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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調取證據

發布時間: 2020-12-18 09:48:30

行政案件調查取證 法律法規

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驟。

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1)行政案件調取證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Ⅱ 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正確行使調取證據的權力求解答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中法院行使調取證據的權力的規定:
相關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權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第四十一條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Ⅲ 行政訴訟法常識: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專證據申請書屬應當寫明下列內容:(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Ⅳ 行政訴訟中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應符合哪些條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申請的主體是原告或者第三人。
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客觀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機關擁有充足的人員、裝備等有利條件,享有獲取證據的便利。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處於被動地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一般由行政機關掌握,導致行政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甚至無法取得證據等情況。因此,允許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是合理的。調取證據是人民法院的職權,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對原告而言,申請調取的證據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二是在行政不作為案件、行政賠償和補償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應當提供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應當與本案有關。此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這類證據主要包括檔案材料等。檔案材料是指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如土地利用規劃檔案、建設用地檔案、地籍管理檔案等。申請調取證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證據是由國家機關保存的;二是必須由人民法院才能調取。如有的檔案材料不對外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身份證、介紹信等相關證件不能查閱和獲取的。如果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的證據的,則無須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如果依法應當可以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得相應證據,而行政機關拒絕的,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Ⅳ 行政訴訟調取證據包括規范性文件嗎

在行政程序過程來中,已經篩選過的證源據如果沒有重大的瑕疵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獲得的這些證據,通常情況下是作為可接受的證據來加以使用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Ⅵ 行政案件里,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嗎

關於法院調取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做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從本條的表述來看,法院保留了調取證據的權力。但是,法院作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則上應該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正如西方法諺雲,「無原告則無法官」。中國審判方式改革後,法院對證據的調取被限制在極小的范圍內。行政訴訟中,被告恆定為行政主體,且由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應承擔敗訴風險。法院有調取證據的權利,但無舉證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二十九條如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對於證據的調取,存在兩種情形。
一, 依職權調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二, 應申請調取。《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就應當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行為當時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卻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顯然,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僅不能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其自身亦不能再進行調查取證。事後取得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的合法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Ⅶ 行政訴訟怎麼向政府機關調取證據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中法院行使調取證據的權力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內國行容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第四十一條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Ⅷ 行政案件是否可以用調取證據通知書 查詢通話及銀行賬戶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這些證據主要是指:內1由國家容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如醫院出於為病人保密或銀行出於對儲戶的保密而拒絕提供相應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要注意的是,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一是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申請書;二是能夠提供確切線索;三是法院不允許調取的,可以在收到不許調取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Ⅸ 行政案件調取證據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版取證據:
(權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Ⅹ 行政訴訟中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內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容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不可以提出,或者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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