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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9 16:07:27

A. 如何辦理佔用徵收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准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准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准、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徵用、佔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採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補辦佔用、徵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並逐級上報雲南省林業廳;
(3)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B. 土地徵收審批程序是什麼 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如何劃分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審批依據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條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14條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 。 審批的條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2、可以有償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的許可權是: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在初步確定出讓實施方案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4、一般流程:申請(業主)→受理→審查→分管領導簽批→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辦結。

C.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徵收土地實行國來務院和省級人民政源府兩級審批制度。
一、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少於35公頃。
(2)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D. 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有哪些

土地徵收的審批許可權復,根據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 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有哪些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及妥善安置的行為。土地徵收是一種國家行為,具有強制性。土地徵收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進行合理安置。具體徵收土地工作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進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74號)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設用地,2011年還未進行實施方案審核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批文失效後,在核實確無違法用地的基礎上,各地可將該土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調劑依法使用,也可用於補辦已依法處理到位的違法用地手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和地方重點項目建設

F. 徵收土地需要哪些報批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G.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徵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內基本農田。除容國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少於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H.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8)徵用審批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I. 房屋拆遷和土地徵用需要什麼部門審批

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的區別:、
1、《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並依法對被徵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J.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版市、縣人民政權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於35公頃。 (2)徵用其他土地低於7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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