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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9 22:56:44

㈠ 涉及企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後,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㈡ 產品包裝法律法規

1、《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實施。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採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用石蠟應採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用於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印刷油墨、顏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生產食品包裝用原紙的企業,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食品包裝用原紙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外包裝,並標明食品用紙的標志及產地、廠名、生產日期等。

2、《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8月1號起實施。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檢驗檢疫等工作將由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和監管,合格後方可用於包裝、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的企業,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產品。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3、《葯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葯包材產品分為Ⅰ、Ⅱ、Ⅲ類。葯包材須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並獲得《葯包材注冊證書》後方可生產。首次進口的葯包材(國外企業、中外合資境外企業生產),須取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包材注冊證書》,並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葯包材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

4、《葯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內包裝標簽必須標注葯品名稱、規格及生產批號。中包裝標簽應註明葯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大包裝標簽應註明葯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等。標簽上有效期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年×月。

葯品的說明書應列有以下內容:葯品名稱、分子式、分子量、結構式、性狀、葯理毒理、葯代動力學、適應症、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葯物過量、有效期、貯藏、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5、《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生產、進口和使用葯包材,必須符合葯包材國家標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注冊葯包材產品目錄,並對目錄中的產品實行注冊管理。葯包材注冊申請包括生產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並填寫《葯包材注冊申請表》。申請葯包材注冊必須進行葯包材注冊檢驗。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於或者小於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按照辦法中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並按照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6、《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 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於或小於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植物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按中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處理,並加施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批準的IPPC專用標識。

7、《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等。

8、《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出廠。

9、《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2006年2月28日頒布。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製作並使用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時,應當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採取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於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凡有國家包裝標准或部頒包裝標准(行業包裝標准)的,按國家標准或部標准進行包裝。

11、《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

12、《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規范境內銷售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卷煙箱包裝體上應有與卷煙條、盒包裝體上相同技術要求的中文標注。卷煙包裝體上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產品名稱以及包裝體上的其他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卷煙包裝體上須印刷商品條碼,包裝膜條包的商品條碼可採用貼標等方式。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發現破損或者被病蟲害污染時,作除害處理。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經營者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

2001年4月6日發布。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必須有包含產品凈含量要求的產品標准。凈含量要求必須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中的要求。企業必須在商品包裝上明確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用於包裝定量包裝商品的材料應滿足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准確性的要求,並應能防止商品在包裝(分裝)和運輸過程中的滲漏和破損。

17、《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實行備案制度,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轄區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登記。

㈢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有何法律法規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規定有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列法規: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列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商品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於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是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准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復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准。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准,也包括行業標准,還包括企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採用的標准,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三是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並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查明商品質量同危害結果之間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並非由於商品的質量問題,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㈣ 國內大宗商品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8—2009)
15、《網路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國家標准GB/T24661.2—2009)
17、《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㈤ 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標注產品標識,並保證其產品或者其產品包裝上的標識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要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及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5)商品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合、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參考來源: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㈥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07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㈦ 有關商品質量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產品質量法》規定。涉及條款如下: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驚人整合格的,由認證機構辦法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從事產品質量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准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㈧ 商品商標的商品商標-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公告》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商標法條約》
《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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