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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審案由

發布時間: 2020-12-19 05:02:54

1. 行政訴訟案由有哪些,怎麼寫,規定

我們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時,就要知道行政訴訟的案由有哪些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為類案件案由、不作為類案件案由和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構成。下面是他們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最高法有關於這方面的新規定,非常具體,給你一個網址。自己學習下吧!網頁鏈接

2. 行政訴訟案由有哪些,怎麼寫,規定法律百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
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范圍。行政管理范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范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范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范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范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范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XX(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行政賠償。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3.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有哪些規定

關於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范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行政主體類別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並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范圍 行政賠償。

4. 哈爾濱市行政訴訟案由哪級法院受理

涉及到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一般由基層人員管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5.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案由新規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案由規范與否,影響著案件的准確性,亦從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辦案的質量和水平。當前,關於行政訴訟案由,我國尚沒有類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具體規定,現存的關於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僅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該通知也僅僅是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各個法院在適用案由時,仍然會遇到各種問題。
二、現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 +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范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並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范圍 + 行政賠償。
三、行政案件案由適用時問題諸多
由於行政案件案由規定出現的較晚,出現以後規定的又比較寬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適用行政案件案由時,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
1、在具體行政行為後冠以「糾紛」二字的案由形式還時有出現。行政案件案由與民事案件案由結構的最大不同在於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糾紛」二字。這是因為行政案件是發生在非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其一方是行政主體,一方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受理案件後,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的同時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的使用,在保護與控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而民事案件是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范圍在何種情況下予以分解尚不夠明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對於行政管理范圍是否分解,原則是:行政管理范圍寬泛的則予以分解,管理范圍窄的,則不予分解。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而在實際案由的適用中,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後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圍,只對有些行政管理范圍作以分解,具體為公安行政管理、資源行政管理、城鄉建設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而對於有些應該分解的沒有分解,使得按照該文件的案由結構表述出來的案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如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登記,行政管理范圍為民政,作為類的案由就會表述為:民政行政登記,而如果我們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記,用民政行政登記來表述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了。
3、對於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案由未區分,容易形成混亂。行政訴訟案件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體是行政相對人,而後者的提起主體則是行政機關;前者適用的是訴訟程序,後者適用的則是執行程序等。

6. 對公務員招考不服的行政案由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提出行政申訴,但不可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的目的是解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是解決外部行政行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與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在性質、內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處理機關、程序和後果等方面也不一樣,它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排除在復議范圍之外。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7. 行政案件並列案由

行政處罰一案多個案案由,按一個案號立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規定: 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確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

8. 行政訴訟案由誰取證

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由行政機關證明自己沒有責任。但是原告有義務去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9. 工傷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有哪些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 +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范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並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范圍 + 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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