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
❶ 請問財務費用報銷審批一支筆 那請問總經理簽過字了 但是該筆費用同時...
是違反單位財務制度還是國家財務制度?
如果是前者,不用太擔心;一筆費用能不能報銷,最後還是一把手說了算.
如果是後者,就要溝通了,可以私下與總經理說明利害,並且提出解決或變通方案,要有方案後去說.
❷ 集體領導下的財務一支筆是什麼意思
所謂一支筆審批,主要指本單位的開支由指定的人員審核簽批後才能辦理入賬的一種財務制度,但不局限於財務審批。一支筆審批通常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可能是一把手,也可以是其他副職或指定的專人,由單位相關制度確立),目的主要是便於主要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以及防止多頭無序開支,有效配置資源。但這種制度也有弊病,就是一支筆權力過大,存在濫權舞弊的可能,需要通過內部審計等監督措施予以制約。對一支筆審批也不能教條理解,負責一支筆審批的也是可以授權他人代審批。
❸ 什麼是一支筆審批制度
一個人說了算
❹ 何謂財務「一支筆」審核許可權
就是單位有若干名領導,不能人人審批花錢,只由分管領導一人統一調度,審批資金支付的一種財務管理辦法
❺ 財務一支筆審批的法律依據
財務一支筆審批違反企業內部控制規定。
❻ 財務一支筆審批是誰提出來的
財務一支筆審批由企業內部管理層提出。
❼ 財務 "一支筆" 審批制度落實不到位是班子什麼問題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不良風氣、舊習慣因素、領導工作作風的影響,個別領導嚴重曲解了該制度,把「一支筆」審批制演變成「一言堂」,使貪污腐敗者可以堂而皇之地違法違紀。審計認為,「一支筆」審批制度是長期以來總結出來的一種集體理財制度,它既有一定的科學性,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更是財務管理現象的客觀反映,但存在局限性,充分認識「一支筆」審批制度的涵義,對於領導幹部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和運用該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要正確理解「一支筆」審批制度的涵義
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單位在內部管理中強調規范財務開支審批制度,逐步形成的一種以集體理財為基礎,領導負責把關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它在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經過長期實踐和總結,具有一定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內涵可作如下表述:
一是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一種集體理財制度。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首先強調的是集體理財。所謂集體理財,就是發揮幹部職工的聰明才智和積極性,共同管理財務收支,使單位財務支出按照財經法紀的規定運行,並取得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這樣既體現了民主,又可減少因個人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這也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在財務管理中的具體運用,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就是在這種理念下通過實踐和總結形成的一種制度,它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因此,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只有建立在集體理財的基礎上,才能真正體現其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一種領導負責制度。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就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由單位集體授權的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這也符合《會計法》第四條規定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原則。在單位中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就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由負責人對所有收支業務進行審批。它是在嚴格遵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范圍內的集中,這樣做能夠有效解決一般性財務收支由集體研究帶來的時間消耗,也能夠有效解決多頭、多級審批導致的標准掌握不一和監管失控問題,更能有效強化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的履責意識。
三是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保障。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單位各項管理辦法的規范,是單位幹部職工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其中,財務管理規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總規范,包括財務開支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范圍、列支金額和標准、資產購置和處置,單位民主理財、財務公開辦法,違犯制度的懲處辦法等等規定,這些規定既是規范單位全體職工的,也是規范「一支筆」審批的配套制度,有了完善的制度作保障,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在執行中才不會走樣,單位財務才能嚴格按《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規定運行。
二、要正確運用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
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作為一個科學的概念和操作規范,其具體內容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管理意識的提高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提升不斷充實其內涵。因此,領導幹部要正確運用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提高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認識。只有正確理解「一支筆」審批的真正涵義,才能調動廣大幹部職工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只有認識到「一支筆」審批是一個制度,是集體理財,嚴格把關的具體體現,負責簽字的領導只是代表單位理財,是嚴格把好單位財務開支關口的第一責任人,作為負責人才不會把簽字審批權看成個人權利的象徵;只有感到拿這支筆是一種壓力,是一種責任,感到這支筆的份量很重,才能真正拿好這只筆,單位財務管理才能循著規范道路發展和完善。
二是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財務知識,在單位控制制度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利。作為領導幹部要執行好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平常應自覺學習有關財務知識,熟練掌握和運用有關財經法規,在此基礎上,要嚴格按照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的開支審批許可權、審批范圍、列支金額和標准執行,只有這樣,才能不辜負黨和國家的重託和幹部職工的期望,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三是要模範遵守和規范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打鐵還要自身硬,領導幹部首先要以身作則,做模範遵守「一支筆」審批制度的典範。其次在行使權利時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工作中,要做到嚴格審批審查、遵守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有關限額和標准、規范簽批手續,不做順水人情,不給違法違紀行為以可乘之機。
總之,只有正確理解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內涵,建立和健全「一支筆」審批制度,才能發揮領導班子的智慧幹部職工理財的積極性,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❽ 財務一支筆在企業集團中的應用
所謂一支筆審批,主要指本單位的開支由指定的人員審核簽批後才能辦理入賬的一種財務制度,但不局限於財務審批。一支筆審批通常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可能是一把手,也可以是其他副職或指定的專人,由單位相關制度確立),目的主要是便於主要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以及防止多頭無序開支,有效配置資源。但這種制度也有弊病,就是一支筆權力過大,存在濫權舞弊的可能,需要通過內部審計等監督措施予以制約。對一支筆審批也不能教條理解,負責一支筆審批的也是可以授權他人代審批。集團制企業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眾多,統一由集團公司審批不現實也不具備可操作性,所以通常採取的是分級審批制,即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據集團公司相關制度,制定本單位審批制度。
範例:
河南大學關於加強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規定
全校各單位:
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增強計劃性和效率意識,防止財務開支多頭審批的弊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教財 [2000]14 號《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等財政法律、法規以及校行字 [1999]84 號《河南大學財務管理辦法》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特製訂本規定。
一、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含義
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指學校的所有經濟業務和財務開支,必須由單位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並形成制度長期執行下去。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財務負責人執行同級領導集體的決定,既體現了單位領導集體的意志和精神,也明確了單位財務負責人的審批責任。
二、財務「一支筆」審批的范圍
學校的所有經濟業務和財務開支均屬財務「一支筆」審批的范圍。具體包括學校支配的經費、學校分配各單位的經費指標、各單位通過創收獲得的經費以及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協作經費、個人科研項目經費以及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和核算的其他資金。
三、財務「一支筆」審批的內容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處兩級「一支筆」審批制度。具體內容是:
1 、屬於學校支配的經費和收入,列支報銷或分配提成時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長 「一支筆」審批。
2 、屬於校內各單位掌握的經費,包括學校切塊下達由職能部門掌握的經費,列支報銷時由各單位主管財務的負責人「一支筆」審批。 各單位要明確指定一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履行「一支筆」審批制度。負責審批的財務負責人原則上是單位的行政一把手或行政副職,各單位要在財務處預留審批人印鑒或者簽字筆跡,以便會計人員核實。今後,各單位的一切財務開支必須經所屬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否則,學校各級財務機構不予受理。如果單位明確的財務負責人是行政副職的,且發生的該項經濟業務及開支不屬自己的職權范圍,可先經分管副職簽字證實,然後交由財務負責人審批報銷。
3 、上級各部門下達的科研經費、科研協作、轉讓經費以及其他科研資金,列支報銷時一律由科研處主管財務的處長「一支筆」審批,財務處不再辦理上述經費范圍內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銷的經濟業務。屬於個人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列支報銷時仍由項目負責人「一支筆」審批,但必須加蓋學校科研處公章。
四、幾點要求
1 、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是我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校內各級責任制的具體體現,是學校加強計劃管理,改進財務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的重大舉措。各單位應當高度重視並認真貫徹執行。
2 、校內各級財務機構是學校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的監督和執行機構,各財務機構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學校的「一支筆」審批制度,對於未經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的經濟業務事項,各財務機構有權拒絕辦理。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財務機構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如發現仍有未執行「一支筆」審批的行為,將對其財務負責人和單位主管財務負責人作出嚴肅處理。
❾ 如何規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