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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題

發布時間: 2020-12-18 15:22:59

A.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考試兩道論述題求答案

現代法治原則之下,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誠實守信,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廢止行政行為,否則應賠償或補償相對人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在行政法領域,信賴保護原則已廣泛應用於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指導等各個領域。為實現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的法治化,必須在准確界定信賴保護原則法制地位的基礎上,逐步完善現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補償、行政賠償以及司法審查制度。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目前在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所做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變更、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對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該行為有效存續的信賴而獲得的合法利益予以合理補償。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來理解:但是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法學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運用相對來說還比較落後。研究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維護政府誠信、保護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誠信社會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B. 電大期末考試復習資料《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多項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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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
a. 可以申請復議
b. 不可以申請復議
c. 法院判決後,不服可再申請復議
d. 撤訴後再申請復議
正確答案是: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何種訴訟確立的基本制度( )。
a. 民事訴訟
b. 刑事訴訟
c. 行政裁決
d. 行政訴訟
正確答案是: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申請人的損失包括( )
a. 所有損失
b.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c. 間接損失
d. 直接損失
正確答案是:直接損失

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這屬於公務員的( )權利。
a. 申訴控告
b. 享受報酬、福利
c. 依法執行公務
d. 身份保障
正確答案是:身份保障

下列( )項不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a. 秘書長
b. 民航總局局長
c. 國務委員
d. 審計長
正確答案是:民航總局局長

C.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練習試題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議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 證 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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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考試兩道論述題求標准答案

  1. 針對的對象不同;抽象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具體針對具體的人;

  2. 行為後果不同;具體的行為後果會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抽象則不會;

  3. 實施主體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機關,具體的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准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以上來自網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確。)


以上內容也不算什麼標准答案,僅供你參考,提供一個思路,具體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組織哈語言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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