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力
❶ 行政是什麼意思行政權力是什麼意思
行政 是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
行政權力,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
❷ 行政權力具有哪些特徵
行政權力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公益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公共利益性。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是以權利主體自身利益的實現為主要目的。但是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它的存在和行使絕不是為了追求行政權力主體自身的利益。行政權力的目的是要通過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在本質上是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實現某一個黨派、某一個團體、某一個企業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中個人利益和各個組織、團體利益的一種整合。在現代社會當中,這種公共利益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表現出來。國家設置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種公共利益得以實現。因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是以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為指導,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如果以權謀私,那就偏離了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
2、優益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保障條件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由於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因此國家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行使設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條件,使得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受益權。
行政優先權和受益權統稱優益權,指國家為確保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機關享有的各種職務上和物質上的特權。職務上的特權叫行政優先權,指行政權與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范圍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與實現的能力。物質上的特權叫行政受益權,指行政機關為行使職權所擁有的享有各種資財上和物質上的便利條件的資格。行政優益權本身不是行政權力,但它與行政權力具有密切聯系,是行政權力有效行使的保障條件。
3、強制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強制性。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要讓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得到落實,這使得行政權力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現為強制性地推行政令,強制性成了行政權力有效地執行國家意志的顯著特徵。
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表現在以國家強制力或暴力的威懾為後盾,其所推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等都是行政客體必須接受的。否則,就有可能導致強制執行,違反者或拒不接受者將會受到相應的制裁。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也是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保障條件,否則,國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令和作出的具體決定就難以落實和實現。當然,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並不排除行政權力在行使中也會存在某些具體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方式,例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即便如此,強制力也是作為一種後盾力量而經常性地起作用的。
4、單方面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意志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單方面性。行政權力的行使目的是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作為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一般不必徵得相對方的同意。這也就是說,相對方是否應當承擔某種社會義務,能否使用或利用某種公共資源,其行為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都是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的意志所決定的,並不需要徵得相對方的認可或同意。
盡管隨著行政民主化的發展,現代社會中的行政相對方已經有機會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但這種參與仍然主要是起一種建議的作用,這種建議是否被採納或被接受將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意志。並且,即使公眾的建議被採納或被接受,其最終結果仍然被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意志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的行使是行政主體的單方面意志的鮮明體現。
5、不可處分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自由度來看,行政權力具有不可處分性。行政權力既是一種權力,表現為一種可以支配或迫使他人服從的力量,同時也是一種職責,表現為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和必須完成的任務。因此,行政權力是權力與職責的統一。
行政權力的這種權力與職責的統一性決定了行政權力是不能自由處分的。作為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行使行政權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機關不能隨意增加、減少或者轉讓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更不能放棄對行政權力的行使。
6、廣泛性
行政權力從行政權力行使的客體來看,行政權力具有范圍上的廣泛性。傳統的行政權力行使的范圍也許只涉及治安、稅務、外交、軍事等為數有限的事務,但是現代行政權力行使的范圍卻極為廣泛,除上述事項外,可以說還包括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
一個人的一生可以不和立法機關打交道,可以不和司法機關打交道,但不可能不和行政機關打交道,現代社會中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所能管轄的范圍幾乎涉及到了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一生的所有事務。對於其它國家權力來說,其所涉及的客體都或多或少只局限於某一特定領域,惟獨行政權力涉及的客體遍及全社會,范圍最為廣泛。
❸ 行政權力包括哪些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行政權力的這一定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權力的根本目標是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為對象的國家權力;行政權力的性質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
內容包括:①執法權。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制定行政政策,發布行政命令,並組織實施。②外交權。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執行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節,締結外交條約,參加國際會議,對外宣戰或媾和。因外交事務關繫到國家主權、公民權利等,行政機關行使外交權時需接受立法機關直接監督,與外國締結的條約通常要由立法機關批准。③軍事權。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編制、訓練、調遣、指揮軍隊的權力。在總統制國家,由總統統帥三軍,在內閣制國家,由內閣統帥三軍。④立法參與權。行政機關依法參與立法過程的某些環節,具體指法律公布權和法案創議權。法律公布權,即依法由行政首腦公布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總統制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需由總統公布。法案創議權,即內閣制國家,議會的法案通常都是由內閣提出,由議會審議通過。⑤審計權。行政機關依法有權審計、監督國家預算的執行,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⑥赦免權。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大赦、特赦、減刑、復議等權力。
❹ 行政權力的核心是什麼
行政權力的核心是政府責任。
1、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已經成為執政的理念,在法律規定和制度建設上也有了更完備的保障。為了使各級政府及幹部能更有效履行責任,中國也建立了一系列責任實現機制,形成了多種能力建設方式。
這些責任機制和能力建設方式,也使得中國政府責任的實際實現方式帶有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2、行政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其依法正確行使,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解決好的大問題。
我們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性,依法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使行政權力永遠體現人民意志,永遠接受人民監督,永遠為人民服務。
(4)行政權力擴展閱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法行政。
而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被濫用,就會對公民合法權益帶來損害,從而影響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因此,必須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既是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環節。
❺ 什麼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在國家范圍內,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
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5)行政權力擴展閱讀
行政的思想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堅持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礎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謀劃好未來全國人口和經濟的基本格局,引導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2、主要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引導人口與經濟在國土空間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和城鄉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堅持集約開發,引導產業相對集聚發展,人口相對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其他城鎮點狀分布的城鎮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氣候等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尊重自然,開發必須以保護好自然生態為前提,發展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確保生態安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堅持城鄉統籌,防止城鎮化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過度侵蝕,同時,也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強化海洋意識,充分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做到陸地開發與海洋開發相協調。
❻ 什麼是行政權力事項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權力的這一定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權力的根本目標是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
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為對象的國家權力;
行政權力的性質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
❼ 行政權力的簡介
一般說來,權力是根據行使者的目的去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其內容包括主體、客體、目的、作用和結果等方面。按照性質,權力可以劃分為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社會權力等等。政治權力就是某一政治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達到某種目標而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於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憑借這種制約能力,政治主體擁有對於社會價值的支配手段。在這里,政治主體主要指政府、政黨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社會政治人物等。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行政權力的這一定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權力的根本目標是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
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為對象的國家權力;
行政權力的性質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
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國家權力一般不作劃分,一切最高權力都集中在國王、皇帝手中。資產階級興起後,反對封建君主專制,要求分享國家權力,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分權學說。17世紀,英國思想家J.洛克認為,國家權力應分解為立法權和行政權。立法權集中於議會,行政權集中於政府。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洛克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學說。此後,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重要組成部分的觀念逐漸被人們普遍接受。在中國,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認為,國家權力應分為立法、行政、司法、監督、考試五權,主張制定五權憲法。資本主義國家一般按分權制衡學說建立政治制度,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獨立行使,使三權互相制約,以此維持權力的均衡。社會主義國家提出國家一切權力歸人民,最高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行政權力由最高權力機關產生的行政機關行使,向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憲法和法律賦予它最高行政權力。
內容 包括:①執法權。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制定行政政策,發布行政命令,並組織實施。②外交權。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執行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節,締結外交條約,參加國際會議,對外宣戰或媾和。因外交事務關繫到國家主權、公民權利等,行政機關行使外交權時需接受立法機關直接監督,與外國締結的條約通常要由立法機關批准。③軍事權。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編制、訓練、調遣、指揮軍隊的權力。在總統制國家,由總統統帥三軍,在內閣制國家,由內閣統帥三軍。④立法參與權。行政機關依法參與立法過程的某些環節,具體指法律公布權和法案創議權。法律公布權,即依法由行政首腦公布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總統制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需由總統公布。法案創議權,即內閣制國家,議會的法案通常都是由內閣提出,由議會審議通過。⑤審計權。行政機關依法有權審計、監督國家預算的執行,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⑥赦免權。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大赦、特赦、減刑、復議等權力。 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權力有:①執行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方針、行政法規、發布行政命令,組織行政實施的權力。②編制和執行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提出法律議案的權力。③領導中央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領導國家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監督等工作的權力。④領導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有權改變和撤銷地方各級政府不適當的命令和決議。⑤依法組織行政機關的權力,包括確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編制、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公務人員。⑥領導和管理國防工業,保衛國家安全的權力。
政體不同,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也不同。總統制國家最高行政權屬於總統;內閣制國家最高行政權屬於內閣首相或總理大臣;委員制國家最高行政權屬於委員會集體。
特點主要有:①階級性,它是統治階級以國家名義實現其階級統治的權力。②強制性,它以國家暴力為後盾,強制執行國家的意志,推行政府的政策法令。③普遍約束性。在法定的行政管轄范圍內,行政權力毫無例外地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和人員。④國家主權性。依法獨立自主地管理內政、外交事務,不受外國干涉。⑤有限性。它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受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制約,受到公眾的監督。許多國家憲法對行政權力有明確限制,以保護公民的權利。
❽ 什麼叫行政權力
它是指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與該國的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群眾團體等之間權力關系及其制度的總稱.其核心是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擁有的職權范圍和權力地位.
❾ 行政權力的基本特徵
行政職權的基本特徵
1.法定性。任何一個組織的行政職權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換言之,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圍。
3.專屬性。行政職權的歸屬,在主體上具有專屬性,也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託組織也只能代行行政職權。
4.國家意志性。雖然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難免會摻入行政職權具體行使者某種程度的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本身的性質和內容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
5.單方性。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行政合同行為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身判斷,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6.強制性。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7.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著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8.優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保障與物質保障。
❿ 行政權力的表現形式
制定規范和發布命令、禁令是行政機關經常使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制定規范既可以採取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制定其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決議、決定等)的方式。發布命令、禁令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人和事。
規范與命令的區別主要是,前者通常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反復適用,後者通常一次性適用於特定的人或一次性適用於不特定的人。 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時期,計劃、規劃手段在我國整個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計劃、規劃雖不再具有壓倒一切的地位,但並不因此而完全取消。計劃、規劃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國政府每年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每若干年編制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如「五年計劃」、「十年遠景目標綱要」等),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在現代行政管理中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當然,在市場體制下,行政機關運用計劃、規劃手段管理社會、經濟、文化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旨在注重發揮企業、個人、組織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對社會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後者則是直接干預,以致扼殺了企業、個人、組織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廣泛使用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制度,可以限制人們從事某一特定職業(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的最低資格條件;可以限制人們生產某一產品(如家電、食品、葯品、煙草等)的最低質量標准;可以限制人們開辦某一類企業或事業(如民航、旅遊、出版、印刷、學校等)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以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許可制度還可以限制某一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過量生產或過分競爭給國家、社會以及從業者利益的損害。行政許可制度除規定許可申請者在申請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外,通常還規定被許可人在其後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和要求。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對許可證持有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則和要求者,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稅收和財政不僅是政府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是政府宏觀調控國家經濟的重要手段。通過這種手段,政府可以鼓勵和促進一定地區、一定行業、一定領域、一定經濟行為或一定產品的快速發展,也可以抑制或減緩其過熱或過快發展,以保證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優化。
除此之外,稅收和財政資助對於消除因社會分配不合理和其它各種原因造成的人們收入差距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保障社會公正,也具有重要意義。 調查統計、發布信息情報也是現代行政的得要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和統計,可以了解社會各方面的信息情況,如企業產品的質量情況、勞動生產安全情況、市場需求情況等。行政機關一方面根據調查統計所獲得的信息情報制定管理政策,採取行政措施,對社會實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向社會直接公布有關信息情報,使企業生產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正確安排自己的生產計劃,改進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使消費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選擇購買優質的商品和取得優質的服務,以防止上當受騙。
此外,公布有關違法、違規及質次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情報,對於違法、違規的相應個人、企業,實際上也是一種間接的制裁。此種手段對其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 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直接處理和裁決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糾紛,也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機關運用這種手段,能夠較迅速,較廉價地解決有關社會矛盾,消除社會隱患,維護社會安定和秩序。因為行政機關處理和裁決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爭議、糾紛,有著優於法院的專門知識、專門經驗和專門技能。行政機關的這種管理手段是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裁決權的直接表現形式,其運用受到其裁決權的限制,即行政機關不能超越其行政裁決權范圍而處理應由法院裁決的爭議、糾紛,同時行政機關處理和裁決爭議、糾紛的活動通常還受到法院的監督。 行政制裁手段與行政強制手段一樣,在現代行政管理中應盡可能少使用。在專制國家,專制統治者為了維護其專制統治,鎮壓人民的反抗和斗爭,保障其統治秩序,最經常、最廣泛地使用強制和制裁手段。民主國家則不同,政府和社會的關系不是處於對立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而是合作式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主要不是靠強制和制裁,而主要是靠政府制定規范和社會成員自覺遵守規范,靠政府依法行政和社會成員對政府依法行政行為的配合,靠政府的指導和社會成員在政府指導下的合理行為。
當然,在民主國家,強制和制裁對於行政管理仍然是必要的手段。畢竟由於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有一些成員不自覺遵守法定行為規范,故意違法或不履行行政義務。對於這些社會成員,如果不採取強制和制裁手段,行政管理秩序就無法維持,社會公益和其它社會成員的權益就無法保障。 在現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越來越多地運用行政合同手段來實現其管理職能,特別是在經濟管理領域中更是如此。在諸如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科教文衛領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領域,行政合同也運用得越來越多。相對於傳統行政管理的單方行為來說,行政合同的簽訂要與被管理一方協商,行政機關要求被管理一方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要取得被管理一方的自願和同意,行政機關和被管理一方擁有的權利和須履行的義務都要經雙方相互認可,並寫入合同之中。這種管理方式充分體現了行政機關對被管理一方意志的尊重,從而有利於調動被管理一方的積極性、創造性,有利於取得被管理一方對其管理行為的配合,從而更有效地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當然,行政合同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合同,行政機關在合同關系中仍然享有某些優益權,如對被管理一方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和某些相應的強制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單方面解除合同權等。對於行政機關的這些優益權,被管理一方可通過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較優厚的報酬和優惠條件等而獲得相應補償。
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並非能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領域和所有行政管理事項。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許多涉及重要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一般都不適用行政合同。而且,在可能適用行政合同的領域,法律對於行政合同手段的運用也應加以嚴格的規范和控制,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盡可能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否則,這一管理方式極易導致腐敗和權力濫用。 行政指導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種使用較多的手段。行政機關通過發布各種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被管理一方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引導被管理一方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發展某些領域或事業。行政指導不具有要求被管理一方必須執行的直接法律效力,但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各種宏觀調控措施(如財政、計劃、稅收、利率等)和其它利益機制(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電、道路、交通的配置與使用等),引導被管理一方遵循行政指導,做出符合行政指導目標的行為。行政指導由於不具有直接強制性,使被管理一方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體現了對其意志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
在許多場合,被管理一方往往自願接受行政指導,按行政機關的指導行事,從而使行政管理的目標以較小的阻力、較小的代價、較有效地實現。但是行政指導也有另外的一面,這就是:被管理一方通常會信任政府,相信行政機關的指導。因而當行政機關以各種措施和利益機制引導被管理一方遵照指導去從事某種行為時,如果指導一旦錯誤或失敗,導致被管理一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時,行政機關理論上可以以其行為屬於「指導」而非強制為由而不承擔責任。對於這種情況,現在許多國家都在研究解決辦法,法律開始對行政指導手段適用的范圍、程序和責任加以規范。在法治社會,行政指導將不再是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實行為,而是應受一定法律規范約束的法律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