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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遷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9 22:32:30

⑴ 公務員職務層次與級別對照表,升遷和年齡有關嗎

1、年紀
公務員在晉升的不同節點都是有年齡上的限制的。例如,副處級幹部一般要求是在35歲以下;副局級幹部一般在45歲以下;副部級幹部一般在55歲以下。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年紀輕的公務員可以占更大的優勢。
2、學歷
在以前,只要你有基層的工作經驗,再加上政績比較顯著的話,就可以得到提拔和升遷;但是現如今,處長和局長博士學歷已經不是奇事了。所以,在進行幹部提拔升遷的時候,學歷就是一個潛在標准,如果你的學歷越高,那麼順利晉升的可能性就越大。
3、崗位
崗位的輪換交叉,是高層幹部的必備條件之一。只有經過很多崗位的鍛煉,才可以具備處理復雜問題的經驗和能力,才可以駕馭高層幹部的崗位。
4、基層
基層雖然級別不高,但是可以說基層就是一個小社會,任務艱巨,情況也比較復雜,這對幹部綜合素質考驗,是機關辦公室工作無法達到的。所以,凡是提拔省部級及以上級別幹部,是一定要有基層工作經驗的,這已經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了。
5、班子
一般情況下,在某個地區或者是部門,由於業績突出或者其他原因,幹部升遷很快;反過來理解的話,由於幹部升遷很快,又會有更多優秀的幹部被派到這一地區或部門。如此就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簡單來說的話,就是越是出幹部的地方,越能多出幹部。
6、領導
有一個會培養人才的領導是很重要的。主政一方,掌握著幹部升遷的主要領導,其經歷和喜好,決定了某一時期官員的升遷命運。站好隊,排好位,對這類領導要敬愛有加,高調做事低調做人,要在領導方面得到認可,也要得其他幹部和群眾的認可。
7、機遇
俗話說,「來得早不如來得巧」,公務員的升遷更是如此。某一部門領導的升遷或者是工作崗位調動,另一部門領導前去接任,這時部門缺額需要填補,單位領導奉調前往,你就成了合適的接任者。

⑵ 問一下公務員破格提拔、晉升的相關政策

呵呵,我也是基層科員,領著單薄的工資,做著大量的工作,參加過一次內公選,名列第三,回頭容單位沒有給任何交代。我能理解你的心情,進機關當然沒有進企業掙錢多,但是圖的是一個穩定。至於提拔么,突出貢獻也不是很難的事情,我個人覺得關鍵看筆頭,無論是想先進兩辦進入領導視線還是直接破格提,有幾篇過硬的文章都是必須的。有詳實資料的調研報告,有學術成就的科研論文,包括華麗流暢的宣傳文章,只要有那麼幾次進入省級以上媒體公開發表,領導就會刮目相看。而如果能頻繁出現在全國重量級媒體,或者被重要人物肯定。馬上就會有人來找你了。希望你如願以償,早日提拔。

⑶ 公務員職級晉升條件

2015年1月,《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晉升條件為: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意見》還對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作出明確限定: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范圍。

(3)升遷法規擴展閱讀:

一、相關舉例:

根據《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

職級晉升後,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比如,一名縣文化局局長或鄉鎮鎮長,一直未得到提拔,滿15年後,雖然還當局長或鎮長,但可享受副縣長的工資待遇。

二、背景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國家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著,「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個人職業發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徑。現實情況卻是,中國在職公務員隊伍中,逾60%在縣鄉兩級基層。

基層公務員數目龐大,但供他們升職的領導職務卻有限,「僧多粥少」讓很多基層公務員待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這也導致基層公務員隊伍人員不穩定,優秀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近年來,國家數次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提上日程。如中央印發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提出「建立健全乾部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強化職級在確定幹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⑷ 公務員有沒有規定要做多少年才可以申請升職

公務員升職沒有自己申請直說,只有新進公務員一年試用期滿後可以申請轉正,年限只是升職的基本條件,不是到年限就給升職。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4)升遷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的程序:

1、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2、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4、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當員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⑸ 我們國家公務員升遷有什麼制度或者規定

非領導職務副科級,一般都是可以提升主任科員的,但難度很大的,一般轉任主任科員比較多。

⑹ 對公務員的晉升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1] 。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任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免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職務晉升: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降職:
第二十五條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九條 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其中,降職時降低級別的,其級別按照規定晉升;降職時未降低級別的,晉升到降職前職務層次的職務時,其級別不隨職務晉升。

⑺ 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年齡規定的升遷限制

退休年齡
■ 正國級70歲:大概是75周歲左右,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副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 副國級70歲:國家級副職有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 正省部級65歲: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但任期未滿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歲。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省委、自治區委、市委書記職務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當到年滿67歲、或68歲離開實權部門。
■ 副省部級60歲:省部級副職是65歲,但60歲以後要安排在人大、政協等「二線」。 副省部級滿60歲離開實權部門,或退休,或轉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閑職、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常委、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轉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社團組織任職,或轉到大學擔任兼職教授,作為退休前的過度。
一般稱副省部級以上文職幹部,副軍級以上軍職幹部為高幹
官員級別說明
■正省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 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 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 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 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 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
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各級別從上到下分別為:正國級、副國級、正省部級、副省部級、地廳級、副廳、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
升遷年齡限制
以副處提拔正處的年齡限制為例:
一般是男同志年齡一般不超過48周歲,女同志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任副處級職務不少於7年的,男同志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女同志年齡可放寬到48周歲。各地可能會有微調。
至於其它各級別年齡限制,參照即可得出。

⑻ 中國官員的升遷歸哪個部門管

組復織部主要職能
制組織建設
主要負責在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員發展、黨費管理、黨的工作制度、黨內生活制度等方面進行指導、組織、管理,提出意見建議等。
幹部工作
主要負責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宏觀管理,包括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規劃、研究、指導等,對中央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換屆、調整、任免等提出建議。
人才工作
主要負責全國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宏觀管理、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指導協調專項人才工作以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開展聯系高級專家工作。
中央組織部陶然亭辦公樓
幹部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指導分級分類開展幹部教育培訓以及幹部教育培訓國際合作交流等。
幹部監督
主要負責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及有關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老幹部工作
主要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宏觀指導,包括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幹部的作用等。[1]

⑼ 公務員法裡面有關升職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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