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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 2020-12-18 13:25:12

⑴ 稅收執法監督的作用

從目前的稅收執法實踐來看,執法隊伍的素質與依法治稅的要求存在較大的差距。執法監督制約的科學機制尚未形成。執法監督不力、手段有限、效果欠佳和多頭監督、重復監督的現象同時存在。因此,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稅收執法實踐的客觀要求。稅收執法監督的作用集中表現在:
(一)稅收執法監督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從稅收執法工作的現狀來看,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我國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總是與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相關聯,解決這個問題,加強執法監督是有效手段之一。稅收執法監督,通過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從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立竿見影的作用。
(二)稅收執法監督是高效執法的助推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切身感受到,管理有序是提高效率的主要手段。稅收執法也一樣,執法行為規范,也有利於提高執法效率。反之,如果我們執法不規范,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執法隱患和不良後果。這肯定會嚴重影響執法效率。所以,稅收執法監督可以監督、規范執法行為,及時發現根除執法隱患,防微杜漸,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從而助推執法效率的提高。
(三)稅收執法監督是保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具體措施。
稅務幹部在執法工作中面臨較大風險。由於目前法制不夠完善,稅收執法水平和能力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社會上的腐敗氛圍和執法人員面臨親情友情的干擾,以及權力對執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與執法對象間的直接利害沖突明顯,這些因素造成了稅收執法工作是一個比較容易犯錯誤的工作。稅收執法監督是稅收執法行為的緊箍咒,是執法警鍾。古人雲「嚴是愛,縱是害」,稅收執法監督是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嚴管措施,但它有利於稅收執法人員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是保護稅收執法幹部的具體措施。

⑵ 在辯論賽上 正方:納稅服務比稅收執法重要 反方:稅收執法比納稅服務重要 現急求反方論證

其實很簡單啊,稅收執法與征管服務本來就是稅務機關相輔相成的兩個職能,可以舉個專反例,如果屬一個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做得很好,各種軟硬體設施很完善,但是稅收執法不嚴,轄內企業稅收違法現象比較多,納稅人納稅遵循度不高,那麼,納稅服務做得再好,也無法促進該稅務機關組織收入工作的發展。

⑶ 納稅服務vs稅收執法重要 辯論賽

通過服務的方法實現執法,而不是以往的強制式執法。
執法是將法律規定的內行為規范落容實好、監督好。但服務好了,人們主動去落實法律規范,就更有執法的柔性了。

服務也沒有一定的規范,都是脫胎或取用於文明服務、簡化手續、禮儀等傳統溝通、禮制。

真正的好服務是公平公正執法,對大家都一視同仁,以平等心對待,以公正心對待,以仁者心去關懷。這個服務或者執法就比較高級了。

真正的執法是對大眾有深厚的感情,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新三民主義。這樣的境界要做到,才會有良法,才會消除惡法,讓大眾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實現古人所講的無為而治。

什麼服務最好?父母的關懷、無私的幇助、細心的勸說最好!
什麼執法最好?爸爸嚴厲的教誨、老師諄諄的教導、長者善意的提醒!

道德為上,服務無厭,執法若水,上善者自覺、自強。

⑷ 淺議如何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不規范表現 對程序合法認識還不到位。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國稅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大大減少。但是少數國稅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託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目前,在基層稅務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企業的關系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企業並沒有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此外,由於崗位調動等原因,法定證件不能及時辦理,導致個別稅務執法者無證執法的情況存在。 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基層國稅機關中執法過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稅務執法人員在發票管理、集貿稅收檢查、納稅申報、稅務資料報送等環節經常使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視筆錄製作和備案工作。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相關政策規定更新快、更新頻繁,具體業務環節規定日趨細化,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基層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負擔很重。時間長了,就難免造成新舊混淆、使用錯誤等問題。 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國稅隊伍中還存在一部分執法人員素質較差,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日常不注重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竅不通,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在執法過程中,有些國稅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規范的措施 強化程序意識。稅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個稅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志。加強程序化建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增強各級國稅幹部的程序意識,加大對法律法規尤其是具體程序履行細節的普及培訓力度。通過程序意識的增強,使廣大國稅幹部自覺學習程序,自覺履行程序、自覺遵守程序,將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納入法治軌道,減少其運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現代行政管理領域紛繁復雜,要提升程序化建設水平,沒有相對人的參與和配合,行政執法很難做到規范有序,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是一種互動合作的關系。各級國稅機關應緊緊圍繞民主化進程的推進,更多地引導行政相對人參與管理活動。各級國稅機關要通過增強相對人的參與來規范和約束行政執法的行為,確保各項程序能夠履行到位。 公開執法監管程序。一方面, 對內對所有執法項目的內容進行分類梳理,根據各崗位的職責,以「圖表」形式重新明確項目操作流程、受理時限、審批許可權,規范稅收執法文書在各個崗位間傳遞方式和時限,使各崗位稅收執法內容明確、責任明確、流轉順暢,使各個崗位國稅幹部都能明確為什麼要這樣做,應該如何做,怎樣做才能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對外執法項目要公開化。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將「登記及資格認定、徵收方式鑒定及定額核定、發票管理、納稅申報及稅款徵收、防偽稅控管理、相關證明」等項目通過公示牌、《執法項目公開手冊》、牆報、觸摸屏、國稅網站等向全體納稅人公開,對重點項目採取「圖表」與文書相結合方式公開,明確辦稅資料、辦稅要求、辦稅程序和辦稅期限,公開服務承諾、救濟方式,體現執法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提高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和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性和主動性。 強化監管執法程序監督。行之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是加強稅收執法程序化的保證。法制部門與監察部門聯手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設置高壓線,可以從制度上保證一線執法人員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各級國稅機關要制訂稅收執法糾錯措施,通過談心、戒免談話、考核扣獎等手段,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增強幹部執法責任意識,提高執法質量。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全員的稅收法制知識的學習,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專業性的法律或執法知識的大型培訓或者講座,以增強法律意識和宏觀概念; 加強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性的培訓,對於新的執法流程和執法文書,製作清晰的實例進行講解和培訓;製作和不斷更新執法文書示例,掛在內網供大家使用下載;所有執法文書均掛在內網,方便查詢和使用。 利用信息技術促進程序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規范程序運作,是程序化建設的一場革命,它能將制度和科技完美結合,確保程序履行始終處在法治軌道上。要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把信息化建設與創新監管制度、提高服務水平融合起來,依託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程序化建設。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國稅行政管理機關政府網站的服務功能。另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科技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執法方面的廣泛運用,提高監管執法的現代化水平。

⑸ 稅收執法知識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

⑹ 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一)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推進依法治稅。法治是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治稅的過程,既是實施法律賦予的稅收管理職權的過程,也是實現「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工作宗旨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法治是手段,也是目的。稅務機關不僅承擔著組織稅收收入的任務,還要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對外執法行為,切實保證稅收法律、法規與規章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得到正確貫徹與執行,減少濫用權力多征和失職不征、少征稅款以及其他執法違法行為。防範執法風險的根本,在於通過制度建設以及科學規范的管理,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降低稅務人員受到法律追究的機率,促進稅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從而深化依法治稅。
(二)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稅務部門的第一要務是組織稅收收入,而稅收收入需要通過加強征管來實現。稅務部門和稅務幹部只有增強風險意識,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做到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征管質量,降低執法風險,從而確保稅收收入的足額及時入庫。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市場經濟環境下,稅收管理要面對和解決的是多元利益主體並存下的復雜稅收法律關系,能否處理好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益關系,切實實現好、維護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關繫到稅收法律規范及國家的大政方針能否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更關繫到稅務機關能否營造和諧的征納關系和執法環境,而和諧的征納關系和執法環境正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旨在通過明晰稅收執法各環節存在的執法風險形式及其法律後果,警示稅務人員時刻遵循法治原則,正確履行稅收管理職責,樹立良好的稅收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減少各類涉稅爭訟的發生,營造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促進稅務幹部隊伍的健康成長。稅務幹部隊伍經常出現違法違紀而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會嚴重影響到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也必然會挫傷稅收執法人員的信心和工作的積極性。通過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是切實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促使廣大稅務幹部不斷提高抗風險能力,確保不犯或少犯錯誤,從而確保整個稅務幹部隊伍的穩定和發展。

⑺ 稅收執法責任制概念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
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⑻ 稅收執法資格有什麼用

稅收執法資格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的一種。主要報考對象是稅務人員,考試內容主要包括稅收法律基礎知識、稅法知識及與稅收相關的法律知識,其中大部分為稅務人員執法應知應會的知識。

⑼ 如何有效防範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完善預警體系,加強執法監督。一是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稅務紀檢監察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察網路。
二是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
三是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
完善執法機制,控制執法風險。一是嚴格規范執法事項審批,注重稅收執法事前監督。實行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和備查備案制度,在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時,必須從法律關、業務關、協調關三個方面嚴格審核把關,否則一律不得出台。同時,嚴格日常稅收執法審查審批程序。凡是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的,必須由各級稅收法規部門進行審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在全系統內公開選拔業務強、素質高的人員擔任稅收法制員,負責對每一執法事項出具審核處理意見,全面監督和規范基層的執法工作。
二是健全內外監控約束機制,加強稅收執法過程監督。建立以信息化為支撐的權力監督機制,實現稅收執法業務的全程覆蓋和實時監控。根據計算機自動考核結果對執法過錯行為及時進行責任追究,防止執法過錯行為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規范暢通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監督。
完善應急機制,加強事後監督。一是建立突發性事件預警報告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開展事前分析預測,並將預警內容及時在一定范圍內發布,便於各基層單位做好應對工作,提高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處理能力。二是嚴格突發事件的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

⑽ 淺析如何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面臨的各種潛在危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正面臨嚴峻考驗,一旦執法時行為不當,就可能會觸犯法律法規,這對地稅部門同樣適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規范執法行為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細心、耐心,更要專業、專心,遇事要認真分析,嚴格按法律、法規處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執法風險。本文列舉了地稅部門當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其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提出了防範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地稅執法風險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一是稅務登記環節存在漏管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等)沒有管理到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現象依舊存在。 二是稅款徵收環節不規范的行為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如:中小業戶不按規定核稅,少征稅款;由於地稅工作人員計算錯誤,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如:由於地稅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悉,無意識致使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空轉虛收稅款;擅自設立稅款過渡帳戶;違背稅法規定引稅、買稅賣稅。不規范的稅款徵收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著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檢查後被處罰或直接責任人面臨觸犯刑律的風險。 三是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執法行為程序上的不規范導致執法風險。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作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以及在未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就徵收稅款等。這些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可直接導致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形象受損、信譽降低,甚至要觸犯刑律。同時,這些不規范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也會由於稅務人員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而遭到敗訴,稅收執法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後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目前,稅收執法工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影響最大的稅收執法風險主要存在於這一類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當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稅收執法行為也會導致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致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迴避,或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在發票審驗過程中,工作不認真,致使納稅人長期違規開具發票;審批、核准項目實地核查時,不認真扎實,致使違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或權利等。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也將導致稅收執法機關可能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稅工作人員對當前的執法風險認識不足。地稅系統傳統上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只要完成任務就一好遮百丑,客觀上會放鬆對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 第二,地稅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稅管理隊伍人員執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知識結構、能力素質參差不齊,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對當前稅收管理職能轉變的認知能力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具體體現為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許可權或行政不作為、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規不當等,造成執法不公。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配套解釋滯後。一些新的法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都存在著某些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實際工作中每年有幾十到上百的專門請示就是實例。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一些具體案件,定性起來難以准確把握,很難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導致行政風險的產生。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當前,全省地稅系統正在進行自上而下的執法檢查,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後,我們要堅持組織收入與執法檢查並舉,強化執法風險意識,並持之以恆,最大限度的規避執法風險,保護好我們的地稅事業和我們的幹部。 第二,定期組織稅務幹部的執法培訓,提高稅務幹部執法水平。重點推行稅務人員能級制,增強幹部隊伍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採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以及現場說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勵幹部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 ,促進幹部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隨著以電子申報、網上申報為趨勢的多種申報和納稅方式的推廣,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稅收執法權,優化配置征管資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制衡關系。充分利用稅收信息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各種稅收管理軟體,最大化地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減小人為的執法風險。 第四,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分解監督稅收執法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的管理權、徵收權、稽查權徹底分離,有效克服傳統稅務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增強工作責任心。地稅部門應該結合辦單位地實際,制定出科學有效的實施辦法,分工明確,相互制約,強化監督,是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 第五,充分運用好納稅服務中心這個涉稅平台。集中審批、審核,在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的同時,加強在執法程序上的正規化管理,進行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監控,減少在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 第六,完善考核機制,加大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加強教育,積極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首先,要針對少數地稅幹部廉潔自律的意識不強,遵紀守法的觀念淡薄;其次,強化制約監督。認真落實《兩權監督管理辦法》,將稅收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權力分解,並全面查找各個環節的執法風險點,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考核管理;三上加大懲處力度。對貪污、積壓、挪用稅款,收受賄賂,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查處,嚴肅處理,增強威懾力,自覺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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