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對
⑴ 建築法規
⑵ 建築法規問題
首先要明確甲方同意甲建築公司分包時,所說的與乙建築公司簽署形式合同,是誰內簽的?如果是甲容建築公司與乙建築公司簽的,甲方僅僅是同意這件事,那麼甲建築公司必定要對A樓的質量問題承擔全部責任,原因是甲方與甲建築公司屬於總包合同,一切質量問題都是雙方的問題,而與乙建築公司簽合同的是甲建築公司,這時候他們就可以再起訴乙建築公司追賠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分包合同是甲方自己簽的,甲建築公司僅僅是介紹人的角色,那麼出了問題,甲方只能找乙建築公司賠償了。
在現實中,恐怕不會有這么傻的甲方和分包商簽合同的,常規都是只對總包,總包自己再去分包,出了問題甲方找總包賠償,然後總包找分包賠償即可
⑶ 建築法規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用來規范建設工程中的行為。
建設法規基本特徵:
1、科學性:建設技術法規的制定來自大量的科學論證與工程實踐檢驗,是建設業執業人員普遍遵守的科學規范。
2、標准性:所規定的內容是人們普遍接受的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國際標准、專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及企業標准,所採用的術語、符號、代號、方法是規范統一的。
3、系統性: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法規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4、穩定性:作為法律,一方面體現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設技術法規作為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又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一規范。
(3)建築法規對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在市場准入方面的規定:
我國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准入採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同的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至少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人員。
為此,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並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規范。
⑷ 有沒有關於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屋面防水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山西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程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准為國家國家標准,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0207-94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築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了反復論證,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准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二)-總則及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范是將
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合並,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
質量指標。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採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范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范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范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范時應當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採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典型用語。
2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術 語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設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層。
2.0.3 分格縫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上預先留設的縫。
2.0.4 滿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全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 空鋪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邊一定寬度內粘結,其餘部分不粘結的施工方法。
2.0.6 點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或打孔卷材與基層採用點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7 條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條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溫下採用膠粘劑等材料進行卷材與基層、卷材與卷材間粘結的施工方法。
2.0.9 熱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採用火焰加熱熔化熱熔型防水卷材底層的熱溶膠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採用帶有自粘性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1 熱風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採用熱空氣焊槍進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層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將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採用薄型製品架設一定高度的空間,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5 種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鋪以種植介質,並種植植物的屋面。
說明:2 術語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6]第626號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標准中採用的術語和符合,當現行的標准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這一規定,本章將本規范中尚未在其他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的術語單獨列出15條。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方面的術語有下列二種情況:
1 在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尚無規定,是本規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等。
2 雖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出現這一術語,但人們比較生疏的。如: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三)-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項目 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物類型 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 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一般的建築 非永久性的建築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層選用材料 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設防 二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說明: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 防水材料,進行一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採用同種卷材或塗膜復合等。所謂一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於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並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後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干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後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後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採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採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後,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於防水層施工完成後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後,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於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後,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並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徵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後或持續淋水2h後,使屋面處於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於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 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 熱瀝青不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 不低於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剛性防水層 不低於5℃
⑸ 建築工程實踐對法律法規知識的要求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對於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決糾紛,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有利於建築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利於引導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合法、合規簽訂、履行合同。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仍然存在很多亂象,從項目立項、施工、竣工驗收到工程保修,都存在很大的問題。尤其是私營企業要關注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從盲目無序的經營管理模式,逐步過渡到合法合規有序操作。
⑹ 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1、應由該廠承擔,但設計單位應該和施工單位進行地基驗收的,如果簽字,那麼,設計也是有責任的。此題,因為你沒有提到是否進行地基驗收,因此我不說設計有責任。
2、訴訟費用,由該廠承擔。
⑺ 對於房屋之間的建築方面,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沒有
您好!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 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望採納,謝謝
⑻ 建築工程類法律法規
1、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的話,有兩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它倆,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糾紛中也試圖提交參照過建設部法規制度,但實際功效好像不大。
2、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其他工程類的訴訟,我真不懂行,希望對您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⑼ 建築法規論文
淺談當前工程監理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工程建設監理是建設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所進行的旨在實現項目投資目的的微觀監督管理活動。監理在促進、保證工程質量的作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階段工程監理不到位,「名不副實」、難於充分發揮作用等問題,直接或間接影響著監理活動的發展。本文的主要問題及對策。關鍵詞:監理 問題 對 一、目前影響監理工作的主要問題
1、監理單位的體制問題。
目前,我國監理單位的性質,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的組成,是股東與雇員的關系,除了股東和在該公司注冊的監理工程師能相對穩定在一個單位里執業外,其他監理人員的流動性很大,有的工程一個施工周期,會調換多個監理人員。有的監理公司,名義上是外地「某某監理有限公司」,且資質等級都是乙級、甲級公司,但實際操作、運轉的人員都是當地人士,一套班子多個牌子、「借雞抱窩」的情況較多。
2、監理與業主的關系問題。
監理與業主的關系,從理論講,應該是委託與被委託方的合同關系,並且不存在利益和厲害關系。但現在有很多監理公司與工程項目的建設方存在著「姻親」關系:有的是建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雖然不是集團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團公司「某某經理」、「某某領導」卻是該監理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著、存在著自己乾的活自己監理,此類監理項目機構類似或等同於建設單位的「工程部」。
4、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實行監理行業准入制度以來,我國監理隊伍的相應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監理工程師,從全國執業考試中獲得;近年,部分省、市,經過主管部門考核,很多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獲得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但是,從整體素質而言,仍然還不能適應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現有的監理從業人員,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從不同的專業轉換而來,從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建設管理部門、大專院校或其他下崗單位的轉行或退休的監理人員,學歷相差懸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畢業,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絕大多數;職稱差別很大,有高級工程師,也有剛走出校門的畢業生。
5、部分監理人員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監理旁站到位不到「點」。
到施工現場隱蔽抽檢、巡查時,經常可以聽到現場監理人員的回答:「施工單位還沒有報驗」,或在監理驗收簽認後,監督抽檢發現並指出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質量問題時,如:KL縱筋的錨固長度嚴重不足;柱筋縱筋由多變少直徑由小變大插筋的錨固長度短2/3等時,現場監理人員經常會「如夢初醒」「理直氣壯」地「指導」施工人員應「如何如何」,或會告訴你,他已經發現,等等。這些關鍵部位、關鍵工序之所以出現質量問題,咎其責任主要應由施工方承擔,但與監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點」有著直接的關系。
二、加強管理,提高綜合素質,樹立良好形象
加強對監理企業的宏觀管理。
建築市場的准入制度,給各地企業的流動、競爭帶來了廣闊的空間。但是外來企業的名不副實的進入,不但不會促進競爭,反而會影響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在對外地企業的監管上,一是准入等級制度,重點要核查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執業注冊人員是否一致;二是強化對監理執業人員的管理。省、部級控制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等應對監理上崗人員進行備案登記管理,規定在一個單位的最低執業期限、流動報備管理等,減少或避免過於頻繁的流動,保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性。三是建立、健全連帶責任制。公司領導對總監,總監對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一般監理人員,不僅要負管理上的連帶責任,而且要負技術上的連帶責任,提高業主和施工方對監理單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監理取費標准,制止不正當競爭。
建築產品是承包商生產出來的,監理業績和信譽是靠規范操作建立起來的。監理操作的內容很多,當前特別要重視規范監理取費標准。市場競爭激烈,每一項工程都會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單位競相投標,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單位為了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採用一些不規范不正當的手段來提高競爭力,排擠別人,當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動壓低取費標准。這種行為,雖能攬到監理業務,但卻給工程監理的實際操作留下隱患。要知道,沒有良好的成果最終是得不到業主的認同的。低價的代價基本上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給所在單位的長遠發展設下了絆腳石。所以,合理取費標準是規范監理的基礎,它能為項目實際監理創造必要的物質基礎。
(三)、加強對執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是提高監理質量的有效途徑。
監理人員的素質是企業形象的窗口,企業要重視、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培訓。從監理在施工現場反映的情況看,監理企業主要應抓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
一是及時、適時及做好施工圖的熟悉、審閱工作。
監理單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圖紙後,監理公司要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審閱圖紙,領會設計意圖,熟悉圖紙細節,明確工程監理的關鍵部位,對控制目標進行分解,編制分項工程、關鍵部位監理旁站規劃及實施細則。在施工圖審閱和監理時,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圖是經過審查的」、只要「按圖監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領會、理解設計說明中「未盡事宜按有關規范、標准施工」的深層含義,要善於在「紙上談兵」時,事前發現諸如樓梯梯段凈高不足、樓梯平台凈寬不足等違反強制性標准、不符合規范規定且影響使用功能等設計疏忽,並在工程施工、隱蔽前發現、協調處理。
二是適時做好從業人員的不定期培訓。
當今是新知識、新材料、新技術在各行業應用速度極快的時代,不斷更新思想,更新觀念,更新知識,更新技術是各行各業生存發展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著倒退,就意味著等待淘汰。當國家對建築業有新的法規、政策出台時,當某種現象已經成為行業的通病或頑疾時,當某工程質量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影響極大時,當國家對建築新材料的使用、推廣應用新操作技術,對規范、圖集作較大調整時,監理企業要適時對從業人員進行短期的強化培訓,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從業人員要克服通過行業准入關就可萬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時、主動、盡快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拓寬知識面,掌握從業的基本技能。
(四)、落實旁站制度,保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工程質量。
監理工作的重點要放在事前控制,這是監理職能的要求。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隱蔽、施工,監理人員要實行旁站、巡視或平行檢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實,待施工質檢報驗後,才「秋後算帳」。因為關鍵部位、關鍵工序一旦形成,輕則做返工處理(如鋼筋尚未隱蔽)影響工期,重則違反強制性條文,留下工程質量隱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現需要採取事後補救的情況,雖然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但也從側面反映了監理的業務水平、監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針對性強、符合所監工程特點的監理旁站計劃,並在實際監理活動中予以落實,更好地體現監理企業綜合水平和現場監理人員管理良好素質。
(五)、 加強管理,嚴格驗收程序。
監理是受項目業主的委託,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社會組織。無論從隸屬關系還是從合同關繫上監理都不應為施工單位承擔質檢工作。不能讓施工企業的自檢流於只作資料的形式。監理每次驗收時,只要發現其不合格分項超出抽檢允許數量,就不要繼續往下進行驗收,要求其先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再次驗收,監理除驗收首次發現不合格項整改情況外,對所報驗收段重新全面抽驗。以此類推,直到抽驗合格為止。這樣可以避免施工單位只改正監理提出部位,而對其他部位不預檢驗及整改的弊病,從而督促其質檢員認真驗收。
三、結束語
當前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既有體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機制上需要探索、解決的制度的原因。解決和克服這些問題,需要企業自身的重視,執業人員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協調、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業共同創造和諧的監理氛圍。
⑽ 建築法規要點知識2
建設法規構成及特徵
構成:建設行政、民事法律、技術法規:
建設行政法律特徵:
指令性:主體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從
非對等性: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強制性:禁止、命令---無選擇
靈活性:表現形式多樣、內容可常變更
建設民事法律特徵:
平等性:主體地位平等
有償性:權利與義務對等
任意性:在法律內有選擇權
相對穩定性:內容與法律比不易變更
建設技術法規特徵:
科學性:來自科研與實踐
標准性:有國家、專業、地方及企業標四級
系統性:各環節均有、銜接完整
穩定性:
建設法規的基本原則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原則;
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准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原則;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質量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適安經美的最低要求。
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主體:指參加建設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國家機關(權利機關、行政機關) 社會組織(建設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勘察設計單位) 公民
客體: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或智力財富
內容:即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
建設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徵
建設民事法律特徵:
平等性:主體地位平等
有償性:權利與義務對等
任意性:在法律內有選擇權
相對穩定性:內容與法律比不易變更
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法律事實
1 法律事實:指能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客觀現象和事實。注意:建設法律關系並不是由建設法律規範本身產生的,也不是從來就有的。
2 法律事實分類: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事件與行為兩類:
(1) 事件: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客觀現象。分:
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水災、火災等。
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等。
(2)行為。指人的有意識活動。包括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都能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五種: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行政行為、立法行為、司法行為。
建設法規的體系構成(按降序)、特徵,並舉例。
憲法
法律:建築法、招投標法、土地法…
行政法規: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建築師條例
部門規章:監理收費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等規定
地方性法規:河北省建築條例
地方政府規章
體系:法律法規、規章等形成關聯、補充、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國人代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主席令發布…
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法制定頒行總理令發布
部門規章: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委依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依法獨立或聯合制定並頒布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制定和實施規劃原則: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同時遵守土地、資源、環保等法規。
城鄉規劃范疇或類型及時效
城鄉規劃范疇或類型---城鄉規劃法所稱城鄉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全國城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30Y遠景
城市規劃 總規 一般20Y
5Y近期
鎮規劃 詳規(5Y) 控制性
修建性(1)(2)
村莊規劃
要求:修建性 服從 控制性 服從 總規…
詳細規劃分類及概念
控制性詳規:---安
任務: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內容:各地塊主要用途、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退紅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位、管線綜合及其他需配公共設施等。
修建性詳規:---唐1、唐2、唐3
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化,它是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總規的組編與審批權
一書兩證制度的內容、概念、辦理條件及效力
1)概念:
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在核准與備案制前,建設單位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意見書。
規劃法36條: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核准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出讓土地?--無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項目用地的實際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的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界限的證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縣規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的確認其項目符合控規和規劃條件要求的證件。是申請開工的必備證件。
----鄉村另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關於規劃條件的概念、禁止性規定
規劃條件: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建設方提出的關於出讓地塊的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的規劃條件。
該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關於規劃條件的禁止性規定:
第38條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市、縣城鄉規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39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35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公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其規定進行建設的法律後果。
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強土地管理;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
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土地的基本國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概念與特點
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指土地使用人根據法律、合同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獲取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圍內進行處分的權利。如利用、出租、轉讓、抵押等權利。
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概念
基本農田: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需求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一級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二級基本農田)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指為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土地利用總規和法定程序劃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土地分類
建設用地:指各種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分類:
據所有性質:國有與集體---均屬非農用地
據土地利用總規:
規劃內--土地利用總規已確定
規劃外--總規中非建設用地轉成的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土地變性的規定
確需變性:應經土地部門同意,報原批准人批准。城市規劃區內變性,報批前應先經城規部門同意。
國家建設征(用)收土地 、 審批
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但應依法補償。
(1) 審批
凡徵收基本農田、或非基本農田的耕地>35公頃、或其他土地> 70公頃,都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用地單位應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應包括:
土地補償費
----屬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所有人
其補償標准為:
(a)土地補償:前三年年均產值6-10倍。
(b)安置補助:需安置農業人數*前三年畝均年均產值4-6倍,但每公頃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前三年年均產值15倍。
(c)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定。
(d)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耕地為城市郊區菜地時,還應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收其他土地補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另規定。
徵收下列非基本農田的耕地,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凡徵收基本農田、或非基本農田的耕地>35公頃、或其他土地> 70公頃,都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的概念時效要求前提、兩者關系
新、擴、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間、申領人、范圍及審批
無證不得開工。已開工者立即停工,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2、施工許可表現形式
開工報告: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程序批准
施工許可證:
規模限額以上須辦
規模限額以下可不辦
規模限額:300m2以下、或30萬元以下
3、申領條件-- 據99101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規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不合規定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應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到位資金原則≮合同價50%、否則≮合同價30% 。業主出具銀行證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擔保
(8)應委託監理的已委託;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有效期與延期
建設單位應自領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延或超過延期時限----自行廢止。
開工報告有效期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質量管理條例》中關於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構配件和設備的 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工程保修期限
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 -- 據質管條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Y;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Y。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投標聯合體的概念及法律責任。
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
資格:均應具備相應能力;同一專業組成的資質以較低者確定。
應簽共同投標協議並連同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中標後,各方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招標的招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幾種情形
(1)投標人在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未按期交履約保證金或簽合同。
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的權利人
一二級注冊執業資格目前有造價師、建造師等
現階段我國建設項目設計階段劃分
設計階段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復雜程度而決定。
一般、小型、簡單的建設項目:方案設計 施工圖設計
特殊、大型、復雜的建設項目:方案設計 初步設計 施工圖設計
標準的分類
新、改、擴建工程抗震設防的范圍、目的
抗震設防範圍:地震烈度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區和今後有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都必須進行抗震設防。
抗震設防目標: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房地產轉讓的概念和禁止轉讓的條件
指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轉讓的禁止性條件---不得轉讓
(1)司法裁定和行政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讓的情形。
注意:出讓土地時,轉讓其房地產的土地使用年限為出讓合同約定年限-此前已過年限
房地產開發商如因自身原因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的處理
據《房產法》,以出讓獲取土地使用權開發房地產的,須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可徵收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拆遷補償的形式,補償內容、對象。
補償形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
貨幣補償---放棄產權獲得變現
產權調換---放棄原產權獲得新產權,補差
拆遷補償:指因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使其受到一定經濟損失,據國家法規給予其一定補償。--- 針對所有權
范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建,按使用期內的殘值並參考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但違章建築,超期臨建不予補償。
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有哪些
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般應包括以下8方面的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的方式。
格式條款的爭議處理原則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2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無效合同的概念
指雖然己經雙方當事人訂立、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簡述與論述類: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①建築穩定與安全,含地基基礎及結構主體;
②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准、規范;
③是否達到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深度的要求;
④是否損害公共利益。
---方案優化、經濟等業主利益不屬審圖義務。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與特點
劃撥:指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或無償將該幅土地使用權交付其使用的行為。
劃撥的5特徵:
具有行政性、無償性--成本低、無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地下資源國有性
《質量管理條例》中關於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據《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構配件和設備的 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劃撥房地產允許轉讓的一般條件
房產轉讓的額外條件(劃撥土地)。
(1)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查批准。
(2)應變性的,政府批准後由受讓方繳納出讓金並辦出讓手續和使用權證書。
工程設計的一般原則
貫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
綜合利用資源,滿足環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設技術標准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重視技術和經濟效益的結合
公共建築和住宅要注意美觀、適用和協調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強土地管理;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
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房地產轉讓的概念和禁止轉讓的條件
指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轉讓的禁止性條件---不得轉讓
(1)司法裁定和行政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讓的情形。
注意:出讓土地時,轉讓其房地產的土地使用年限為出讓合同約定年限-此前已過年限
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主體:指參加建設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國家機關(權利機關、行政機關) 社會組織(建設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勘察設計單位) 公民
客體: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或智力財富
內容:即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
公開招標的概念與特點。邀請招標的概念與特點
公開 :無限竟爭性招標,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 :有限招標,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3人)。
兩者主要區別 :
(1)發布信息方式、階段不同:
(2)選擇范圍不同:
(3)競爭激烈程度不同:
(4)招標工作量與成本、時間不同
規劃條件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規劃條件: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建設方提出的關於出讓地塊的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的規劃條件。
該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預售商品房的要件
預售條件(要同時滿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按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變化)。
(4) 向縣級以上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鄉規劃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土地總體規劃的內容
在一定區域內,綜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國土整治和資源與環境保護要求,土地使用現狀及實際供給能力等編制的一定期限內土地利用的規劃。
按行政區劃分為國家、省、地、縣、鄉五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一般為15年,同時還應展望土地利用遠景目標和確定分階段實施的土地利用目標。
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概念
基本農田: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需求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一級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二級基本農田)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指為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土地利用總規和法定程序劃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其規定進行建設的法律後果
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66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城鄉規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規劃的修改
《城鄉規劃法》第7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並報批:
(1)上級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50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建設工程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
2.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4.土地徵用已完,已達三通一平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質量管理條例》中關於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2.對勘設施監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標
3.不得對承包單位的建設活動進行不合理干預
4.施工圖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5.必監工程,委託有資質的監理
6.領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辦質監手續
7.涉及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有設計方案
8.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土地總規的編制原則
編制與審批:分級編、審國務院批。
修改:不得擅自變用途,須原批准機關審批。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如下法定過錯情形之一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42條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建設法規的調整范圍或對象與作用
調整范圍(社會關系)與作用:
建設行政管理關系:組織、監督、協調等職能;
建設經濟協作:平等主體間往來、協作關系;
建設民事關系:如土地轉讓、拆遷、人身、財產傷害賠償、主體內部勞動合同等。
公開招標的概念與特點。邀請招標的概念與特點
公開 :無限竟爭性招標,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 :有限招標,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3人)。
兩者主要區別 :
(1)發布信息方式、階段不同:
(2)選擇范圍不同:
(3)競爭激烈程度不同:
(4)招標工作量與成本、時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