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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審查

發布時間: 2020-12-19 06:32:48

1. 《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地方政府規章合法性審查不屬行政復議審查范圍,依照什麼行政法規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這里所說「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是指依據制定規章的上位法和《立法法》進行審查,如果該規章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則根據《立法法》第97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該規章。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2. 什麼一般包括檢查、調越審查、調查、查驗、檢驗、鑒定等

行政監督檢查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檢查、審查、審計、檢驗、查驗、鑒定、勘驗等。

行政監督檢查權指行政機關為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被管理對象遵守及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權力,包括專門監督主體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和業務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

1、政監督檢查的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監督檢查的對像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

4、行政監督檢查又分為專門監督檢查和業務監督檢查。專門監督檢查包括兩個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業務監督檢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衛生部門等。

(2)行政權審查擴展閱讀

行政權力的這一定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權力的根本目標是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

3、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4、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為對象的國家權力;

5、行政權力的性質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

3. 我國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具體包括哪幾方面

行政復議審查是法律授權行政復議機關的一項權利。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其職責之一就是「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復議審查是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一種形式,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層級監督一種制度,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達到監督的目的;復議審查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審查,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復議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復議審查范圍要比司法審查范圍更為寬泛。司法審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合法性審查(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第一,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范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違法。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為就屬違法。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第四,程序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都屬違法。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序辦理的,都屬於程序不合法。(2)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其依據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沒有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的規定,關鍵在於是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對此,各方面的意見爭論比較大,歸納起來有贊成納入和不贊成納入的兩種意見。 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將抽象行政行為排出在復議范圍外,不符合民主法制發展的方向。行政復議不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它也是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實踐中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既然抽象行政行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應該給公民一個權利救濟的途徑。抽象行政行為適用的范圍廣、涉及的對象多,一旦違法,會造成重大的危害。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雖然存在,但缺少程序,實際工作中抽象行政行為通過監督機制被撤銷的很少,許多抽象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問題沒能得到糾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狀告無門。第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也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排斥在行政復議之外。如果不是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問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不應當排除行政復議審查之外。第三,如果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有困難,可以先將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復議范圍。實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附帶性審查制度。不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條件還不成熟。有關收費、審批、發證等方面的實體法和更高層次的程序法以及立法法都還沒有出台,無法判斷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也無法通過提起行政復議來解決抽象行政行為的沖突問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現行機制比較健全,因此,沒必要納入。抽象行政行為應當由立法法規范,通過立法行為可以解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問題。第二,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其針對的不是特指的對象,只能符合的大多數人的利益的,而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不可能一點意見沒有,如果允許提起行政復議,那麼,該抽象行政行為就很難出台或者很難執行。因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之外的渠道解決。第三,行政復議法應當與行政訴訟法相銜接。行政訴訟法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如果行政復議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就面臨著對抽象行政行為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法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予受理的。實踐中很難操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討論,覺得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涉及的問題太復雜,短期內很難論證清楚。但允許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是必要的,單靠行政機關一種渠道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不夠,還應給申請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而啟動審查的機會。因此,最後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如果該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作出的,發現其違法,可以一並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2.適當性審查適當性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的審查。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特徵:(1)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只發生在自由裁量的行為之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之中。行政機關的羈束行為客觀上只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而沒有選擇的可能性。在我國,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規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根據行政目的,運用自由裁量權,有選擇的進行自由裁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運用自由裁量極必須合理。不合理、不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一般來說,有權利賦予不當與義務科以不當兩類之分。權利賦予不當又包括權利賦予對象不當和權利賦予量不當,如:行政機關的審批權,當行政機關可以將出口配額批給甲,也可以批給乙時,必須作出合理的決定,假如甲的條件明顯不如乙的條件,而行政機關卻將該出口配額批給了甲,就屬 權利賦予對象不當。權利賦予量不當是從數量上反映出的自由裁量不當,如行政機關對甲、乙、丙發放的救濟金在100—1000元之內均為合法,但丙的經濟條件明顯好於甲、乙,而行政機關卻給丙發放最高的救濟金1000元,顯然屬於賦予量不當。義務科以不當,同樣有義務科以對象不當和義務科以量不當之分。 2)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合法為前提。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合法范圍內的不當。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就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構成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例如:合法的罰款幅度是200元,行政機關在同類案件中對情節輕微的處200元罰款,而對情節較重的處10元罰款,則顯屬不當。如果罰款超出合法幅度200元,無論是罰款201元,還是罰款300元則都屬違法,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一般不審查。這是因為:第一,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國家權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照國家職能分工和法律規定,分別享有行政權和司法權,他們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因此,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正常行政活動,則應該為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所有機關、團體和個人所尊重。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定幅度或者限度之內,選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屬於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的職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監督、審查、變更也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一般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所以應當具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的審查權;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的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是否適當、合理,行政機關最有條件判斷,所以由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最為合適。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對於被申請人的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變更的處理決定。

4. 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再造法制辦如何合法性審核

■精減壓縮審批事項,在原有基礎上減少一半以上
■對去年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權力事項清理結果進一步審核和復核

■對所有許可審批事項編制辦理流程圖

威海新聞網訊(記者 劉青青)3月4日,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全市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思路已明確,2013年,市法制辦將加快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實現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和便捷化;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化。

去年以來,結合貫徹實施行政強製法,市法制辦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權力事項開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現行規范性文件和
行政強制實施主體,共確認保留市政府規范性文件310件,廢止49件,宣布失效36件,修改12件;確認市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52個。精減壓縮審批事項,
共確認保留市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64項,依法剝離省級以上許可權事項143項,簡化合並103項,使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在原有基礎上減少一半以
上。清理規范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共清理部門填報行政處罰事項4015項,行政徵收事項96項,行政強制事項185項,其他行政權力事項87項,細化自由裁
量權標准20000多個。

今年,市法制辦將加快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實現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和便捷化。對去年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進行進一步審核和復核,同時對備
案、年檢等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事項以及屬省級以上許可權需要市級部門審查轉報的事項等開展清理規范。下大力氣清理規范審批條件、材料和辦理流程等,組織對所有
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許可審批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進行進一步清理規范。對所有許可審批事項都要按經法制辦審核精減後的辦理流程和時
限要求,編制詳細、直觀、可操作的辦理流程圖,多個部門的要製作聯合辦理流程圖,並以此為標准嚴格執行。

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化。對去年的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權力事項清理結果進行進一步復核,
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其他行政權力事項進行進一步清理規范。對清理規范後的權力事項,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將權力事
項、權力事項依據和相關內容、辦理流程圖等通過多種途徑,全面向社會公開,使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行政權力的網上運行和實時監
控。

5. 司法審查范圍

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現代民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機關應受到行政行為不法侵害或不利影響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請求,審查相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撤銷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並對相對人因不法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的法律制度。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司法審查制度與起源於法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有許多共同特點,兩者的實質和核心都是通過審判式程序來確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相應的裁決,以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行為。在我國,司法審查與行階訴訟通常被視為同一制度,司法審查范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監督,司法審查機關對哪些行政行為擁有作出司法裁決的權力。司法審查范圍是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時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影響司法審查范圍界定的相關因素

司法審查制度是與一國的民主政治和憲政體制關系極為密切的法律制度;作為司法審查制度重要方面的司法審查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以及政府與公民、法人的關系。因此,司法審查范圍絕對不是法學家或者立法者憑空想像的結果,司法審查范圍的界定必然受到多種復雜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政治狀況和憲政體制。民主政治是司法審查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司法審查制度首先在實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的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產生,足以證明這一事實。雖然在古羅馬、古希臘已經出現近、現代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的歷史胚胎,但是在奴隸制、封建制國家中,君主獨攬國家大權,他既是立法者、執法者,又是法律監督者,君主之下的官吏只需對君主負責,而無須向「子民」有所交待。在這種政體下,不可能產生分權觀念,更不可能建立權力制?約制度,當然也不可能建立作為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范圍也就根本不存在。在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初期,司法審查的范圍相當有限,隨著『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展而逐漸擴大。在實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國家當中,由於各國的憲政體制不同,對待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態度不-樣,界定司法審查的范圍也有較大的差異。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互相平衡、互相制約其司法審查的范圍相對於世界其他國家而言是比較寬的。我國實行「議行合一」的憲政體制,根據憲法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屬於司法審查范圍。

2、歷史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都離不開一定的的思想條件,而思想條件是在一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必然借鑒以往的法律傳統,或者受以往法律傳統的限制和影響。綜觀世界各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司法審查范圍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受歷史文化和法律傳統的影響。英國和美國早期的司法審查范圍均受「國王不能為非」的法律傳統限制,隨後由於「越權無效」原則和「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復審」原則的確立,而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越權無效」原則則以盂德斯鳩的權力濫用和控制學說為理論基礎。我國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已規定了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但由於長期深受封建的歷史文化和法律傳統影響,司法審查制度卻遲遲未能建立,司法審查范圍自然也就無從談起。直到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才正式確立。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界定司法審查范圍肘,由於受歷史文化和法律傳統影響,採取較為謹慎的做法,審查范圍規定得比較窄,而且對侵害公民政治權利的司法審查范匿未作具體明『確的規定。

3,訴訟價值觀念和現實條件。影響司法審查的價值觀念是指在一個國家的行政法學界中起主導地位的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價值觀念。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形成各種各樣的行政訴訟價值觀念。例如,英國和美國。主流的價值觀念是「控權」和「制衡」,法國的價值觀念主要是保障行政權免受普通法院干擾;我國因受域外多種價值觀念的直接影響,價值觀念是多重的,反映在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中有效率、人權保障、保權、控權四個方面。任何國家在界定其本國的司法審查范圍時都會自覺不自覺地受諄國的主流價值觀念影響,此外,一個國家的現實條件即基本國情也是決定其司法審查范圍的重要因素。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界定司法審查范圍時很大程度上考慮了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尚處於初建階段、行政審判庭人員素質不高、我國是一個深受封建主義影響的大國等基本國情。

對我國司法審查范圍界定的評價

前面已經提到,司法審查與行政訴訟在我國通常被視為同一制度。同樣地,司法審查范圍一般也被等同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從嚴格意義上講,司法審查與行政訴訟在具體使用上應當是有所區別的:司法審查的主體是法院,司法審查主要是作為司法機關監督行政權運行的一項法律制度;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打,行政訴訟多數情況下是作為項重要的行政救濟制度。司法審查范圍,嚴格地說也不完全等同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廣義上的司法審查包括直接審查與間接審查兩方面。直接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間接審查的對象是較低層次的抽象行政行為,或稱微觀抽象行政行為。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關鍵和實質在於較低層次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之前首先要判斷據以作出該行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這實質上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間接審查,但司法機關對間接審查對象投有直接作出司法的判決的權力。

所以間接審查對象不屬於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就司法審查范圍的廣度與深度而言,司法審查范圍應當包括審查的對象范圍(廣度)即通常所說的受案范圍和審查的程度、強度(深度)即通常所說的審查標准兩方面,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學者所定義的審查范圍僅指審查的對象范圍,而且是直接審查的對象范圍。在對有關概念作必要說明之後,筆者現就我國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司法審查范匱作粗淺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上述兩條規定一般被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司法審查范圍的「概括式」規定。這種認識也許符合立法的本意,但筆者認為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看,第二條規定,理解為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括式」規定是正確(因為起訴范圍應當與受案范圍一致),而第五條規定,實際上應當是關於司法審查范圍(准確地說是直接審查范圍)的「概括式」規定,包括審查的對象范圍和審查的程度。

雖然直接審查與間接審查的劃分,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法律對此並無規定,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實際上賦予司法機關對規章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否定性評價的權力,所以應當說間接審查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對規章以及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即間接審查的對象)進行審查並作出司法評價,是解決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的關鍵。承認司法機關對這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審查權,而否認司法機關具有直接作出判決的權力,實際上是將審判權的兩項密切關聯的權能「審」與「判,」截然分開,這顯然是一種拘泥於形式而不顧實質效果的做法。筆者認為,合理的行政訴訟制度所界定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應當與司法審查(包括直接審查和間接審查)的范圍一致,而且賦於法院對間接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判決的權力。有的學者認為,成熟的行政訴訟,不應該有受案范圍的規定,什麼行政行為都可以起訴,法院管不了的不審查就行了。這種觀點對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的,起訴權,避免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行政行為作實質性審查,有其合理性,但可能導致相對人濫用訴權,或者造成相對人不必要的訴訟費廚負擔,以及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並不可取。

我國現行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未作明確規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最高法院的上述定義,似乎僅指作為的行政行為,末將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納入其中。該定義將不屬於行政主體「單方行為」的行政合同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雖然與我國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並不一致,但本人對此持肯定態度。

因為行政合同是建立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具有民事合同最本質的特徵;雖然行政合同的訂立是行政機關出於執行公務的需要,但是既然行政機關選擇了合同的方式,就應當接受民法的調整,我國是長期深受封建制度影響的大國,行政權空前強大,在公民、法人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中,公民、法人處於絕對的劣勢,在處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爭議中,面對「控權」、「保權」、「效率」和「人權保障」多種目的性價值,我們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權衡、比較的基礎上,採取「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不應當強調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特權,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採取的是「合法性」審查標准,而現行法律對行政合同沒有具體規定,或者將行政合同作為一般民事合同予以規定,如果以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合同糾紛,必然造成審判缺乏依據,不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通常被認為是關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者司法審查范圍)的「列舉式」規定,而該條文的本身實際上又包括兩個「概括式」規定,即第一款的第8項和第二款。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是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司法審查范圍排除事項的規定。多數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採取「概括式」和「列舉式」規定相結合並加上排除事項規定的界定方式,已將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司法審查范圍界定清楚,並且為以後進一步擴大審查范圍留有餘地,同時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將一些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行政爭議列入法院受案范圍留有餘地。但通過認真分析行政訴訟法第二、第五、第十一和第十二這四個條文之間的。

邏輯關系,我們會發現這種界定方式有欠陷。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作為「列舉式」規定的第十一條本身又包括「概括式」規定,給人一種界定混亂的感覺。其次,如果第二條規定中的『「依照本法」包括本法的第十一條的話,第二條規定顯然毫無意義;如果第二條規定中的「依照本法」不受本法第十一條的限制,則第十一條規定就是多餘的。在審判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按第一種情形理解第二條與第十一條的關系,即實際上執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而不考慮第二條的規定對審查范圍一般都作限制性解釋,以致一些明顯屬於司法審查范圍的行政爭議(如對勞動教養、收容審查不服引起的爭議),也必須由最高法院再以司法解釋作出規定,才敢受理。此外,第十二條關於司法審查排除事項的規定,實際上並不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全部事項,很容易造成理解錯誤。筆者認為,只要將排除事項規定完整,再加上「概括式」的規定,即可將司法審查的范圍界定清楚,再以「列舉式」的規定加以界定,顯然是畫蛇添足。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司法審查的程度(深度)原則上只限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合理性不作審查,但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合法性標准,不限於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不超越職權,還包括主要證據確鑿、不濫用權力。後面兩個標准,作為合理性標准似乎更為恰當。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屬於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這種情形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為何其他明顯屬於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不能進行合理性審查?恐怕沒有什麼合理的解釋。明顯不合理本身就是違背法律的公正、公平精神。在我國行政機關濫用職權非常普遍的情況下,允許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但必須將合理性審查限定在一定范圍和幅度內。

6. 有權審查和撤銷人民政府規章的國家機關是(在線等答案急!!)

規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任何組織和個人建議審查 國務院→規章 省政府→市規章
所以答案為:D E

7. 行政部門是否有權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一、國務院來專利行政部門不可以自行自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8. 權籍調查成果審查是否為行政職能

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
不動產登記機構或授權機構對不動產權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

所以是行政職能

9.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審查比較

在現代法治國家,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不例外。而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使其行使符合法治的價值和目的,這是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難題。縱觀世界各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制約方式和手段可謂多種多樣、各具特色,諸如議會監督、行政自身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社會公共機構監督等等。但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說,為了在法治的軌道上用制度來調整、規范「公權和私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近、現代各國基本上普遍設立了這樣一種制度即司法審查制度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制約,可以說,這種制度是民主和法制發展的產物,是以國家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為基礎的,因為在法治社會中,法院的地位超脫,對公民而言,這也是對自身權利進行最簡捷、最有效救濟的途徑。 在英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被稱為「越權無效」,是違背自然公正原則的,而且隨著行政權的擴張,司法判例對此作了擴大化的解釋,認為濫用權力的行為即使看起來好像是在權力范圍內,其實質也是越權行為,從而為英國的司法審查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美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但法院根據憲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司法判例形式形成了把「正當程序」作為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標准,並且認為司法審查是原則,不予審查是應當加以論證的例外。在日本,同樣遵循行政行為服從司法審查的原則,但司法審查的運用在法律規定上較為狹窄,根據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第30條的規定,只有在行政機關逾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場合,法院才能撤銷行政行為。

10.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案件同級審查/審核的內容
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准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准確;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范。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准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保存單據是否准確、規范。保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復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數據、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鑒定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保存。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范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復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准確。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范,表述是否准確,用詞是否嚴謹等。

http://www.tobaccochina.com/business/regie/regie/20107/2010789828_418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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