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培訓
發布時間: 2020-12-19 06:33:28
A.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抄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1)行政調解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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