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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19 23:53:55

⑴ 林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需要哪些手續,相關步奏怎麼辦理,謝謝!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派駐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國家林業局直屬各調查規劃設計院:

為保護林地資源,加強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明確審核審批內容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林業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含臨時佔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下(含鄉(鎮)級,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採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佔用徵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並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為:總佔地面積3%作為自建房和辦公用房。

(三)其他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佔用徵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佔用徵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佔用徵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
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時,填寫的《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佔用徵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徵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三、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受理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應當嚴格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印章後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建設單位重新申請。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應當組織制定在當年或次年內恢復不少於被佔用徵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措施。被佔用徵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必須將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說明材料與申請材料一同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林種和作業設計,以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措施等。

(三)佔用徵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申請佔用徵用的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其中,佔用徵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不少於2名有資質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佔用徵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70公頃以下且未跨縣級行政區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佔用徵用林地跨行政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佔用重點林區林地,在一個國有林業局經營區內的,由所在地國有林業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在兩個以上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佔用徵用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

(四)承擔現場查驗的人員或單位,查驗後要按照規定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現場查驗報告。報告要說明佔用徵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等基本情況,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或竹林株數等森林資源現狀,是否在保護區范圍內,是否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范圍內,是否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古樹名木,是否存在先佔地後辦手續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採伐林木的行為。查驗人員或單位要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報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受理佔用徵用林地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留存一套申請材料後,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需組織制定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或現場查驗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在2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並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六)佔用徵用林地應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要用正式文件上報,並附具一套申請材料和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現場查驗報告。

四、審核審批的管理

(一)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的全部佔用徵用林地,建設單位應當一次申請,不得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臨時佔用林地的,按照審批許可權分別辦理臨時佔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如公路、鐵路的橋梁、隧道,水利(電)樞紐的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其佔用徵用林地申請材料齊全的,省級林業主
管部門或國家林業局依據規定許可權可以先行審核審批單體工程。整體項目申請時,附單體工程的批件,一次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三)對審核同意或批準的佔用徵用林地項目,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後,負責審核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准文件。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規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建設用地並兌現補償、補助費後,林業主管部門才能依法辦理林地移交、變更林權登記;同時有永久佔用徵用和臨時佔用林地的項目,批准永久用地並兌現補償、補助費後,才能依法辦理臨時佔地移交手續;需要採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採伐林木手續。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對未被批準的建設用地、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要追究發證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佔用徵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審核或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同意書或批准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佔用徵用林地項目,應將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准文件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佔用徵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公開的佔用徵用林地項目,通過國家林業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林業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未經批准採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經查處後,對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補辦佔用徵用林地手續並附查處報告

⑵ 黑龍江省征佔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

我家的樹地被廠里徵收 說是蓋廉租房 我簽的是30年的合同 是2006年開包的 關於補償我很茫然 請您幫我解答 我該怎麽做 他說給地 可我想要錢 該怎麽要對 要多少

⑶ 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可否延期

根據2017年11月1日發布、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定義,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具體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了嚴格的管控,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臨時佔用林地也要經過審批的,那麼,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臨時使用林地可否延期?臨時佔用林地要審批嗎?下面我們整理了臨時佔用林地的7個常見問題供大家了解。

六、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如何處罰?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七、臨時使用林地可否延期?

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第二十條規定,公路、鐵路、水利水電、航道等建設項目臨時佔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屆滿之日前3個月,由用地單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臨時佔用申請,並且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補償材料。原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延續行政許可決定。

⑷ 林地的緩沖地段可以利用建設嗎

一、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含臨時佔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採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佔用徵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並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要有縣級以上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佔用徵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佔用徵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佔用徵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時,填寫的《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佔用徵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徵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⑸ 永久性徵用林地規范程序

一、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含臨時佔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採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佔用徵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項目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佔用徵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並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要有縣級以上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佔用徵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佔用徵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佔用徵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時,填寫的《佔用徵用林地申請表》。
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佔用徵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佔用徵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⑹ 審批林業看護房依照什麼法律,哪一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五條 建設項目佔用林地的審核許可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佔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審批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辦理。其中,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佔用林地和臨時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准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准文件;屬於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並附規劃圖。
(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第八條 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森林經營單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提供相關批准文件或者修築工程設施必要性的說明,並提供工程設施內容、使用林地面積等情況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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