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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高校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2-18 11:24:56

① 請問教師編制和教師招聘有什麼不同 怎麼考教師編制

(一)教師編制考試和教師招聘考試不是同一個概念。
教師編制考試指的是由政府、人社局、教育局統一組織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的考試。簡言之,就是教師資格證持有者通過縣(區)教育局及以上部門的教師招聘考試,並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國家體制內工作。
而教師招聘考試,不一定是在編教師,也可能是非在編教師,即為臨聘人員或者稱作合同制教師,也可能是代課教師。教師招聘考試,顧名思義,只要是招聘教師的考試,都可以稱為教師招聘考試。因此,在這個層面上,教師招聘考試包括教師編制考試、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合同制教師招聘考試、私立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和代課教師招聘考試等。
教師招聘特點:
1.編制教師
教師的編制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系統,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
有編制的教師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津補貼、職稱工資等組成。
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的升高而升高,工齡增加,工齡工資也增加,有編制的教師工作更有保障,更穩定,可以調動,退休後享有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2.特崗教師
特崗教師三年服務期內沒有編制,工資發放分為國家撥款部分和地方縣財政補助部分,保險公積金由當地縣財政負責解決。
三年服務期滿,經考核特崗教師轉為正式教師,三年服務期算教齡和評職稱的憑證。
特崗教師在筆試和面試都過關的情況下,直接算編制,有三個月實習期。
3.非在編教師
一些學校編制滿了,但還是缺少教師,於是會公開招聘一批教師,雖然不能及時給這些教師入編,不過等到有空編之後,會給這些教師辦理入編手續。
這些教師在教學期間的教齡,轉正入編後會算入教齡,正常評定職稱。
這些教師的工資,和在編教師差不多,甚至由於五險一金扣的少,實發工資比在編教師還要多點。
但是至於什麼時候有編制就不好說了,所以非在編教師的心總是懸著。
4.合同制教師
這類教師沒有編制,而且簽了合同後就不會入編。
教師的工資,參照在編教師發放,也不影響職稱評定,但五險一金是按企業險繳納,而不是事業單位保險。
目前來看,這一點主要是退休後養老金的領取額度相差較大。
除此之外,合同制教師的穩定性也還可以,如果不出現重大教學事故,基本不存在被解聘的風險。
5.私立學校教師
私立學校教師的待遇差別很大,能力強的賺的錢就多,能力弱收入可能會低一點。
畢竟私立學校需要口碑,很看重教學質量,不過毋庸置疑的一點就是私立學校教師工作會比較累。
6.代課教師
有的學校,由於教師休產假等原因,出現臨時性教師短缺,又無法通過教師招聘的方式統一調配,就會招聘代課教師。
(二)有無編制的有無編制的工資福利的區別
教師編制考試,考上以後在公辦學校任教,享受當地財政統一的薪資福利待遇,基本沒有失業的情況,這輩子也就穩定了,也就是傳說中的「鐵飯碗」。當然,鄉鎮及以下層次的在編教師,如果想調到城裡,可以參加「選調考試」,也就是常說的「進城考試」。
這其中最好,就是編制教師招聘考試,下面看看編制教師的好處。
第一,工作性質:教師的編制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部分地區部分崗位的教師會是差額事業編,差額事業編既財政撥付一部分工資,自收一部門)。
第二,工資組成:有編制的教師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津補貼、職稱工資等組成。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升高而升高,工齡增加工齡工資也增加。無編制人員工資固定,在職稱晉升和工齡方面,無法保證。
第三,工資待遇:有編制的教師工作更有保障,更穩定。可以調動,退休後享有社保和退休金。
第四,社會福利:1、社保:有編制的全額(政府和個人各承擔一部分,尤為突出的是住房公積金,但非編教師很多沒有或者標准很低)。2、貸款:尤其是房子貸款,在編人員可以憑身份和工作性質貸款,非編內人員只能抵押貸款。而且額度差距很大。
第五、教育資源的優勢:在編教師的子女可以隨教職工享受當地的或者本校的教育資源,編外教師不一定,有時想進公辦學校讀書都難。
第六、工作發展:在學校的教學及崗位分配上基本上都是任命在編教師,非編制教師只能在基礎一直服務。

② 公務員考試需要什麼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版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我想留在高校干行政,如果想成為在編,都需要考什麼

由各地方招聘簡章要求所定,一般考教育學、心理學、新課改、教育法規、教材教法等內容,其他還要看所考科目技能要求而定。另一種考試內容:專業知識和公共基礎知識。這個公共基礎知識也有不同,有的地區就是指上面的教育理論知識,有的地區是指
文史
法律
數學
政治
時事等綜合知識或者行測能力測試。除了以上有些地區還會有面試,考察內容涉及教學能力測試、專業技能測試、試講、答辯等形式,有些地區教師招聘則只有筆試內容,以當地教師招聘公告為准。
備註:各地區的教育網或則省教育廳的網站會下發教師招聘公告,教師招聘公告會有考試內容詳細說明。
一、教師編制含義
簡單含義:教師編制是指學校招聘教師的考試。
二、參考對象
師范專業可以報考教師招聘的編制

非師范類學生要取得教師資格證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統考省份不修科目不同,請查看>>統考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必須加試心理學和教育心理學,需准備復習參加教育部門舉辦的考試或者去考自學考試相關的科目。具體報名時間,可以咨詢當地教育部門。
三、報考大概流程
註:根據各地方教育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招考要求。如戶籍要求、學歷要求和考試要求等。拿美術考試為例:
第一關:網上或現場報名,審核材料
第二關:筆試,1:4的比例考試,但是每科只錄取考試人數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如果美術招4個老師,就必須有16人考試,也只錄取前16名,但是通常都是50,60多人考試。
第三關:面試,一般是在繼教中心或某個學校,隨機抽題目,靠你的應變能力。錄取一半
第四關:學校試講,才藝展示。這關通常都是2選1了。最後還有體檢,如果都合格,你就過了。
四、考試內容
由各地方招聘簡章要求所定,一般考教育學、心理學、新課改、教育法規、教材教法等內容,其他還要看所考科目技能要求而定。另一種考試內容:專業知識和公共基礎知識。這個公共基礎知識也有不同,有的地區就是指上面的教育理論知識,有的地區是指
文史
法律
數學
政治
時事等綜合知識或者行測能力測試。除了以上有些地區還會有面試,考察內容涉及教學能力測試、專業技能測試、試講、答辯等形式,有些地區教師招聘則只有筆試內容,以當地教師招聘公告為准。
備註:各地區的教育網或則省教育廳的網站會下發教師招聘公告,教師招聘公告會有考試內容詳細說明。
四、待遇與無編制人員的差別
1、工資待遇差別,有編制工資高,無編制工資低;
2、福利待遇差別;
3、穩定性差別,無編制的教師隨時面臨被炒魷魚;
4、有編制教師可以做任課老師、班主任、行政人員。。。無編制教師最多可以當任課老師,其他沒有機會。

④ 大學招聘行政管理人員(各處室)面試一般會問到什麼問題

一般可能會問到下面的問題:

1、你認為學校的行政管理人員應該具備哪些基本素質?

2、你是如何認識學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的?

3、做好新時期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4、說一說你對本校校訓的理解?

5、請擬一份關於國慶節放假的通知。

⑤ 公立醫院取消編制,實行人員備案制,是不是意味著不管什麼學歷的進去都是人員備案制,同工同酬門檻降低

公立醫院取消編制,實行人員備案制,是不是意味著不管什麼學歷都是人員備案專制,同工同酬?

公立醫屬院實行備案制改革,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人員都實行備案制,同工同酬。

1.關於備案制的范圍: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根據縣級醫院功能、工作量和現有編制使用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人員編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制訂和完善編制標準的基礎上,探索實行縣級醫院編制備案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所以,公立醫院並不是取消編制,而是在編制的基礎上,部分崗位探索實行新的備案制。

2.關於薪資問題:相關政策規定,提高醫院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醫務人員待遇。加強人員績效考核,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內部分配機制,做到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同工同酬,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收入分配向臨床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作出突出貢獻等人員傾斜,適當拉開差距。嚴禁把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醫院的葯品和檢查收入掛鉤。所以,在薪資待遇這方面,並非簡單的同工同酬。

⑥ 請問大學招聘行政管理人員(各處室)面試一般會問到什麼問題

  1. 你認為你行政管理人員必須擁有哪些品質?

2.你認為你的身上有沒有這些品質?

3.你認為你的身上有哪些缺點需要改進的?

4.你該怎麼了解這個工作應該擔負哪些職責?

拓展資料:

行政管理人員(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具備行政學、管理學、政治學、法學等方面知識.能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專門人才,學歷作為基礎。

1、機關辦公室,分配、資產登記、日常管理;

2、辦公區域室內外環境衛生、綠化、美化日常管理;

3、辦公設施、低值易耗品采購、發放、帳卡登記及保管;

4、辦公機關安全防火,確保防火設施始終保持完好狀態;

5、機關保安人員培訓、管理、監督、考勤考核;

6、機關辦公日常管理、調度、維修、賬目登記、核算;

7、與有關單位聯系;

8、文件的收發處理與歸檔;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司行政運作部分加以描述。

⑦ 考公務員需要什麼條件

考公務員需要的條件也基本固定: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截至報名首日),當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截至報名首日);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和法檢系統部分職位的,需具備規定的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法警的年齡、身體條件及政審條件;

(十)項目生報考必須是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其他人員不能報考。

以上十項為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除此之外,不同職位還對考生的身體條件、年齡限制、政治面貌、所學專業等有限制。報考者需要根據自身條件和所學專業從職位表中選擇完全符合要求的職位報名參加。

(7)招聘高校行政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

「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

⑧ 在高校招聘行政管理崗時,怎麼樣區分是有編制的

在校招聘崗位要根據自己的實力情況來選擇自己的崗位就

⑨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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