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
A. <擔保法>中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版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權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B. 合同法規定,保證人承擔的保證方式包括哪些
1-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不同的保證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現在抗辯權和承擔責任的程度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C. 保證的方式依《擔保法》的規定分為兩種:一為一般保證,一為連帶責任保證。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
區別正確,但銀行肯定更多採用連帶保證
所以前正後誤
D. 擔保法的5種擔保方式的區別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其中,抵押、質押和留置是物的擔保,定金和保證是人的擔保,物保是具有優先性的。
這五種擔保方式的區別得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
一、從擔保范圍來區別: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從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來區別:
1、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
2、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
三、從擔保合同生效期來區別: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F. 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方式分為哪兩種
你好,通常我們說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版、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權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