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
⑴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范圍
你好,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有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⑵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機關嗎
您好,行政機關是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⑶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到底是什麼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說,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第三人內有很直接的容利害關系。
比如說,張三把李四打傷,公安機關對張三處以15日拘留、500元罰款。張三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上就應當將李四列為第三人。
⑷ 行政訴訟第三人和間接行政相對人有什麼區別啊
應該說沒有什麼差別.
第三人是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出現在條中,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間接相對人是學理概念,以和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直接相對人區別.
⑸ 什麼是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問題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一個新課題。行政法律關系除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外,還存在著第三方主體即行政第三人,並在此基礎之上,對第三人的涵義及其意義進行了探討。
任何行政行為都有相應的相對人,即行政主體的相對一方當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能以民事關系、行政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為中介,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產生間接的利害關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訴湖南省商檢局案中,鑒定行為直接針對的是提出商品鑒定申請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對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對人。但是,由於湖南省商檢局的鑒定行為間接導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經濟損失780萬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與鑒定行為具有間接的利害關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鄉政府批准吳某建房的行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為吳某,而非王某,因此,吳某為該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相對人,王某則不是。然而,由於王某對鄉政府批准吳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權,鄉政府卻將其批准給吳某使用。顯然,王某的合法權益受到該批准行為的侵犯,王某因此與該批准行為也具有間接的利害關系。在中國,有學者稱這類主體為「暗示相對人」,並認為,如果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響明示對象以外的其他對象,而且這些對象與行政主體之間形成特定的行政權利義務關系,那麼,這些對象就是行政行為的暗示相對人.同時,也有學者稱這類主體為「受行政行為結果影響的相對人」,即行政主體在作出一個行政行為時主觀上並沒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為後,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卻影響了其利益的人。
不管把這類主體稱為「暗示相對人」,還是稱為「受行政行為結果影響的相對人」,都未能把這類主體從行政相對人的范疇中脫離出來,無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這是欠妥的。因為這類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形式特徵上和實質特徵上有天壤之別,法律保護兩者的合法權益的方式也有較大差別(後文將作詳述),所以把這類主體從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相對人概念中徹底脫離出來,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在提出行政第三人這一概念之後,就必須對其涵義作出科學的界定。行政第三人是指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系的,受行政權間接作用或約束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潛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可從如下幾個方面來把握行政第三人的涵義。(一)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相區分的第三方主體。由於行政第三人往往以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關系為中介,和與之相對的行政主體間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行政第三人是該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訴湖南省商檢局案中,江西某公司以與湖南某公司的合同關系為中介,和與之相對應的湖南省商檢局間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該鑒定行為間接導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經濟損失780萬美元。此時,江西某公司成為該行政法律關系的第三方主體,即行政第三人。
(二)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權間接作用或行政行為間接約束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個特徵使它與行政主體相區分。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後者在作出批准吳某建房行政行為時主觀上並沒有指向前者的目的,但該批准行為在客觀結果卻侵害了前者的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由此可見,作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受到鄉政府批准吳某建房行政行為的間接作用或約束。
(三)行政第三人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間接的利害關系。有學者認為間接利害關系包括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有利害關系,與判決結果有利害關系,以及與行政相對人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個人、組織等。不管與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有利害關系或與行政相對人有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其他間接利害關系,歸根結底是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利害關系,而不是與行政行為本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四)行政第三人是潛在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謂潛在的或暗示的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並不以行政第三人為對象,而且單從行政決定書上,我們也並不能看出的,只是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影響個人或組織利益的一種存在形態。顯然,「潛在」或「暗示」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明示」形態而言的。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吳某是鄉政府批准建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他是以明示形態存在的。單從鄉政府的行政決定書中就可以明顯看出他是行政相對人,但對於王某來說,他是以潛在或暗示的形態存在,不能從表面的行政決定書上看出,但該行政行為卻在客觀結果上侵害了其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因此,王某應當是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第三人。
⑹ 行政訴訟第三人
1、行來政訴訟第三人源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參加訴訟。(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據此,法院追加行政訴訟第三人不必定要通知原告,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同意確定,也可以由法院單方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不需要告知。
⑺ 行政法律關系中有第三人嗎 為什麼
問題問的不明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交警扣押了A開的車,而車主是B,這時,如果在行政訴訟撤銷交警的扣押決定這一法律關系中,B就是第三人。
⑻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名詞解釋是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參加訴訟。(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搜集證據的限制,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⑼ 行政訴訟第三人權利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訴訟那樣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他不僅與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享有行政實體法上的權利, 而且享有訴訟法上的一些權利。如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的權利等。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參加,既可以實現訴訟的合並,簡化訴訟程序,也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 事實,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還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時間,防止因新的訴訟而帶來的人力、物力等審判資源的浪費。
《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參加訴訟。」從該條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特徵:
1、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並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第三人主體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2、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前提,如果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 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例如,甲向乙借款二萬元,後經政府批准,用該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門認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響 泄洪,鄉政府越權審批無效,責令甲拆除房屋。甲對處罰不服,起訴後,鄉政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乙卻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為是水利局的具 體行政行為並沒有消滅甲、乙之間的民事借貸關系。乙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實現。
3、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會發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徵。
4、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自己獨立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既不為了維護原告的權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 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參加訴訟的標的與原、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具有同一性,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影響了他的權利義務。
⑽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不是當事人
是當事人。因為他與案件有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法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版 同提起訴訟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