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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測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9 20:35:02

⑴ 消防設施現場檢查出自哪個法規

不需要,經單位抄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且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即可。
國家標准《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2010 中第4.6條款明確要求: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⑵ 消防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00平方米。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應小於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並與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間距。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商(市)場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市)場經營的發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七條 商(市)場內櫃台、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並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

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有: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准》,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⑶ 消防法如何規定消防設施檢查時間

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根據《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消防檢測法規擴展閱讀:

消防設施的檢查要求:

1、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3、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⑷ 新《消防法》規定每隔多久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根據《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1 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

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6.1.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每周一次,班組(車間)每日上下班檢查;消防安全專職人員每日巡查。一般單位每季至少組織一次。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消除遺留的火種。

(4)消防檢測法規擴展閱讀

1998年版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

⑸ 電氣消防檢測相關法規有哪些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的法律問題 消防設施檢測,是由具備合法檢測資質單位回對安裝完答畢的消防設施進行系統檢測提供技術數據的一項技術評判活動。這是一項多學科綜合系統工程、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現行的法律法規把消防設施檢測明確規定為一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應需認真學習、正確理解並嚴格依法貫徹執行。

⑹ 消防法規,有哪些主要的消防法規

我國現行的消防法規有很多的,主要是消防法和 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主要的規定和其他的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高等院校消防管理規定和控制是應急程序等其他的輔助規定和九小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等等。

⑺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專都屬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火災撲救。第三十七條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⑻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法律法規規定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資源質的法律法規規定(廣東省為例)
國家對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的資質設定,源於1996年公安部頒發的第30號令,其第十一條規定: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必須選用已經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許可的單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省人大頒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明確規定: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業務,必須依法經省公安消防部門行政許可獲得資質,並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門對執行上述規定所作的解讀(詳見南方日報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檢測單位資質辨認問題則更為清晰明白: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為獲得資質的檢測單位;反之,未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不為有資質的單位;未獲得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

⑼ 滅火器年檢有何法律法規依據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法律依據《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9)消防檢測法規擴展閱讀

滅火器年檢是一種對滅火器維修進行規范的行業標准,標准適用於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報廢,適用於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維修條件和維修能力的評價。其它類型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可參照標准執行。

滅火器年檢標准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報廢規定

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 乾粉滅火器——10 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器頭按 8.2.1、8.2.2 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 8.2.4 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 筒體嚴重變形的;

e)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 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i)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m)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 按GA 402 的規定應予報廢的 1211滅火器;

o)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滅火器;

p)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7.3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並通知送修單位。

⑽ 哪個法規要求每月檢查一次消防器材

消防安全法法規要求每個月檢查一次消防器材,因為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消防器材在任何突發情況下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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