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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35:47

1. 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是否有公益訴訟條款

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沒有公益訴訟條款,但根據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以下法律有涉及公益訴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二百九十一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 行政公益訴訟的國外情況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別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只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眾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並不將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別。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歷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標准」到「雙重損害標准」,到如今的「事實不利影響標准」的演變。即相對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所謂民眾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於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的程序。作為民眾訴訟的典型事例,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眾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確適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眾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4. 如何定義行政不作為 行政公益訴訟

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於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並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有合法的職責許可權。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准,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於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於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於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後,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於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於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於法律並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准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徵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於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並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松,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系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范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范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於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5.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1、主體不同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內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容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具體規定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律上沒有規定,環境行政訴訟是有具體規定的。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5)行政公益訴訟擴展閱讀

不論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還是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行政機關是否履行職能成為環境公共利益救濟的核心。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公益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行政機關怠於對應當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行使訴權,檢察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此種不作為情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督促其履行職責。

6. 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區別

民事公益來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源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

7. 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徵

通過以上對各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可知,盡管海外公益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稱謂不盡一致,但卻有許多共同特徵:第一,各國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且寬泛不一,但是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其權益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第二,利害關系的不特定性。民眾訴訟中,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利益,對於普通民眾訴訟往往只有不利影響,而無直接利益上的損失。允許在該相對人不願、不敢或不便提起訴訟之時,普遍民眾為了公共利益之維持而向法院提起民眾訴訟。第三,可訴對象的雙重性。民眾訴訟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在國外並不僅僅指針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是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眾訴訟亦可對此抽象行政行為起訴。第四,受案標準的嚴格性。民眾訴訟必須依法律有特別的規定為前提,嚴格民眾訴訟受案范圍,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

8. 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發展的方向嗎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修改標志著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初步建立。

9. 檢察院對行政公益訴訟產生哪些影響

目前只是試點,沒有全國推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葯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試點地區確定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試點工作應當穩妥有序,遵循相關訴訟制度的原則。提起公益訴訟前,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本決定的實施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已於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在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24日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可能屬於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案件線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第五條經審查認為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決定立案,並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損害後果涉及的相關證據及有關情況:

(一)調閱、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詢問違法行為人、證人等;

(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四)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五)委託鑒定、評估、審計;

(六)勘驗物證、現場;

(七)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七條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發現其他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處理建議等發表明確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意見應當在全面、客觀地歸納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集體討論形成的處理意見,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檢察長批准。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終結審查;

(二)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擬作出第十條第三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經審查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責任情形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已經消除且社會公共利益已經獲得有效救濟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終結審查的,應當製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履行以下訴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建議轄區內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關組織提出需要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起訴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沒有反訴權。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履行訴前程序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對於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損害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檢察院無需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十二條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出庭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三條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在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可以撤回起訴。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二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

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可能屬於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案件線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第三十二條經審查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報請檢察長批准決定立案,並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有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相關證據及有關情況:

(一)調閱、復制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證人等;

(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四)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五)委託鑒定、評估、審計;

(六)勘驗物證、現場;

(七)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發現其他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處理建議等發表明確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意見應當在全面、客觀地歸納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集體討論形成的處理意見,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檢察長批准。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終結審查;

(二)提出檢察建議;

(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擬作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經審查不存在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

(二)行政機關在人民檢察院向其提出檢察建議前已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終結審查的,應當製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四十條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經過訴前程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第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二)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程序提出檢察建議且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

(三)其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四十七條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出庭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四十八條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十九條在行政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撤回起訴。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自收到案件請示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五十四條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審批的材料包括:

(一)公益訴訟案件層報審批表;

(二)省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和集體討論記錄;

(四)公益訴訟起訴書;

(五)案件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免繳訴訟費。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僅適用於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10. 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區別

一、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區別從概念上分析,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主要在兩個方面向區別:
1、兩者所維護的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前者所要維護的是行政法律規范,後者所要維護的是民事法律規范;
2、兩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訴訟以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機關為被告,而民事公益訴訟則以民事主體(或私人)為被告。
二、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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