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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8 20:04:43

A. 退伍軍人的相關法規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下達到該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作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九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范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經批准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願兵;
第十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徵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後,予以個別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
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並經家庭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⒊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學和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考驗期滿後不宜繼續留隊現役的;
⒍被處勞動教養,期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⒎圖謀行凶、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十一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憑退伍證可優先購票、優先托運行李、優先乘坐車(船)、優先中轉換乘。
第十二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在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徵集地尚未報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當地兵役機關負責送至就近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定列報;病故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病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並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應盡快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天不報到的,農村的取消其退伍義務兵的有關優惠待遇,城鎮的取消當年度安排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到後,憑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⒈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⒊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⒋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後,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劃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集鎮應准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佔用農村徵集名額,從農村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准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徵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每戶住房建築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系,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後,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後,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弊或瀆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新兵役法規定士兵退役後具體怎麼安排

具體安排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2)退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安排工作相關條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C. 退役士兵安置法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的法規。

D. 退役軍人保障法細則

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三章退役安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版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權役軍人安置任務。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

第十八條: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4)退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並完成退役士兵個人檔案材料審核後,通知到每名退役士兵本人。在接到通知後,憑《退出現役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退役軍人事務局辦理接收報到手續並領取《退伍軍人介紹信》。

憑《退伍軍人介紹信》到鄉鎮退役軍人服務站報到並錄入退役軍人信息,到相關銀行激活部隊退役金發放卡。

E. 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內容

退役軍人保障法復2021年起實施,具體是制保障退役軍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軍人在退役後可以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十八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5)退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設立退役軍人服務站點,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條,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退役軍人聯系溝通,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F. 新兵役法規定的 服役期一般要幾年 服役期滿退役時一般是在幾月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為兩年!
每年的11月底到12月退伍!

G.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於2011年10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第608號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拓展資料: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H. 勞動法對退伍軍人的工齡有何規定

《勞動法》中未對退伍軍人工齡作出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有較詳細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退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國家機關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2、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從縣(或)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勞人險函[82])。

3、復員、退伍軍人,回農村參加一般農業生產後,又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之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5、被判刑後的復員退伍人員,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6、義務兵退伍後,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與軍齡應計算連續工齡(國發[78]106號)。

7、臨時工應征入伍,復員轉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計算問題,按保險福利局勞人險退[1982]32號文件執行,可將其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I. 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退役軍人的保障、服務、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

第三條:退役軍人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國家尊重、優待退役軍人,保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關愛退役軍人的氛圍。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五條: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工作。

中央有關機關、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工作。

第七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服務、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資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退役軍人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對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公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一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三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制發,其統一樣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軍人退役時將其人事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軍人人事檔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移交接收過程中,退役軍人發生與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其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銷或者轉隸、合並的,由其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並後的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

第十八條: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條件以及在軍隊的職務、等級、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做好職務職級確定工作。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現役須滿規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第十九條:對退役的軍士,國家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現役須滿規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退役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業。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供養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供養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第二十三條:退役時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和軍士,退役後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時起停發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退役軍官和軍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對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對參戰退役軍人,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第二十六條:軍人服現役期間受到紀律處分且影響惡劣的,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後相關撫恤優待和榮譽待遇。

第二十七條:軍人退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國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並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可以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認定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開展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一條: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高等學校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三十二條: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碩士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國家依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 (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向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 (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加強動態管理,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業創業

第三十五條:國家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進行就業推薦、職業指導,扶持退役軍人就業。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本法所稱殘疾退役軍人,是指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役的軍人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七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三十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第三十九條:各地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與穩邊固邊等重點工作。

第四十條: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當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創業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退役軍人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優惠服務。

第四十二條:退役軍人及其創辦的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

第四十三條:企業招用退役軍人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優待和撫恤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准。

第四十五條:國家逐步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准體系。

第四十六條:軍人退役後,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七條:軍人退役時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第四十八條: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並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四十九條: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收治或者集中供養服現役期間做出突出貢獻並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二條: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准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第七章:褒揚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集中舉行迎接儀式。迎接儀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五十六條:機關、軍隊有關部門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勛章、獎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與國防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國防教育活動,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先進事跡的宣傳,通過製作公益廣告、創作主題文藝作品等方式,弘揚退役軍人犧牲奉獻精神。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參戰退役軍人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獲得省部級或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

第五十九條: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國家建立的軍人公墓。

第八章: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加強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建設,提升退役軍人服務規范化、標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退役軍人工作和生活狀況,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加強對退役軍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各種渠道宣傳解讀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五條:國家實行退役軍人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部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優待、撫恤、褒揚、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

(三)、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工作經費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優待撫恤對象、標准、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十九條: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退役軍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

第七十二條:退役軍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適用本法。

第七十五條: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原文職幹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法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的范圍和認定標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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