復議訴訟權利,否則已超過時效,不受理復議訴訟了。
理論上,行政機關自己發現其行政行為不當的,可自行撤銷,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綜上,如無意外事件妨礙你復議訴訟,則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很難被撤銷了。
7. 如何撤銷行政處罰
該局有權自行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只要做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就可以了,撤銷後該局可以對同一違法行為再次下達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7)撤銷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參考資料:行政處罰——網路
8. 如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