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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2-19 15:45:21

① 教育行政執法的通俗解釋

教育行政執法: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執法的涵義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執行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上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本節所講的法的執行,是狹義的法的執行。即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並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教育法實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點:
1.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首先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教育主體愈加廣泛,教育法律關系更趨復雜,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從這點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
2.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沒有行政執法權。法律授權非義務教育學校,享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以及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權利,它們雖不是行政機關,但屬於行政主體。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雖然也是執法活動,但它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的「司法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另外,由於教育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有些教育法律規范的適用往往需要由多個行政機關協同進行。比如,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相對人給予責令停止營業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它們屬於工商行政執法。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區別開來。
3.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是一種國家的權力,教育行政權也不例外。它既能改變教育資源的分配、也能影響並制約學校、教師、學生等發展速度和規模,教育行政機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法律授予。同時,享有行政權也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

② 行政執法監督的解釋

食品行政執法監督包括食品衛生行政執法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監督;它是指衛生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記錄與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③ 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關於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首先,行政執法屬於與政府部門的問題,不是法律調整問題,兩高無權就此作出司法解釋。
其次,經查詢,也確實無此司法解釋。

④ 簡述行政執法的特徵名詞解釋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⑤ 刑法的解釋效力最高的是 A立法解釋 B司法解釋 C執法解釋 D法理解釋

A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都是有權解釋。但立法要高於司法。

⑥ 公安部的執法解釋是有權司法解釋嗎

公安部在本部門許可權內,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有權進行解釋,

⑦ 名詞解釋 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內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容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並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⑧ 執法的引證解釋

1.執行或執掌法令。
《周禮·春官·大史》:「大喪,執法以涖勸防。」《漢書·哀帝紀》:「至今有司執法,未得其中。」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怨怒》:「公遷侍御,仆忝起居,執法記言,連行供奉,舉目相見,為歡益深。」《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二:「我前日認是奉公執法,怎知反被奸徒所騙?」明 馮夢龍 清 蔡元放《東周列國志》第七十二回:「東皋公曰:『此將軍為朝廷執法,老夫何怪之有。」蒍越又取金帛相助,為東游之資。二人稱謝下關。』」明 錢謙益《尚寶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尚寶司少卿袁可立,風簡清真,文章炳蔚。祥刑惟允,執法有聞。」
2.執法的官吏。
王莽 時曾改御史為「執法」。《史記·滑稽列傳》:「執法在旁,御史在後。」《後漢書·伏湛傳》:「﹝伏湛﹞至王莽時為綉衣執法。」 李賢 註:「王莽改御史曰執法。」 宋 蘇轍 《再催行役法札子》:「臣昨自蒙聖恩擢任執法,即嘗首言其事。」明 馮夢龍 清 蔡元放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五回:「孫武大怒,兩目忽張,發上沖冠,遽喚『執法何在?』」
3.星名。
《史記·天官書》:「南四星,執法。」《後漢書·王允傳》:「自歲末以來,太陽不照,霖雨積時,月犯執法,彗孛仍見。」 唐 楊炯 《渾天賦》:「執法者,廷尉之曹,大臣之象。」

⑨ 司法解釋能否成為行政部門執法依據

司法解釋能來夠成為行政部門執法依自據。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法令)的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的補充規定。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司法解釋分為四種;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3,國務院及主管部門司法解釋。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稱為;有權解釋和正式解釋。
司法解釋是法官和審判組織根據憲法賦予的司法權 ,在審判工作中為具體運用法律所必要時 ,結合社會發展現狀和法律價值取向對審判依據包括法律事實所作的具有司法強制力的理解和闡釋。它並不是與法律同時產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釋權由統治者一人獨攬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實用問題也進行解釋 ,但是無論是最初的統治者一人釋法還是後來的權力機關、立法機關釋法都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實踐性需要 ,由此司法解釋即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才應運而生。

⑩ 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名詞解釋 急急急

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是指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版保護公民、法人和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有關國家機關開展的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政策的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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