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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建設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8 15:31:43

⑴ 《創新社會治理 加強基層建設》的正式文件何時頒布

材料一:第一條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第二條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材料二: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以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義和權力,謹庄嚴宣告: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名正言順地應當成為自由獨立的合眾國,……
材料三:第一條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第三條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第六條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十七條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請回答:
(1)材料一、二、三分別出自歐美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哪三部文件?
(2)材料一法律文件頒布的目的是什麼?這一法律文件的頒布,標志著這個國家建立了什麼政治制度?
(3)材料二的文件是在何時頒布的(寫出年月日)?這一文件的頒布有何重要意義?
(4) 材料三的文件是由資產階級革命中哪一機構通過的?
(5)綜合上述材料,請你寫出它們在政治思想方面的共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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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
(2)限制王權;君主立憲制.
(3)1776年7月4日.標志著美利堅合眾國(或美國)的誕生.
(4)制憲會議.
(5)宣揚民主,反對專制.

⑵ 誰有鄉鎮基層政策法規匯編的

農村政策法規
1、農業法:廣義的農業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范農業經濟主體行為和調控農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按照農業法的規定:狹義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2、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
3、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即「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
4、農村社會發展目標: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5、政策的法律化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國家的法律基本特徵之一。這就要求我們,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將黨的政策主張,通過立法形式上升為法律,使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統一起來。農業法的修訂就是實現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是這方面立法實踐的一個典型。農業法的多數條文,我們都可以在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據。農業法的貫徹實施,必將有利於實現由主要靠政策指導農業,進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導農業發展的轉變,實現以行政手段管理農業,進一步向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農業的現代農業管理方式的轉變。
6、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概念和我國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基本組織制度。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是對農業生產過程的決策以及組織這些決策實施的基本組織制度和形式,包括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組織制度、生產經營主體和經營形式。有關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規定是農業法最核心的內容之一。
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組織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7、二輪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變。
作為農村的基本經營體制,必須長期實行。而要堅持這個經營體制,就必須要賦予農民足夠長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內確保承包關系的穩定。(請大家根據相關知識結合我國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展開論述)
8、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活動原則:
第一,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第二,民主管理。第三,盈餘返還。
9、農產品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
(1)為成員提供生產、產品營銷、市場信息、技術、業務培訓等多方面的服務。
(2)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3)代表本行業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
10、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指以市場為導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依靠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各種中介組織的帶動與連接,立足於當地資源優勢,確立農業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將農業再生產過程中的產前、產中、產後諸環節連接成為完整的產業鏈條,實行種養加、產供銷、貿工農等多種形式的一體化經營,把分散的農戶小生產聯結成為社會化、專業化的規模生產,形成系統內部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營機制,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農產品多次增值的一種新型農業生產經營形式。
11、《農業法》對農業結構調整的方向: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12、農業法對國家農業財政投入水平的規定。《農業法》規定,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13、如何減輕農民負擔:
(1)禁止非法收費、罰款、攤派。(2)不得向農民集資和非法在農村進行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3)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農民征稅。(4)不得對農村中小學生非法收費。
(5)不得侵犯農民在土地徵用、佔用時的合法利益。(6)不得強制農民接受服務。
14、農村土地的概念《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15、家庭承包的特點:承包方是特殊主體;承包關系期限長;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屬性;適用的原則不同。
16、承包方的權利:使用承包地的權利、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權利。
1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對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期還可以延長。作出這種區分,主要是考慮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差別較大。
18、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將其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於第三人的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可以是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
19、土地權利登記制度的類型:登記要件主義;地券交付主義,又稱托倫斯登記;登記對抗主義。
20、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轉與家庭承包流轉之間的區別:沒有轉包的流轉方式、增加規定了抵押的流轉方式、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21、自然資源包括哪些門類:主要包括土地、水、氣候、生物和礦產資源等五大門類。
按自然資源的可再生性質為標准,可以將自然資源分為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恆定性資源三大類。
2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們經常進行耕耘並能夠種植、生長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2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及當地人口和耕地資源狀況,將質量好、產量高、生產潛力大且集中連片的耕地劃為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一種耕地保護制度。
24、土地開發:是指人們通過勞力、技術和資金的投入,將土地由自然資源改造為經濟資源。
25、開墾土地:是指以墾殖為目的開發土地,即開墾荒地為耕地用於農作物的種植。開墾土地是土地開發的一種具體行為。
26、占墾平衡:是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的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27、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按照《森林法》第三條的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有三種形式,即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28、森林的種類:按照《森林法》第四條的規定,森林具體可以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五類。
29、我國林業建設的方針:「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具體內容大家看教材)
30、草原的權屬形式: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對於草原的使用權。
31、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載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時期內,一定草原面積上,在不影響草原生產力及保證家畜正常生長發育時,所能容納放牧家畜的數量。
落實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過採取禁牧、休牧、劃區輪牧、牲畜舍飼圈養、提高牲畜出欄率等措施,減輕天然草原的放牧壓力,逐步恢復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開展人工草地、飼草飼料基地建設,不斷增加飼草供應量,並通過改良牲畜品種、優化畜群結構、提高飼養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斷提高畜牧業生產效益,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來講,就是應當從增草增畜、轉變畜牧業生產經營方式入手,從根本上扭轉超載過牧的局面,最終實現草畜平衡。
32、漁業:是捕撈、養殖和加工水生經濟動植物區的水產品的產業。
33、我國的漁業生產方針:《漁業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34、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保護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是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任務。《漁業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了這一點:1、禁止性行為的規定。2、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制度。水產種質資源是漁業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有益於水生動植物種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3、強調水生野生動植物的重點保護。4、漁業資源環境的保護
35、種子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36、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定義:就是指生產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有關種子管理機構核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按照指定的作物種類、產地和規模生產。
37、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領取條件: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3)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疫設施。(4)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8、假種子:是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劣種子:是指第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第二,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第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第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第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39、種子生產經營概念:種子經營指生產出來的種子通過各種渠道到達使用者手中的全過程。
40、《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領取條件
《種子法》和《許可證管理辦法》,按照經營種子的類別、經營項目就《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領取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公司,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3、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4、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設備;6、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有5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7、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41、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知曉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請求賠償的權利。
42、植物新品種權授予的實質條件:即授予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條件。
43、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表現形式:體制的二元性、經濟的二元性、社會的二元性。
44、就業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盡快實施有利於實現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制度。第二,擴大農村勞動力的就業總量。
第三,重視農民的非正規就業,引導其向正規就業轉化。第四,擴寬農村勞動力在鄉鎮企業和中小企業中的就業渠道。第五,努力提高農村勞動力的整體素質和就業能力。第六,政府要為勞動力提供轉移就業服務。
45、稅收政策:
第一步,取消農業特產稅,將原有的農業特產稅並入農業稅;逐步減征農業稅,五年內取消農業稅。
第二步,通過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徵收增值稅的方式,「部分轉移」原來的農業稅負擔。
第三步,對農業品加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46、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的調整對象:1、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2、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47、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管理和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的特徵: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3)物權的標的是特定物。(4)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48、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49、債權的概念和特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與物權相比,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債權調整的是財產流轉關系,即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物權調整的是財產歸屬關系,即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即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主體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主張權利。而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即物權是絕對權。
3、債權的權利主體必須藉助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實現其權利,即債權是請求權。而物權的權利主體無需藉助義務主體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即物權是支配權。
4、債權的同一標的上可以存在多項內容相同的債權,即債權具有相容性。而物權的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項內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觸的物權。
5、債權的同一個標的存在數個債權時,他們的效力平等。而物權同一個物上存在多個物權時,各個物權的效力有先後之分,即物權具有優先性。
6、當債權和物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50、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能分離的非財產權利。種類:人身權分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身份權又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
5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5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基本特徵: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兩種能力在范圍上一致。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託的代理人來實現。
54、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法通則》列舉了相鄰關系的幾種主要情況:
(1)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它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它方正常生活、生產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的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損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4)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賠償;
(5)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方生產、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6)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的,對有過錯依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7)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55、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的發生根據,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56、債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分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57、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制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計劃生育原則。
58、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離婚的條件:婚姻法規定,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列舉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幾種具體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9、夫妻的財產關系可以選擇法定夫妻財產制或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財產歸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3、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60、法定繼承:是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范圍、繼承先後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內容的一種繼承方式。
特徵:(1)繼承人范圍法定。(2)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法定。(3)遺產分配原則法定。
61、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遺囑繼承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贈,是指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與死後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62、遺產的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6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組建並登記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盈利性組織。
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稅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規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受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工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勞動報酬。
64、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市場主體。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依法結社權、知識獲取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
65、我國的土地基本國策:《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二)各級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66、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條件和要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原有的建設用地和經批准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農用地。
67、義務教育,是依照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義務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質和特徵:義務教育的全民性、義務教育的義務性、義務教育的免費性、義務教育的強迫性、義務教育的公共性、義務教育的基礎性。

⑶ 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作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就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應該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動機。
程序正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堅持公開原則、迴避原則。
高效便民。要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銷、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權責統一。實現權力和的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中國要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就必須依法行政,同時依法行政也是當今社會解決基層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各類問題的關鍵。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護幹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中國將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階段,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其中,對加強法治建設,落實依法治國方案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對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從嚴治國,依法行政進行了強調,這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對維護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也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⑷ 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鄉鎮黨委()應當對黨員分期分批進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證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含總支、黨委,下同)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鄉鎮、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努力成為團結帶領群眾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堅強戰斗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名的,可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名的村,或黨員人數雖不足50名,但村辦企業具備成立黨支部條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名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准,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村黨委受鄉鎮黨委領導。村黨支部、總支部和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 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精幹高效,加強服務,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村幹部誤工補貼人數和標準的確定,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掌握。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問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和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
(六)領導本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幹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加強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科技發展經濟。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制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第十三條 對群眾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第十四條 搞好村鎮規劃,改善村鎮面貌,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戶活動,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十五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好人好事,弘揚正氣。了解群眾的思想狀況,幫助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及時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穩定。
第六章 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
第十六條 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農村基層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帶領群眾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本領。
第十七條 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準虛假浮誇;堅持依法辦事,不準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斗,不準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堅持廉潔奉公,不準以權謀私。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班子,應當由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群眾擁護,能夠帶領群眾完成各項任務的黨員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具有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農村工作。村黨支部書記還應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善於做群眾工作。
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改善領導班子的結構。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問題,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情要同群眾商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書記要敢於負責,有民主作風,善於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委員要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主要內容的組織生活會,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農村黨員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知識。
黨員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適合農村特點,貼近黨員思想,採取多種形式。發揮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的作用。
鄉鎮黨委每年應當對黨員分期分批進行集中培訓一次。
第二十五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村黨支部每月應當開展一次黨員活動,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採取教育幫助、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置。
第二十七條 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要組織開展黨員聯系戶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加強和改進對外出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外來黨員,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他們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向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及時嚴肅查處。處分黨員必須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進行。對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要加強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第三十條 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吸收優秀青年、婦女入黨。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縣(市)黨委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社會工作政策與法規這門課程第十二章 我國社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的知識點有哪些

社會工作政策與法規這門課第十二章 我國社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 城市社區自治政策與法規,第二節 農村社區自治政策與法規,第三節 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

⑹ 全面推進基層法治建設有哪些要求

基層法律制度是基層法治系統中的關鍵和核心,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基層法治系統正常運轉的前提, 推進基層法治就必須健全、完善基層法律制度。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和立法人員必須革新立法觀念, 改進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技術, 確保立法的科學性; 要及時對社會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以研究, 推進法律和法規的立、改、廢, 保持法律的連續性、適應性; 明確立法許可權, 加強立法監督, 廢除一切同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土法規、土政策和村規民俗。
培養、提高基層群眾與基層幹部的法律意識需要做到: 推進執政黨率先垂範, 黨不僅要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 更要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 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 更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正確處理好黨政關系、黨法關系, 嚴格實行黨政分開和司法獨立制度, 克服黨政不分, 黨法不分, 以黨代政、以黨代法。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意識, 提高他們依法決策, 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明執法, 公正司法, 樹立法律之重、法律之威, 提高人們對法律的信任感、依賴感、親近感、正義感和神聖感。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 積極開展送法下鄉活動, 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開展法制教育, 提高人們法治觀念, 使人們知法、守法和用法。

⑺ 基層建設法治政府或法治社會的新舉措有哪些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和前提。一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於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要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同時,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二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對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梳理,明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能夠行使的職權范圍,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三要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合理、清晰界定政府間事權,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促進政府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盡其能,充分發揮好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一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二要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抓緊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三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各類決策主體的責任,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切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是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制度動力。一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二要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三要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四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努力提升執法人員素質和能力。五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掛鉤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六要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建立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銜接工作的監督,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點任務。一要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征地拆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二要完善執法程序,通過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的具體操作流程,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及時發現、解決和有效預防執法中的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有效規范執法活動。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為執法活動提供明確依據,從制度上解決執法不公現象。四要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建立運行執法信息平台,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五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一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完善監督體系,科學設定監督職責,嚴密監督程序,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二要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三要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四要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切實提高審計機關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法治政府必然是陽光政府。一要完善政務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二要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推進行政權力的公開化、透明化,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過程監管,防止行政權力肆意膨脹。三要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四要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五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六要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提供便捷的行政管理服務。

⑻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3、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4、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負責村、組幹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6、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8)基層建設法規擴展閱讀: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3、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4、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6、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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