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審批制
『壹』 什麼是ipo審批制
現在已經取消了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證券主管機關則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先不做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須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
IPO審核制存在著種種弊端: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
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
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
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
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IPO注冊制的優點: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審批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貳』 公司上市核准制的內容,審核制的內容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我國《證券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股票發行核准制進行明確規定:
1、規定了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的資格
《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法》第137條規定的公司發行新股條件主要有4個:(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這表明,發行人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就自然具備了申請發行股票的資格,而無需以取得發行額度作為獲得申請資格的前提條件。
2、規定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
《證券法》第13條規定:「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或者經審批,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這些規定構築了我國證券發行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的基礎。
3、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准責任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信息公開要求和法定條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對核准發行的股票的未來收益和投資風險負責。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由於發行人、發起人、主承銷商等人的隱瞞、欺詐行為,致使股票發行核准機構核准了本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發行股票,由發行人、發起人、承銷商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券監管機構對此不承擔民事責任。
4、規定了發行人自主選擇券商、協議確定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原則
《證券法》第22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一規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發行人選擇承銷商和確定發行價格都趨向於市場化,市場選擇發行公司的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為實施《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核准制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有關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形成了一套比較規范的運作程序。
http://www.8nn8.com/zt/gssm/026.htm
『叄』 我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為什麼採取核准制——————金融市場學
集權式審核,市場目前還不完善,完全市場化有可能引起混亂,當然缺點是有些走後門的也避免不了。
『肆』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是審批制還是核准制
剛看了教材。 企業債是 審批制/注冊制,公司債是核准制。也就是說 三種全了。。
『伍』 什麼是注冊制 ,就是不用審批上市嗎
注冊制
注冊制強調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是將發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判斷。注冊制的基礎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原則,遵循「買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其理念是「買者自行小心"和「賣者自行小心"並行。
兩大體制不應輕論優劣,A股轉向注冊制需制度准備。
對於資本市場兩大主要證券發行審核體制——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探討由來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也是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然而,需要釐清的是,盡管注冊制相比核准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基礎功能的發揮,但注冊制並不意味著來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場化簡單畫等號。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注冊制不僅意味著靈活、高效率的發行制度,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意味著更嚴格有效的監管主體、更自律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以及素質更高的投資者。
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當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動股票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市場人士也認為,實施注冊制更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三大基礎功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某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馬衛國認為,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高盛高華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楊昌伯補充說,在此過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場的無形之手,市場三大基礎功能自然更好地實現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紐交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表示,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倫敦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介紹,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證券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似乎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投行人士也指出,並不能將核准制簡單等同於非市場化的發審模式。「美國、英國雖然採用不同的審核制度,但兩國的證券市場都十分發達,市場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馬衛國說,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楊昌伯也認為,雖然香港市場對發行人有核准,但通常發行人向港交所報送申請材料後2個月之內就能夠得到反饋意見,通常2到3個月後就能完成申請拿到批文。從審核效率、發行成本等方面看,也並不遜於美國市場。「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馬衛國表示,注冊制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市場自我調節的特性,不僅對市場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時也要求發行人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則更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股票發行的參與,這種制度在市場經濟發育仍不太完善的情況,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他認為,盡管向注冊制過渡是大趨勢,但也必須在市場環境達到要求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決定發審方式的,應當是不同市場的不同特徵。我國向注冊制過渡尚需制度准備理論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上往往採用核准制,意在通過政府幹預的加強,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所產生的監管不足。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一階段實施至今已近一年,從業者普遍認為改革措施已收獲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決定了要實現向注冊制的轉變,尚需多項制度准備。楊昌伯認為,我國資本市場跟成熟市場相比有一系列結構性差異,「這些結構性差異決定了國內發審方式要轉變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目前對於境內市場而言放棄實質性審核並不現實,因為A股市場基礎制度、法律法規、誠信體系、股權文化等資本市場硬體、軟體等諸多方面,仍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楊昌伯表示。此外,也有從業者稱,即使是目前A股市場的核准制,也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楊戈表示,A股市場目前仍舊存在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現象。「境外市場獲得發行批准容易,但即使獲批IPO失敗的風險也很大,國內發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難,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無憂了。」對此,馬衛國建議,應當提高審核效率,精煉報送材料的內容,加大事後監管處罰力度,同時建議發審委公開否決意見。他也提到,在現行制度下應調整審核理念,輕對企業實質運行影響不顯著的歷史沿革問題,重企業業績的真實性,未來的盈利和風控能力,以及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核准制是一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的體系。實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確發行人董事、監事,主承銷商及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等各自的責任和風險,做到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化原則的證券發行監管體系。
未來發展趨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推動新股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籌資者和投資者利益、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等各方利益的關鍵環節。邁過這一步,資本市場發展會再上新台階。
「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公開發表議論說,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游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對稱比白菜嚴重,監管者的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質量。
新股IPO的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注冊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設立高水準的獨立會計師及法律事務所,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司法體系和行政監管體制。
「如果實行新股發行注冊制,國外成熟市場會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讓新股發行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使保薦券商不敢抬高發行價。」李永森認為,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是改革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能一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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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證券及香港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
由於證券發行往往涉及數量眾多的社會投資者,進而影響一國甚至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因而各國都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以防範證券發行中的欺詐行為,減輕其負面效應。各國經濟、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加之證券發行及證券上市在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各國在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規范,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較典型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注冊登記制度,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的注冊登記制度與核准制度相結合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下面讓我們對上述國際主要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簡況進行一番簡要的了解:
一、美國——注冊制
美國是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美國第一部證券成文法《1933年證券法》實際上就是美國對公開發行證券的登記審查法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的:(1)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證券注冊登記手續。美國證監會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證監會在證券發行中對注冊登記申請的審核權是法律所賦予的。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實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證股票發行人提供足夠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發行行為中有欺騙或不實的宣傳,並不保證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證券而獲利,而是讓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的必要性。審核工作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保證發行人誠實地對外披露信息。審核主要是對信息披露的質量和范圍進行檢查,但不對發行人或證券本身的優劣作審核。也就是說,美國對證券的發行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則准予發行,而不對其作實質的審查,證券的實質內容不在審查之列,由市場對其進行檢驗,因此,審核結果合格與否並不意味著證券質量的好壞,證監會在執行審核程序時,可以靈活掌握寬嚴尺度。在對風險較高的證券進行審核時,信息披露的要求較為嚴格,而對一些特定的風險較小的證券,證監會可決定免審,使其即時生效。在審核的基礎上,證監會可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注冊批准與否採取自動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機構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准予證券發行。當不能生效時,在處理方法上根據具體情況可將其定為停止注冊或取消注冊。美國由於聯邦的性質,各州有自己的證券法律,設有單獨的登記審核機構,管理在本州范圍內的證券發行行為。不少州還實行核准制的審查,對登記發行的證券實行實質管理。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證券發行公司既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又要在證券交易所注冊。在發行注冊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將申請發行的證券上市出售。發行注冊申請獲得批準的條件是,注冊文件能夠確保公眾得到的有關發行人信息的充分性,並確保被注冊證券的性質、發行人的資本結構以及證券持有人的權利被正確理解,以及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等方面給予應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冊制
日本證券市場產生較早。1878年日本頒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二戰後,在美國的監督管理下,日本開始重建證券市場。日本的證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國的,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從戰後開始一直沿用了美國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而且是在日本證券業經歷了幾十年嚴格管制的歷程中保持下來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戰後的《證券交易法》,標志著日本現代股票市場的開始。根據1952年修改後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其下屬的理財局是證券業務主管部門。1964年成立證券局,承接理財局的證券監管業務。根據當時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後,手泡沫經濟破裂影響,日本經濟開始陷入蕭條,證券市場的問題也開始暴露出來。1997年,日本進行大規模金融體制改革,被稱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稱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議會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關法律的法律》,並於12月施行。根據該法律,日本對24部相關的法律進行了一攬子修改,對《證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隊金融廳逐步取代大藏省,成為日本金融業的監督管理機構 。但是,由於在對《證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保持了其頑強的生命力,成為「大爆炸」改革中沒有受到根本性沖擊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並沿用下來。因此,在金融廳成立後,日本證券發行審核的職能並未由大藏省轉移至金融廳,在大藏省更名為財務省後,公開發行股票的注冊登記由財務省負責。根據日本《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應按財務省的規定,須遞交申請書,並載明公司成立目的、商號、資本額及有關出資事項,公司運營、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事業內容重要事項,公司的管理層或有關發起人事項以及有關募集或銷售證券事項等內容,報送財務大臣。自財務大臣受理申報書之日起30日後,若財務大臣未提出異議則申報自動生效。
三、英國——核准制
關於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屬於核准制還是注冊制,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實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區分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標準是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權利來源和是否進行實質性審核。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法律規定且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注冊制;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政府授權且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國,證券發行的權利來自於證券交易所的審核,而在英國的金融大爆炸之後,交易所已經納入政府統一監管的體系之中。另外,英國交易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必然涉及法律規定實質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實質條件,交易所才會核准,使其取得證券發行的資格。英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這兩個特點與核准制吻合,因而應被納入核准制的范圍。當然,英國所實行的核准制與通常意義的核准制存在較大的區別。與一般核准制的國家干預不同,英國政府雖然政府享有審核的權力,但其通過授予交易所這一市場自律組織行使,而且事實上,英國政府對證券發行的直接干預很少,因此,其證券上市仍然可以認為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審核發行的權力,是英國發行上市審批的唯一常規權力機構。作為監管機構,它兼有政府機構職能管理和自律機構自律管理的雙重性,通過制定發行規則和審查資格等來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英格蘭銀行僅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股票等證券發行擁有審批權。根據英國《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必須具備證券法律和證券發行規定的若干條件,即公司證券發行不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經營活動、公司管理、資本運行、會計報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各項要求,並經有關機構審查合格並許可後才能發行證券。英國對公開發行證券,不僅要從形式上審查,還要做實質性的審查,以保證證券的質量。一般來說,實質性審核通過審查的內容有;擬發行人的營業性質,其業務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擬發行人的資本機構是否合理;各類股票的權利、義務及出資是否公平等等。公司發行證券,須將其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倫敦證券交易所審核,經該所認可後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刊登廣告。證券發行價格經公司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後,也須向倫敦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其報價,而後才能公開發行。可見,英國的證券發行是經過主管機構按照標准審核並批准,倫敦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審核中起到關鍵作用。
四、法國——核准制
法國沒有統一的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監管的規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後陸續制定和補充的單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卻是十分嚴格。在法國,證券的公開發行,不論是否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其為公開發行證券准備公開的資料,包括公開說明書等,都必須首先經過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能正式公布。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是參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模式於1967年通過制定法令設立的,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要求修正權、駁回申請權、將問題提交檢察官依法追訴的權利等,以確保申請文件特別是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准確無誤和充分可靠。發行人申請發行審核應當提交的資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說明書、公司章程和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報告等資料,以及應募書的內容和格式等。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申請發行的大量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因而發行申請的審查時間會達到幾個月之久。發行申請一旦獲得核准,發行人將在公司注冊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單上通告,發出公開說明書。 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法國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起著重要作用。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在審核發行公司的申請時,一般會聽取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意見,決定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或停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董事會有權決定何種證券可在何種市場上交易。申請在正式市場發行和上市的證券必須委託一家以上的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作為推薦人,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提交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股東名單、董事會成員名單、向股東報告的財務報表及公司負債狀況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紅、紅利多少等資料。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依據這些資料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建議。證券交易所對於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的證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對發行公司規模、銷售業務、利潤、股票市值及公眾持股比例等要求,就會批准其上市。
五、德國——注冊制和核准制的結合
德國的證券發行採取的是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審核制度,針對不同性質的證券採取不同的發行審核制度。德國將發行公司分為申請上市和不申請上市兩大類。針對發行股票且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核准制,由證券交易所對發行公司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完成。針對發行股票但不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注冊制,由聯邦證券交管理局進行審核,主要審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備性,不涉及是否允許股票發行的問題。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局的監管權力有所擴大。現在聯邦證券監管局可以檢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若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所有權禁止將其公布。1995年,德國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增設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作為中央集中監管機構,從而形成證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監管署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的三級監管體系。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核心機構,交易所設有批准上市委員會,由銀行和各產業代表組成,負責對證券上市進行審核批准;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和審查未上市公司的發行說明書,而各州交易所監管署並不參與證券發行和上市的監管。如果發行人在公布發行說明書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則由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其發行說明書。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法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可以檢查未上市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如果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其公布。如果,發行人沒有在股票公開發行前按照規定公布發行說明書,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證券的公開發售,但是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不負責審查發行公司的質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備,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無權否決其發行。如果公司擬發行股票並同時申請上市,發行與上市同時由交易所審查,無須再經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核准。
六、最後,關於香港股票發行注冊制:上市有三層監管架構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
『陸』 我國股票發行的行政批制有什麼優缺點
審批制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由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的主要特點:
一是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
二是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三是在發行審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四是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五
是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優勢、由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各擔風險的機制。在核准制下,監
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應當轉向制定標准和規則,促進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並以此維護一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場。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證券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注冊制度下,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
先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
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其發行。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
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柒』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規不夠健全,市場各方參與者不夠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過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查,因而對股票發行申請採用了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准制。股票發行核准制改變了由政府部門預先制定計劃額度、選擇和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本位,確立了由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范化市場原則。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機構健全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規和標准,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法規和標准,即發行人對投資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體制開始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捌』 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審核制度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玖』 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監管主要有特許制和注冊制,我國實行審批制 對不
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監管主要有特許制和注冊制,我國實行審批制
答案:是的
『拾』 資產證券化由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好不好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資產證券化由審批改為備案是從簡政放權原則來考慮的專,不再針對屬證券化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申請取得業務資格後開展業務,其實質是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進行,原來審批條件復雜,在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這個過程時間消耗較多,影響業務進展。
但從另一角度來說,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實質為了控制風險,現在改為備案制,各機構監管部只是對發起機構合規性進行考察,理論上來說,這要求合規機構有更良好的風險察覺意識。
總體來說,審批改備案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必經之路,政策目的是好的,實施效果好壞取決於合規金融機構的實施情況,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是否有效的處理好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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