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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建設工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8 22:12:34

① 建築法規,監理工程師

您好:你的問題現在回復如下,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1.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②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 、《合同法》版、《招標投標法》、《安全權生產法》及《民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除了這些法律、法規,其他很多民商事法律也會經常遇到,而更多的則是各部門、各地方的規范性文件。

③ 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共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 旅遊 衛生,社會福利等 其他公共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除上面規定的工程以外都可以不請監理。

④ 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
(一)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⑤ 建設工程監理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建設工程法規內容體系的構成:
建設工程法律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
中國工程監理論壇整理

⑥ 有沒有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的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二是對一的說明

⑦ 監理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
1、《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由建設部於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號」文發布。通知中說: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建設部將實施一項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大致包括對投資結構和項目決策的監理,對建設市場的監理,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理,目前主要是指後兩種監理。其對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種工程。政府的建設監理歸口管理機構,在國家是建設部,辦事機構為建設監理司,在地方是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事機構為其所設的建設監理處、科、組。其主要職能是制訂和實施建設監理法規,審核批准建設監理組織和人員,參與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的開竣工報告,組織與監督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檢查督促重大事故的處理,指導與管理建沒監理工作。建設監理組織是受業主委託執行監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其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是全過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等的某個階段。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工程合同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技術、經濟法規。建設部將起草有關法規,努力做到謹慎起步,法規先導,健康發展。另外,還對開展建設監理的步驟、加強對建設監理工作的領導作了原則部署。
2、《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於意見》。該意見是建設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號」文發布的。《意見》中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兩部的水電和公路系統作為全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試點單位。《意見》中提出了試點的指導思想、目的和原則;組織領導及試點管理機構的任務;建設監理單位的建立和管理;監理單位開業應具備的5個條件;在試點期間監理單位暫不核定等級,但必須具備3項技術經濟素質,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3個條件,監理單位應遵守5項規定;建設監理單位取得監理業務可由建設單位指名委託或通過競爭擇優委託,也可以經商議委託;建設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建設監理業務,一般應包括四個階段的內容:試點工程的確定;監理取費;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等。
該《意見》實際上是我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總框架,成為以後制訂法規、建立組織、開展業務的綱領。
3、《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建設監理試行規定》是建設部於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號」文發布的。發布《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改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建立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建立建設領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規定》的全文共6章29條。各章的名稱是:總則,政府監理機構及職責,社會監理單位及監理內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外資、中外合資和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附則。
在「總則」中規定:建設監理包括政府監理和社會監理;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接受政府監理;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設監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中央為建設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縣(旗)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
在「政府監理機構及職責」中規定: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建設監理管理機構;市(地、州、盟)、縣(旗)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指定相應的機構,統一管理建設監理工作;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指定相應的機構,指導本部門建設監理工作;在第七條規定了建設部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在第八條規定了省、直轄市、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在第九條規定了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
在「社會監理單位及監理內容」中規定:社會監理單位稱謂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或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前者是法人,後者是私有制獨資或合夥組織;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開業,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資格,發給資格證書,確定監理范圍,再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符合條件的獨立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咨詢等單位,可以兼承監理業務,但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資格證書;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名委託,或者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擇優委託;在第十四條中規定了監理的主要業務內容,包括前期階段2項,設計階段3項,施工招標階段2項,施工階段11項,保修階段1項;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要與被委託單位簽訂監理委託合同,等等。
在「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中規定:承建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在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均須提交總監理工程師調解;工程建設監理是有償服務活動,酬金及計提辦法寫入監理委託合同,在建設單位的管理費中支付,或在工程總概算中單列的監理費項目中支付。
在「外資、中外合資和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中規定:國外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委託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時,應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中外合資的建設項目,不應委託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但可根據需要引進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監理技術和向外國監理單位進行技術、經濟咨詢;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原則上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如果貸款方要求外國監理單位參加的,一般以中國監理單位為主進行合作監理;中外合作監理,必須簽訂合作監理合同,監理酬金,可參照國際慣例計算,在監理合同中加以確定。
4、《關於加強建設監理培訓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是建設部於1990年9月17日以「(90)建建字第431號」文發布的,目的是提高建設監理隊伍的素質,奠定建設監理的牢固基礎,逐步向國際水平靠近,並使廣大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適應這項制度,加強建設監理的培訓和普及建設監理知識。
《通知》分為兩部分:培訓的分類和分工;加強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領導。
(1)建設監理培訓分類。共分為如下四類:
①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
②建設監理領導幹部培訓。
③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
④建設監理知識普及教育。
(2)建設監理培訓的組織分工。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由建設部負責設置培訓點分期分批組織進行,每期培訓時間三個月,統一講授的主要內容為:建設監理概論,招標和合同管理,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網路計劃方法,工程質量控制,電子計算機輔助監理等:建設監理領導幹部培訓,由建設部和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分層次不定期地組織進行,時間為3~5天,講授內容一般為:建設監理概論,建設監理方針、政策與法規,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工作也可由各社會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監理機構自行組織進行,講授內容可參照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統一安排,可適當精簡,時間也可短些,但應增授或研討一些監理程序和方法等。建設監理知識普及教育,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培訓方式也可以由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舉辦建設監理和合同管理知識的講座、報告會等。
(3)加強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領導。應當有領導有計劃有準備地進行;力爭盡快起步;注重師資素質、培訓內容和培訓質量;培訓收費要合理;注意總結經驗等。
5、《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於1992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號發布,共有總則,監理單位的設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與監理業務范圍,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監理單位的變更與終止,罰則,附則八章33條,其後附《工程類別和等級》,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制訂、發布本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其依法經營業務,促進建設工程監理的健康發展。主要規定如下:
(1)監理單位的設立。設立監理單位或者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由資質管理部門核定其臨時的監理業務范圍(資質等級),並發給《監理申請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單位應在建設銀行設立賬戶,並接受財務監督。《辦法》還規定了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許可權和監理單位的申請書的內容。
(2)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類。《辦法》中規定了各級監理單位的資質標准。還規定,甲級監理單位的定級審批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監理單位的定級審批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暫不核定資質等級;兩年後申請資質等級時應向審批部門提交第十條中所列的五種材料。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三年核定一次。核定資質等級時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監理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報送第十二條的五種資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是:甲級監理單位可以跨地區、跨部門監理一等、二等、三等的工程;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二等、三等的工程;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的三等工程。
(3)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第四章中有4條規定了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申請與審批程序,應報送的資料,申請領取《監理許可證》的手續,按規定在中國的有關銀行開立賬戶並接受財務監督等。
(4)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時,應當持《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監理業務手冊》,向監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監理單位的變更與終止。第六章規定了監理單位分立或合並、歇業、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手續及有關事項。
6、《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本辦法是1992年6月4日建設部令第18號頒發的,目的是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保證監理工程師的素質。《辦法》共5章28條,包括:總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注冊、罰則與附則。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本部門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其成立應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全國和地方、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在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認定的培訓單位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1995年底以前,對少數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監理實踐經驗、年齡在55歲以上、工作能力較強的監理人員,經地區、部門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推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批准,可免予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監理工程師注冊。《辦法》第三章的5條規定了監理工程師注冊的條件、程序及紀律,在此不再贅述。
7、《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本通知於1992年9月8日由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以「(92)價費字479號」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監理費根據委託監理業務范圍、深度和工程的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分別採用三種方法計取。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准協商確定。工程建設監理費用於監理工程中的直接、間接成本開支,交納稅金和合理利潤。本通知規定監理取費以工程概(預)算造價為基數計算,分七個檔次按設計監理取費、施工及保修階段監理取費規定了取費百分數。
8、《關於進一步開展建設監理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建設部以「建建(1992)75號」文發布,通知中說:「根據全國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今後建設監理工作要由試點逐步轉向全面推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擴大、完善、提高』的方針,加快建設監理工作步伐。試行建設監理制比較早的地區和部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創造條件盡快普遍推行;試點工作開展得晚或尚未開展的地區和部門,要盡早選定試點城市和試點工程,積極創造條件迅速展開。」通知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鄒家華同志在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關於監理工作的指示;加強對建設監理工作的領導;抓緊制訂建設監理法規;加強建設監理隊伍的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已經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一次認真檢查;貫徹《建築市場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建設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9、《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本規定是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頒發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規定下列幾類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本規定要求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對建設監理的領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隊伍的建設。
(1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9]308號文《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編制的。
我國自1988年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目的在於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制度已經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范疇。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適應了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滿足了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十餘年來,這項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健康、迅速地發展起來,形成了一支素質較高、規模較大的監理隊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都已全面開展了監理工作,全國大多數大中型工程項目,包括舉世矚目的巨型工程——三峽工程都實施了建設工程監理,並取得了顯著成效。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明顯的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普遍認可。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具有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管理和工作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因此對其工作內容、方式、方法、范圍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鑒於目前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該規范暫時未涉及工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共分8章,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等內容。
11、其他法規。與建設監理法規文件相配套的法規還有:
(1)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3號發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法[1991]798號」發布的《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3)1991年3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設部以「工商同字[1991]第83號」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1-0201)》。
(4)1993年1月29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5)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發布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另外,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山東等省市也相繼制訂了相應的建設監理規章或實施辦法。

⑧ 工程建設監理的依據主要有

按照我國工程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專關工程建設的屬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
(1)法律,主要是指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
(2)法規,主要包括: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2)省級人大及常委會、省所在市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主要包括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等。這既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審查、控制的結果,是一種許可,也是工程實施的依據。
(4)依法簽定的工程建設合同,是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具體控制工程投資、質量、進度的主要依據。監理工程師以此為尺度嚴格監理。並努力達到工程實施的依據。監理單位必須依據監理委託合同中的授權行事。

⑨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建設單位必須實行監理都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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