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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0 03:45:23

❶ 中國對慈善組織監管行政法規和制度有哪些

一、我國稅法現階段對慈善業方面的政策

根據中國目前的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免除。個人向慈善公益組織的捐贈,沒有超過應納稅額30%的部分,可以免除。

二、現階段我國慈善公益捐贈的情況

據介紹,中國每年有近6000萬以上的災民需要救濟,有2200多萬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萬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還有6000萬殘疾人和1.4億6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為了保障這些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僅靠政府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有句老話,叫做『共襄善舉』,就是說善舉是要大家共同來做的。解決中國的問題,不能僅僅依靠政府。所以慈善組織應運而生。

我國現代慈善事業從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經歷了艱難起步、緩慢發展的階段,到90年代中期才有明顯的改觀。目前,我國慈善事業正在恢復中發展壯大。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已經發展到28.9萬個,基金會1016個。這些民間組織中,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華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總會有731家,從事救死扶傷等人道主義救助的紅十字會有7萬多家。社會捐助站從無到有,從少到多迅速發展,目前全國建立了3.2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初步形成了社會捐助服務網路。

根據目前國內最大的慈善組織——中華慈善總會的統計數據顯示,他們所獲捐贈的70%都是來自國外和港台的,國內富豪的捐贈僅佔15%還不到。我國捐贈的公民與美國相比少了75%。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和美國在慈善事業上的差距,並不僅僅在企業捐贈上。而這需要提高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讓慈善組織取得社會公眾信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三、國內企業富翁不積極參與慈善捐贈的原因

前段時間一份慈善組織的公益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意味著有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這份調查讓公眾把「缺乏責任感」的帽子戴到了中國企業的頭上。這令很多企業感到「太委屈」。

多數企業認為國內稅法中的按照企業只有3%捐贈免稅的政策,會造成企業捐款越多,納稅就越多的情形,所以他們認為這實際上是不主張他們捐贈。目前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而言,不僅不能帶來多少稅收減免,還要對限額以外的捐贈支付相應的稅費,影響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捐款越多,納的稅越多,這對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來說是不堪重負的。企業不是不想做好事,而是有時候做了好事沒有好結果。而對今天的民間慈善組織來說,它們面臨著和民營企業成長中所遭遇的問題幾乎相同:在民間缺乏公信度而難以得到資金支持;在征稅政策上處於不平等地位;難以注冊,被迫掛靠「集體」或者「國家」。

對於國內企業不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的問題,社會上也有很多探討。比如,從大的方面來看,中國經濟總體水平還不高,民營企業尚在發育之中,可用於慈善的資金本來就比較少;中國在慈善捐贈方面的稅前減免制度不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並不鼓勵企業家捐款,捐獻的款項越多,額外支付的稅也就越多,從而抑制了富豪的捐獻熱情;目前的慈善組織基本上還是政府部門的延伸,而濃厚的政府色彩,多少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因為沒有人會喜歡「壓力捐贈」等等。從小的方面來看,有的富豪發家致富本不是通過合法的途徑,怕捐獻會引起社會對自己財富來源的關注,招來麻煩;更多的則是國人慈善意識淡薄,富人有錢寧願一擲千金購買名車別墅,也不願拿出一塊錢去救濟那些生活無著落的窮人。

此外還應當看到,中國慈善事業現狀還與富人擔心捐贈可能導致「露富」,並可能招致外界的負面評價,甚至給自己帶來某種威脅或危險有關。近年來社會上對中國富裕階層及其財富有許多議論,其中有兩個十分熱門的關鍵詞,一個是「原罪」,另一個是「仇富」。所謂「原罪」,是指一些民營企業家要麼「第一桶金」來路晦暗不明,要麼通過一些灰色手段參與運作國家資源,在短期內積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額財富。

而在「仇富」者看來,絕大部分富人的財富都取之無道、來之不義。在這種社會文化心理的隱喻下,一個富人為慈善事業慷慨解囊,就可能容易被人理解為,他掙錢有不可告人的捷徑,他的錢來得實在太容易,所以即便捐得再多,他也絲毫不足為惜。另一種更極端的理解,就會認為富人捐獻慈善業只是一個幌子,真實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洗錢」。無論「原罪」概念是否成立,「仇富」心理是否適當,其對富裕階層投入慈善業都構成了現實的制約。

四、中美慈善業的差距以及美國慈善業對中國的啟示

國內的媒體和學者們喜歡引用下面一組數據:13歲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願服務4個小時;75%的美國人為慈善事業捐款,每個家庭年均約1000多美元。按志願者占總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贈的規模來看,美國無疑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慈善大國。

中國的慈善事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002年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人均捐款只有0.92元人民幣,共計10多億,大約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萬分之一。和美國相比,2003年美國人均捐款828.7美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2.19%。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雖然國情不同,但中國捐款份額之少值得我們深思。

其實慈善絕不是富翁的權利。我國捐贈的公民與美國相比少了75%,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和美國在慈善事業上的差距,並不僅僅在企業捐贈上。而這需要提高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讓慈善組織取得社會公眾信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首席經濟學家湯敏介紹,中國現有的慈善公益組織所掌握的資金總計僅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0.1%,而美國從事與慈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工作人數就占總就業人口的10%。相對來說,美國慈善業集資就要容易得多,美國1986年頒布的稅收法典就規定了公益性機構可以免徵所得稅。

美國現代慈善事業的發達,還離不開制度的建設。美國慈善部門以其活力、多樣性、經濟實力和成長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個影響慈善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國有一個對慈善部門發展有利的法律環境。法制、體制與機制的三位一體,是美國慈善事業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制度環境保障。

首先,完善的遺產稅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著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一方面,美國的遺產稅、贈予稅以高額累進著稱,當遺產在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而且遺產受益人還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後繼承遺產,所以富豪的後代要繼承遺產會遇到重重阻礙。而另一方面,建立基金會或捐助善款則可以獲得稅收減免,捐出多少錢就在所得稅中相應扣除多少。進行慈善捐助不僅可以減少損失,而且有助於樹立公眾形象和產生模範效應。另外,國家還對基金會的運作有大量的免稅減稅優惠,使得慈善基金會可以獲得其他企業無法企及的高回報。大部分慈善組織它們不僅是免稅的,即不需要支付稅款,而且這類機構得到的捐款對捐贈者來說,還享有法律規定的限額扣除稅收的待遇。這些稅收待遇具體包括免稅、所得稅豁免和捐贈減稅。

其次,激勵與約束並舉又保證了慈善組織的規范運作。慈善組織一旦成立,就要不斷地募集捐款,管理者還要保證募集到的款項能夠保值、增值,所以資金的使用是一門深奧的學問。許多慈善組織除了進行慈善募捐活動和籌款宣傳,並把錢用於慈善事業之外,還會從事兩類營利性的投資以保證所募捐款的保值增值。美國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的立法和監督。第二個層次是民間專業評估機構的監督。第三個層次是媒體以及關心慈善事業的民眾的監督。第四個層次是慈善組織的內部監管。

與市場經濟的演進相適應,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經歷了漫長而又曲折的歷史,並積累了許多經驗。這一切對當代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

1994年,我國第一家綜合性的慈善組織中華慈善總會在北京成立。隨後,各地慈善組織迅速發展,成為我國民間組織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與此同時,圍繞慈善事業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建設也逐步展開。中國的慈善事業正在走上法制化的軌道。但從總體來看,特別是相對日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來說,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這集中體現在:慈善組織和機構的規模、活動能力等存在著先天不足;慈善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社會支持、文化背景和經濟基礎等相對來說還不夠健全;慈善事業在獲取資源、扶貧濟困、人道關懷等方面的巨大優勢尚未充分發揮出來。

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弘揚我國優秀的文化傳統,加快管理體制改革,激活中國慈善組織的創新能力,進一步完善有利於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制和稅收環境,逐步形成中國「本土化」的慈善救助模式和符合中國國情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無疑是十分必要的。專家建議,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弘揚我國文化傳統,培育現代慈善理念。

(二)是優化激勵機制,加速積累慈善資源。根據國外的經驗,稅收制度是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慈善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杠桿。從政府角度來說,為非營利社會服務組織和基金組織創造有利發展環境的關鍵因素之一,是創造一個將對慈善捐贈的適當激勵滲透其中的運行良好的社會管理系統和稅收系統;對於慈善組織來說,則要通過制度和機制創新,有效利用、開發和配置民間慈善資源,做大慈善事業這塊「蛋糕」。

(三)是建立和健全將自律、互律與他律融於一體的社會約束機制。完善法制和道德環境,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我國需盡快建立慈善組織資質評估和信用資格認證制度,加大社會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慈善行為,並在慈善活動參與者的互動過程中逐漸地約定俗成。要加強誠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設,完善慈善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培育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度,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進而增強慈善事業對公眾的吸引力。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獻給予比較優厚的免稅待遇,並對有關慈善組織或機構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同時對個人所得或遺產徵收超額累進稅,引導富人在「財產約半數被征稅」與「捐贈慈善事業留下美名」之間傾向於選擇後者。中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3%以內的部分,准予免除。個人向慈善公益組織的捐贈,沒有超過應納稅額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這實際上是「捐款越多,納稅越多」,是對企業捐贈的變相「打擊」。 至於申請退稅過程之繁瑣,生動而無奈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時,中國慈善業的運作透明度不足,管理水平和公信力亟待提高,也影響了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

❷ 美國有沒有所謂行政法規或者行政執法

行業協會在保護權利人利益方面也發揮了獨到作用。美國商會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專利權保回護,與美國海關邊答防局合作,以更加准確、快速地鎖定涉嫌侵權貨物,在某些侵權案件中,自己僱傭調查人員協助執法、提交資料、提出建議等;在歐盟,行業組織或者權利人對侵犯專利權性質的確認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種確認,案件會因缺乏關鍵證據而被撤銷。

❸ 我昨天晚上上了一個美國的網站今天就行了說什麼 行政法規禁止的 然後我的IP地址就再也進不去美國網站

弄個其他地方電腦試一試,看看網站有沒有問題。vpn也可以。

❹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作者:Wang S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9119972/answer/43277115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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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國行政法的基石。它規定聯邦行政機關(所謂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為的一般程序性原則。

先簡單說說美國行政法的背景可能會好理解一些。當代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之後出現了所謂「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現象,即盡管傳統的三權分立依然是政治體制中公權力劃分的憲法基礎,但是出現了很多無法利用傳統的國會(立法legislative)和總統(雖然也稱「行政」,但是這里指executive *)之間界限來劃分的所謂「行政機關」。很多這些機關既有行政機構的特徵(比如去調查)、又有立法機構的特徵(比如制定「法規」(rule)——美國法律語境下,「法規」是亞級,低於「法條」(statute)。立法機構制定的叫做「法條」、政府依憑憲法或法條授予之權力所制定的帶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叫做「法規」)、還有司法機構的特徵(比如作出行政決定和裁決)。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復雜以及節奏的加快,這種集多種權力為一體,運作遠比單純的國會部門(比如各類專門委員會)、行政部門或者法院高效的機構在現代美國的政治體系中扮演越來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這就是」行政國」的概念出現的原因。問題在於美國傳統的憲法分析在如何處置行政機關的問題上是存在真空的,因為這些部門既不屬於立法也不屬於總統一支。所以,這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在程序上應該有哪些義務和權力,違反這些義務或者越權後應該怎樣約束,這是APA關心的問題。

* 美國的行政法語境下的「行政機關」(administrative)和傳統憲法中總統分支的行政機構(executive)雖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總統支的所謂」行政機構「很多時候狹義指的是內閣部門cabinet,廣義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雖然這種分類有爭議)。真正在行政法討論時,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機關籠統稱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體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蓋了四種行政機關的行為:

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決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決定)

APA給這些行為限定了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程序規范。比如說第二類(IR),一個行政機關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規(在決定製定一項法規應該通過正式還是非正式的手段的問題上,APA和相關案例有具體的判斷標准),需要經歷發布公告(notice)、徵求各方意見(comment)、發布最終規定且闡述對於各方意見的反饋(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這裡面具體的程序細節此處不表。對於其他行為,APA也有類似的要求。

除了這四種行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條款,比如一個行政機關針對緊急事項的行政行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門的解釋性條款發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滿足APA規定的某些程序。

在這些干貨的程序規定之外,APA還有兩個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這個和APA不是同時頒布的,但是有些人會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內因為聯邦法典內(U.S. Code)這兩個是拴在一起的(傳統認為APA從5 USC 500開始;FOIA的主要內容在5 USC 552)。FOIA的話,基本上是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應該類似於國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盡管國內是國務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國會通過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從5 U.S.C. 700左右往後,APA有授予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權力的條款。這個在美國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組合起來後產生了不少關鍵的行政法原則(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行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機關不同,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特別離譜,法院將維持原判。具體的若干deference級別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僅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為程序原則,很多具體的法律可以給具體的行政機關施加其他的程序規定,如果是那樣的話,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謂「組織法條」(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實體法中的程序規定。這就更復雜一些,需要具體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聯邦法律。各個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雖然不一定叫這個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內行政機關的行為。

所以我不知道國內對應的法律是什麼。在美國的法學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課程的主要授課內容。之前上中國法的時候教授說國內沒有一部統一的可以和APA相對應的法律,部分內容對應《立法法》、部分對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有一些散見其他法律。因為沒有在國內讀過法學院,只能做此理解。

❺ 美國行政法規

美國沒有「少數民族」這個說法。
在美國,你說你是什麼民族,你就是什麼民族。在加上大量混些的雜種特別多。流動人口特別多。擁有多個國家國籍的人口特別多。所以他們國家民族的種類和數目是無法統計的。

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下,德國、美國兩種司法審查制度的異同

德國和美國都強調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審查,但又都對議會立法的司法審查與對行政法規的司法審查作了區別對待。德國的憲法法院既有抽象審查,也有具體審查,在抽象審查中既對法律審查,也對法規審查,在具體審查中,則只對法律審查;而美國的違憲審查僅僅是具體審查,審查的對象僅僅是指法律。由於美國的違憲審查是一種具體審查,所以它是由個人提起的,而在德國,它可以由公民提起(在具體審查中),也可以由公權力提起(在抽象審查中),如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議院1/3 的議員都可以提起對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在美國對法律和法規的審查都由普通法院負責,但對行政法規的審查屬於行政審查而不是違憲審查,體現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這種以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的制度由來已久,是移植英國法律的結果,英國是不成文憲法的體制,因而不存在高於議會立法的憲法,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違憲審查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制約,創始於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美國自己發明創造的產物[39].美國作為第一個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開創了對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法院在一般訴訟中有權「附帶」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但這種「違憲審查」也僅僅只是指對「法律」進行審查,法院對政府法規命令的審查則屬於行政案件,不屬於「違憲」審查的范疇。

在德國,對法律和法規的審查分了抽象審查和具體審查,抽象審查完全由憲法法院進行,這種審查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對「法律」的抽象審查,二是對「法規」的抽象審查。兩種審查的提出者都是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聯邦議院1/3的議員,這種審查機制反映了多重公權力之間的復雜關系,如由聯邦政府對法律提出審查,實際上形成了聯邦立法機關、聯邦行政機關和聯邦憲法法院三方的權力關系;州政府對法律提出的審查則形成了聯邦立法機關、州行政機關和憲法法院之間的三方關系;聯邦議院 1/3的議員提出審查,則是立法機關中少數人(往往是反對黨)對多數人(往往是執政黨)通過的法律提出質疑,反映了立法機關內部多數人與少數人和憲法法院之間的關系;而對「法規」的審查主要反映了州政府對聯邦行政權、議會中少數黨對聯邦行政權的質疑,體現了州政府、聯邦政府和憲法法院之間的關系以及議會中少數黨與聯邦政府及其憲法法院的關系等。這些復雜的三方權力關系在美國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在美國「原則上不允許國會對總統的訴訟,但允許若干國會議員就國會與總統之間完全相同的問題對總統提起訴訟。」「這些國會議員,作為訴訟中的原告不僅代表他們自己,也代表許多其他議員,如在一案中竟代表110名議員。」[40]這有點類似德國議會中的少數人對政府法規(在美國是針對政府「行為」)提出質疑並交由憲法法院審理。但一般來說,美國的違憲審查主要解決的是權利與權力的沖突,其中主要是權利與立法權的沖突,所形成的是一個公民權利和立法權以及司法權之間的三方關系,而德國的憲法訴訟既解決權利與權力(包括權利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沖突,如憲法訴願,也解決權力與權力的沖突(在美國,這部分沖突在實際上也存在,但它們不屬於違憲審查的范疇,而是通過三權分立的途徑解決的)。如國家機關爭議案主要是解決聯邦一級的國家機關——聯邦總統、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之間就權利義務范圍發生的爭議;總統彈劾案由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提出,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發生爭議時請求憲法法院裁決的一種方式;法官彈劾案由聯邦議院提出,是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發生矛盾而訴諸憲法法院的一種途徑;聯邦與州之間的爭議由聯邦政府、州政府提出,這種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矛盾也屬於權力與權力的沖突。較之美國傳統的三權分立體制,德國的憲法法院更強調在權力的相互制約之中加入第三種力量,使雙方的權力關系(如國會和總統的關系)在發生糾紛時變成三方權力關系,而第三方正是憲法法院。美國式的三權分立體制強調三權中的每兩權發生矛盾時由它們自己在互相制約的框架內解決(如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可以行使相對立法否決權等),而德國憲法法院的設置卻是在權力雙方發生矛盾時,把矛盾提交到第三方——憲法法院來解決。這就好象是兩個人在吵架,美國的解決方式是讓他們自己在爭吵中都作出適當讓步,達成諒解,解決矛盾;德國的解決方式是讓吵架者去找一個仲裁人,由仲裁人問明情況後作出公斷。美國模式或許更容易發生沖撞,弄得不好會陷入僵局,甚至使矛盾升級;德國模式有利於緩解矛盾,由第三方作出的裁決較易被雙方所接受,但仲裁者本人如果偏袒一方則公平難保,而仲裁者的公平需要其它的因素做保障。如果雙方有能力通過爭吵自己解決問題,只是偶爾陷入僵局,則美國模式的成本相對較低,但如果爭吵無休無止,經常陷入僵局,其成本就太高,因此如果吵架雙方容易失去理性而缺乏自我剋制能力,就應當考慮德國模式,由「中間人」化解其矛盾,但如果憲法法院本身的公正性沒有保障,這種模式也可能釀成大錯,所以美國人不願意給最終裁決者太大的權力——聯邦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其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而德國的憲法法院卻擁有極寬的審查范圍,如果憲法法院濫用職權,後果將極為嚴重。雖然德國的憲法法院迄今為止並沒有釀成什麼大錯,但這並不能保證它將來也永遠不會釀成大錯,而且它迄今為止運行良好的原因是制度本身設計得好還是制度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致,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那麼其中哪種因素是主導性的)?這些復雜問題對我們來說還需要繼續探求。

❼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區別在於: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訴訟程序不同。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3、法律適用不同。大陸法系習慣用演繹形式,英美法系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4、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5、法律編纂不同。大陸法系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單行法。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7)美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第二,法典編纂。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第三,法律結構。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四,法律適用。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❽ 美國法律法規有多少中國法律法規又有多少

這兩個法律根本不能比,美國建國的時候中國還不知道在那呢

❾ 美國的政府(主要指聯邦政府)是否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請簡述具體程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行使有著嚴格的界限。同時內,美國又是一個聯邦容制國家,聯邦和各州根據憲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權力。國家的這種制度,決定了美國立法體制的主要內容:國會和州議會分別是行使聯邦和州立法權的主體。具體的 程序如下:
1.國會議員向本院(參議院或眾議院)提出立法議案。
2.參議院或眾議院將議案列入議程。
3.參議院或眾議院對議案進行審議。
4.議案在本院通過則提交另一院進行審議。
5.國會另一院審議後如果對議案有修改意見,則將修改後的議案提交原審議議院再次審議並表決。
6.原議院審議修改議案之後再次向另一議院提交審議。5-6的過程可以無限反復直到兩院達成一致,全都通過議案。
7.兩院通過議案之後交由總統簽署生效。
8.總統如拒絕簽署,則經過兩院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法案自動生效,無需總統簽署。

❿ 在美國怎麼當公務員 薪酬待遇又如何規范

美國公務員按職務性質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治任命官員」即政務官,第二類是「職業公務員」,即事務官。
以威斯康星州為例,政務官是州長根據政治上的需要直接任命的,無須經過考試,主要是州一些重要部門的主管,其中一部分人的任命須經州議會的批准。所以請天涯的哥們在開罵中國公務員的時候,請先知道這一點。
事務官是經過參加公開的競爭性考試而錄用的公務員,他們一經錄用,就受到公務員制度的保護,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響,如本人無重大過失,可一直任職到退休。

美國公務員薪酬制度結構分類管理是公務員薪酬制度的前提和基礎。1923年,美國國會頒發《聯邦政府職位分類法》,並確立了同工同酬的薪酬原則。1949年,美國國會修訂《聯邦政府職位分類法》,將公務員職位歸納為:一般職位序列(GS),共分為18職等;二是技藝保管序列(GPS),共10職等。此外,按照僱用期限,可將政府雇員分為永久雇員、臨時雇員;按照工作方式,可將政府雇員分為全職雇員和非全職雇員。
一、美國公務員工資
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共有30多個工資系統。公務員工資包括法定工資制度和其他工資制度。
(1)法定工資制度,適用於白領雇員,包括GS工資序列;外交人員工資序列;退伍軍人健康管理人員工資序列。
(2)其他工資制度 ,主要包括:適用於高級公務員的工資序E S、SES的聯邦工資序列FWS;行政法規決定的工資序列AD。20世紀中後期,隨著重塑人力資源管理運動的開展,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不斷變革。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務員的工資由專門的聯邦工資賬戶支付,而各州、縣、市公務員的工資,則由本級政府財政負擔。
(一)基本工資
美國已形成以常規工資體系為主,以彈性工資體系為輔的多元化工資框架。
(1)常規工資體系。常規工資體系適用於一般職序列GS。GS工資序列是美國政府覆蓋面最廣、涉及人數最多的工資制度。按照工作任務、責任、任職資格條件等標准,可以將GS職位分為23類、420職系、15職等,10職級。按照等內晉級幅度,可將GS職位序列分為單間隔等級序列(如GS-12,3/4/5/6)、雙間隔等級序列(如GS-5,7/9/11)。GS職位序列的等內增資適用於永久性職位雇員,等內增資需符合的條件是:績效能力應該達到基本要求,即績效評定至少達到第3等次「良好」;達到規定的任職年限;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內沒有獲得過其他增資。
(2)彈性工資體系。一是最高工資標准規則。最高工資標准規則,是指允許行政機構給予GS職位序列雇員高於常規工資標準的特殊工資規則,適用於GS序列雇員的再僱用、凋任、重新安排工作、晉升、降級以及其他職位變動。二是僱用高資格條件者和特別需要者的彈性工資。聯邦政府各行政機構在僱用具備高資格條件的申請者和特別需要的職位人員時,可以給予他們高於招募職位工資等級標準的工資。三是高級雇員彈性工資。對聯邦政府中的高級公務員、高層雇員、科學或專家職位雇員等高級雇員實行的具有寬頻結構的彈性工資。聯邦行政機構可以根據高級雇員所具有的資格條件和實際工作績效,在最低標准與最高標准之間決定他們的年薪報酬。
(二)津貼、補貼
美國公務員的津貼包括:(1)制服津貼,總數不得超過125美元。(2)住宅津貼和生活津貼。依據《美國法典》,對派往合眾國、波多黎各自由邦、運河區和合眾國領地和屬地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公務員,給予臨時住宅津貼,以及租金、取暖、採光、燃料、煤氣、電和
水等生活津貼。(3)生活費津貼。給予派駐國外公務員的調任津貼、分居生活供養津貼、教育津貼和交通費等。(4)崗位津貼,是根據環境,給予駐國外地區工作雇員的津貼,崗位
差額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金率的25%。(5)危險薪金津貼和其他津貼。此外,美國公務員還享受加班費、假期補助、購房補助等補貼。
(三)獎金。
聯邦政府獎勵包括各種現金獎、工作成績獎、政府推薦獎、高績效提薪、榮譽與正式贊揚、休假獎等。《美國法典》詳細規定了工作成績獎、現金獎等措施。其中,工作成績獎金額不得多於基本薪金率的10%,也不得少於基本薪金率的2%。但是,經機關首長確認可以給予超過基本薪金的10%,不超過20%的成績獎。獎金現金獎金額不超過1萬美元,但經人事管理署批准,可授予超過1萬美元但不超過2.5萬美元的獎金獎。為了吸引、安置、穩定優秀公共管理人才,聯邦政府推出了包括「僱用獎金」、「 安置獎金 」、「留人津貼」的3Rs獎勵措施。如「僱用獎金」旨在吸引稀缺人才,包括一般職序列職位和高層職位、科學或專家職位、高級公務員職位等職位類別的人才,只要其與政府行政機構簽訂6個月以上的僱用合同,就可以獲得一筆相當於任職後基本年薪25%的一次性「僱用獎金」。
二、美國公務員福利
美國公務員福利制度包括年休假、家庭與醫療假,以及出庭假、骨髓與器官捐贈假、緊急事件假、應征入伍假和無工資假等。
(一)年休假制度。
聯邦政府雇員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假期與其服務期緊密相關。普通公務員最長年休假不超過30天,高級公務員最長年休假不超過90天。未休假或未修滿假的公務員可以依據未修的時間計算累積的補償津貼。
(二)家庭與醫療休假制度。
按照美國1993年《家庭與休假法案》,聯邦政府公務員的直系家庭成員因患癌症、心臟病等嚴重疾病,或負重傷、懷孕或分娩需要長期照顧時,可以申請最長12周的無薪假期。
(三)病假。
聯邦政府公務員每年可以獲得不超過13天的病假,以看病或照顧家庭成員和患病家屬,以及處理與收養有關的事宜。

三、美國公務員保險
美國聯邦公務員保險主要包括健康保險、集體人壽保險、養老金。
(一)健康保險。
聯邦雇員健康保險計劃(Federal Employee Health Benefits Program)於1960年實施。聯邦政府雇員既可以自選醫院、醫生看病,也可以在指定醫院由特定醫生看病。加入健康保險計劃後,個人依法支付25%醫療費用,並享受稅收減免;聯邦政府依法支付75%醫療費用。聯邦雇員的健康保險包括以下產品:住院和醫療費用保險;處方葯保險;牙科、眼科保險;短期和長期失能保險;長期看護保險;意外險。
(二)集體人壽保險。
聯邦雇員集體人壽保險(Federal Employee Group Life Insurance)計劃於1954年8月實施,是美國最大的人壽保險計劃,包括基本人壽保險和三個可選險種。其中,基本人壽保險為強制性保險計劃,所繳費用直接從聯邦雇員的基本工資中根據扣除。基本人壽保險的交費標準是按照基本保險額度中每1000美元,每兩周交納0.15美元,個人支付2/3,單位支付1/3。壽險計劃包括定期壽險、萬能壽險和終生壽險等形式。
(三)養老金。
養老金是美國雇員退休計劃的重要形式。美國雇員退休計劃主要包括養老金計劃、利潤分享計劃、合格的退休金儲蓄計劃。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養老金包括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和聯邦雇員退休金制度。其中,公務員退休金制度適用於1983年前參加工作的聯邦政府雇員;聯邦雇員退休金制度適用於1984年以來參加工作的聯邦雇員。
四、美國公務員薪酬制度的特點
(一)法制化:
健全薪酬法規,加強薪酬管理美國政府十分重視公務員薪酬管理法制化建設。美國政府不僅在《彭德爾頓法》(1883年)、《文官制度改革法》(1978年)中規定了薪酬制度,也出台了一系列與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有關的配套法規,如《聯邦工資改革法》(1962年)、《聯邦工資平衡法》(1970年)、《 聯 邦 雇 員 工 資 比 較 法 》、《公務員退休法》、《雇員退休收入安全法案》(1974年)、《家庭及醫療休假法案》(1993年)、《聯邦雇員分享法》(1988年)等。
(二)高績效化:
堅持功績制原則,力求績效和公平並重功績制是美國文官制度的重要特色,《彭德爾頓法》(1883年)、《文官制度改革法》(1978年)先後確認了功績制原則。同工同酬和績效工資是功績制的重要內容,「同等價值的工作應該給予同等的薪酬,同時 考慮整個國家和地方的私營部門僱主 所支付的薪酬水平,對績效突出者給 予適當的激勵和褒獎;雇員應當保持 適當的績效水平,未達到適當績效水 平者應當改進,對不能或不願改進績 效以滿足規定標准者予以辭退」。1994年,聯邦政府出台《政府績效與 結果法案》,通過績效計劃、實施、 測定和評估,加強政府績效管理。在美國 《文官制度改革法》等法規,凸顯聯 邦雇員和私營企業雇員薪酬水平平衡 問題,力求實現公務員工資的外部公平。確保中、低級公務員的工資與同一地區私營企業的雇員的工資大體相當。」
(三)分權化:
實行寬頻薪酬,向行政部門和一線管理者授權二十世紀中後期興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致力於突破官僚制,構建 「企業家政府」。「分權的政府:從 等級制到參與和協作」[4]是企業家政 府的重要特質。分權式政府通過參與 管理,分散公共機構的權力,構建協作性組織。美國政府重塑人力資源管 理運動主張「將權力分散並授權給基層」,並「創建雇員、工會、管理者 之間的新的合作關系,以促進改革和 雇員參與」。在公務員薪酬管理過 程中,美國政府注重吸引雇員、工會參與,通過個人協商和集體談判, 提高公務員薪酬管理的民主性、滿意度。
(四)彈性化:
突破繁文縟節,靈活浮動工資傳統官僚制組織堅持以規則為本,注重嚴格的規章制度、規范的程 序。企業家政府要求「擺脫舊式的規章手冊的束縛,並取消明細分類項目」,改變照章辦事的組織,打造有使命感的政府。按照《重塑人力資 源管理》主張,在一般職序列職等內部實行彈性薪酬,保持一般職職務序列的15職等結構,廢除每一職等內按 照10級序列提薪的硬性規定,設計彈性的職等內薪酬晉級制度,並給予行政機構確定職等內基本薪酬水平的權力。除一般職務序列職等(GS)外,高級雇員也實行彈性薪酬,這無疑 有助於增強公共職位的吸引力。2001年,美國總統布希推出題為「改進聯邦政府管理和績效戰略」的總統管理 議程,「實現最大彈性」是該議程的重要原則,公務員薪酬彈性進一步加強。如在確保「同工同酬」功績制原則的同時,可以形成幾十種不同的薪 酬制度。
(五)人性化:
以人為本,理順家庭與工作之間的關系管理者在工作和生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職能。
(六)市場化:
利用市場工具,完善薪酬結構工資市場化體現在幾個方面:
(1)實施工資調查。工資調查是美國行政機構、聯邦人事管理機構「就工資結構向立法機構提出建議並獲得批準的基礎」。通過工資調查,了解和掌握勞動力市場信息,明確不同社會組織的薪酬差距,據此確立公務員工資標准、層級。工作職位分析、歸納、評估是工資調查的前提。同時,基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根據經濟發展、財政預算、物價指數、通貨膨脹指數等因素,可以靈活調整公務員的工資。
(2)利用市場化薪酬工具。「對私營部門管理方式的重視」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重要特徵。美國公務員薪酬制度革過程中,充分利用在私營部門流行的市場化薪酬工具,以增強公務員薪酬的靈活性、競爭性。另外,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其工作時間,以使一些政府機構僱主採取「買、賣」假期,與雇員進行年休假、假日、病假等方面的交易。
(3)利用市場機制,健全公務員保險體制。美國公務員保險包括健康保險、集體人壽保險等,並實行養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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