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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9 23:25:32

『壹』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專屬制定哪些事項

黨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黨內法規: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回指導思想和奮斗目答標;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凡是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只能由中央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1)黨法規定擴展閱讀: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面從嚴治黨實際出發;堅持以黨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復。

『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叄』 中國共產黨組織法中是如何規定黨支部的建立

一、成立條件:《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二、黨支部成立的程序:
1.向上級黨委寫出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所建黨支部的性質;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數和委員設置方案等。
2.上級黨組織批准建立黨支部以後,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3.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並對委員進行分工。
4.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包括時間、出席大會的黨員情況、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差額情況、選舉結果等;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5.上級批復。黨支部委員會開始工作,履行自己職責。
三、相關要求: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指出,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指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中國共產黨為實現黨的綱領、開展正規活動、規定黨內事務所規定的根本法規,是黨賴以建立和活動的法規體系的基礎,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和規定,具有最高黨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4)黨法規定擴展閱讀

黨章是黨的整體意志的體現。黨章內容包括黨的活動和黨的建設的基本規定,代表了全黨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是這些利益的集中體現,實際上也集中了全黨的信念和願望。

黨章是黨內的普遍行為規范。毛澤東曾經說:「政黨就是一種社會,是一種政治的社會。「黨內有大量的人與人的關系問題,有復雜的行使權力和承擔義務的問題。

像整個社會需要確立法律規范一樣,在共產黨內為了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確高速黨內關系,也需用要確定一種適用於所有黨員的普遍行為規范,以指導和約不人們的行為,黨章就是這種規范。

『伍』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規定涉及黨內重大事項由什麼規定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三重一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最根本的來黨內法源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柒』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什麼是中國共產黨領導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抄國憲襲法正文中從無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憲法正文中,甚至連「中國共產黨」字樣都沒有。只在序言中出現,只是對憲法的序,並不屬於正式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款,我黨為什麼這么做呢?自己可以搜搜。一句話:就如憲法第五條所說「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捌』 黨法和法律中規定了我們有什麼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歐洲在反對宗教壓迫的斗爭中確立的,是言
論自由的先驅。

(二)我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產生、發展和消
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識根源還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思想領域問題,無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具有國際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往;
5.在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
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公開的、有組織的;
2.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
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一)人身權利的范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
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范圍:
①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榮譽權;
②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權與個人意見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毀棄、偷閱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進行:
①決定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②法定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偵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證件或者情況緊急的也要製作搜查筆錄。

(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行使
公安機關權力的機關。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搜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偵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和筆錄等。

四、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並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准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
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
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
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
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
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品德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

2.受教育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主要包括九年制義務、崗前培
訓義務。

(二)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工作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
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項
文藝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玖』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主要有:《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回的若干准則》、《答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等。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目的是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拓展資料: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它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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