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法規
『壹』 哪些級別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規,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是什麼
政府沒有權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規,有權力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規章: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貳』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分別是由哪些級別的機關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及各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和各同級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是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叄』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肆』 縣政府做出的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還是政府規章
這個最多是個政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最低都是要地州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訂的。
『伍』 請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什麼區別
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內關依法制定與容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於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5)地方政府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政府規章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
『陸』 省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是法律法規嗎
省政府出台的管理抄辦法是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6)地方政府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的分級: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柒』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的規章
概念可以上網查,或者找教科書。
我的理解是,區分這兩個概念可以從制定主體入手。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一點需要注意: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批准,而較大市的地方政府規章就不需要了。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位階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但有會有沖突的發生。比如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這時候報省級人大常委會解決。
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捌』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版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權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8)地方政府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玖』 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機關是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規章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9)地方政府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地方各級國家公務員。
『拾』 怎麼區分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不完整。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據此,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兩者的區分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制定,後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後者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