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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處罰行政復議

發布時間: 2020-12-20 01:39:09

A. 不服交警處罰,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寫一份復議申請書,可以遞交到做出處罰決定的交警隊,也可以自己回拿到上一級交警隊或者公安答局遞交,他們都有受理投訴或者復議的部門,交到那去即可。有些交警發給你的處罰通知書上就有復議的方法和渠道,或者辦理處罰的辦公室那也有公開,這些你都要仔細看。

B. 不滿交通違章處理要求行政復議怎麼走程序

具體如下:

根據《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2)不服交警處罰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C. 對交警大隊的罰款不服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議嗎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的行政版處罰決權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D. 不服交警處罰,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對交抄警劃分事故責任不服襲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申訴:
一、申請復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訴訟解決
交警下達的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是作為證據使用的,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如果對交警的認定或者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訴訟階段提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以法院終審判決為最終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E. 對交通違法行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於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復議、一種是行政訴訟。

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具體復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

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5)不服交警處罰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F. 被交警處罰,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復議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車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或車管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下屬的執勤隊及車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隊及車管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執勤隊及各車管所分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不收費。

二、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復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三、其他規定:
(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
(二)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關押場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的當日,將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本機關復議機構,並將有關情況登記備查。本機關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該申請書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構。轉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查期限。
(三)對不屬於復議受案范圍或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的,復議機關不再受理,由信訪部門接待、處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但交通民警或交通協管員對違章人刷卡或粘貼違章停車通知單等確認違法事實的行為除外。
(五)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行政復議期滿而復議機關不予答復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申請人在互聯網上申請行政復議的,各單位復議機構按行政復議管轄程序辦理,並於申請人上網之日5日內,將受理情況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後在復議期限屆滿前應送達申請人,送達形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送達使用《送達回證》。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掛號信。

G. 對交警的處罰不服,要提出行政復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又是江北大隊,真是無語 ,去興寧路48號交警局法制處提出申請行政復議

H. 對交警罰單不服,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2)對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現場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提出。
(3)對其他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處罰存在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參照上述規定,及時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提出。經調查,來電人對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現場處罰存在異議,且數額較小,按照有關規定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交警劃分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申訴:
一、申請復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訴訟解決
交警下達的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是作為證據使用的,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如果對交警的認定或者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訴訟階段提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以法院終審判決為最終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I. 對交通違法處罰不服的行政復議有成功案例嗎

有是肯定有的,但是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去復議了,因為這個既耗時,又費力,還不一定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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