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主體
① 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要求是適格,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是:
第一,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
第二,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上述兩條件為選擇關系。
② 事業單位能否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需要看事業單位的性質,如果是法律授權的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就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實際上,行政復議是一種在行政體系內解決民與官行政執法糾紛問題的手段。而且根據《行政復議法》對於復議機關的認定,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上級機關即其復議機關」的結論。但是對於派出機構,卻不完全適用上訴規則。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設立該鄉的政府部門是縣公安局,而「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即是指縣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時為縣政府。
(2)行政訴訟主體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派出所的許可權是:500元以下罰款及警告。
而行政處罰不屬於派出所的許可權,故這時只能以「縣公安局」為被告。
相應依據如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③ 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訴訟法律關來系的主體,是自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依據行政訴訟法,享有訴訟權
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它包括:
職權主體。如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和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
訴訟當事人。這里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它們在行政訴訟中都依法擁有自
己獨立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其他訴訟參與人。即指訴訟當事人以外參加訴訟活動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④ 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1.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不一定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院會形式上審查!
2.如果社會主體的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授權,那麼,可以以授權主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以自已的名義行為,那麼,可以社會主體的名義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
⑤ 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有哪些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1、公民。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有權依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這里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其他組織。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個體戶、農民承包經營戶、起字型大小的合夥組織,或者尚處於籌建階段的企業、單位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5)行政訴訟主體擴展閱讀:
在特殊情況下,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方也具有原告的資格。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具有起訴資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訴資格的法人和組織終止,為新的法人和組織所代替。為了更好地保護上述兩類情況中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3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⑥ 行政訴訟主體共有的權利( ) a 起訴權 B、選擇管轄權 C、申請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D、上訴權
行政訴訟主體在這里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即指原告行政相對人和被告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包括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審查中的原告必須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以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相對應的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不能作為原告。同時也就沒有在起訴時選擇管轄的權利。故A、B錯誤。
根據行政訴訟法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被告可直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無須申請,只有原告有申請權,故C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所以原被告均有上訴權,正確答案是D
⑦ 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可以是那些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⑧ 行政訴訟的主體和客體各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法院、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等)、行政訴訟的其他參與人(比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度設計,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是人民法院所審查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⑨ 行政訴訟的主體和客體各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主體是遭受侵害的個體,客體是實施侵害的單位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