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劃撥
❶ 國有資產行政劃撥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❷ 行政劃撥不動產,超過二十多年才劃撥,該行政劃撥有較嗎
你好,行政劃撥不動產超過20多年才化播,該行政化不過應該是有效的。
❸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無償劃撥資產嗎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純國有企業)之間,經相應的審批程序後,可以無償相互劃撥資產。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適用本辦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無償劃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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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二)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與劃入、劃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系;
(三)被劃轉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或有負債情況;
(四)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
(五)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
(六)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訂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九條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❹ 行政劃撥土地是國有資產嗎
一般劃撥給你單位的土地是個大土地證,你單位可以再土地上建若干棟房產,建房前要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證》、到土地部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建好房子後,憑上述2證及大土地證、竣工合格證、測繪結果、單位執照、法人代表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單位新建登記,發證後該棟房產才有合法的產權。
❺ 如何核算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請問評估價值就是公允價值嗎?企業通過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繳納了配套費、土地儲備金,是否要作為「無形資產」來核算?【解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准則的規定,企業通過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支出(如繳納配套費、土地儲備金等)應計入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推薦閱讀: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額如何確定? 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如何確認?
❻ 法律規定應當由哪些的行政機關劃撥存款、匯款
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專。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屬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九條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6)行政劃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❼ 什麼是行政劃撥用地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特區內,從特區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間,由政府無償劃撥的並辦理了征地手續的土地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特區外,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均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
❽ 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屬於契稅征稅范圍
按照現行《契稅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於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徵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契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❾ 行政劃撥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務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准則的規定,企業通過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支出(如繳納配套費、土地儲備金等)應計入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