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市場
㈠ 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法規規范市場秩序消除市場弊病嗎
規范市場秩序,消除市場弊病,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給予的引導,同時而需要參與者共同之匙
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2)法規市場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㈢ 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法理學二.憲法三.行政法四.刑法五.民商法六.經濟法七訴訟法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管理法包括哪些法律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於市場交易類型專繁多,屬因而市場管理法由眾多經濟法律規范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典。從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由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要素市場管理法、商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構成。
你可以查閱相關法律文件,推薦《市場管理法教程》,參考資料:胡志民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
㈤ 簡述規范市場的措施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行為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糧食流通市場,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辦理轄區內各類糧食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糧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受理並處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
(四)宣傳糧食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指導、督促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建立並實行糧食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五)依法履行其它糧食市場監管職責。
第四條糧食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後,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並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年收購量低於50000公斤或從事季節性收購的個體工商戶,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開辦糧食交易市場和從事糧食經營須申請其它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七條糧食收購者在其登記的經營場外長期設點收購的,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
糧食收購者在其登記的經營場所外季節性收購的,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條件,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糧食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經營行為:
(一)依法應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超過核准經營范圍和期限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應辦理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
(二)應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證》而未取得或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銷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糧食冒充合格糧食的;
(四)銷售偽造、假冒他人廠名廠址、注冊商標和有關質量標識等糧食的;
(五)在經營活動中進行虛假宣傳、合同欺詐的;
(六)利用經濟優勢地位或不正當手段,迫使他人進行交易的;
(七)囤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最高庫存量的糧食、並不執行當地政府有關糧食調控政策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二)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三)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四)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糧食交易市場開辦者負責本市場糧食的質量管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證照不齊的,不得為其提供經營場地;
(二)明確入場經營者對糧食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要求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進銷貨台帳、質量承諾、不合格商品召回等制度;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與管理,發現不合格糧食應及時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行動。
第十二條糧食經營者為所銷售糧食質量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和糧食商品質量;
(二)建立進、銷貨台賬,經營台賬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
(三)對所經營的糧食建立質量承諾制度;
(四)發現所銷售的糧食存在嚴重缺陷等質量問題,可能對人身健康、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追回不合格的糧食。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下列制度與方式,對糧食市場實施監督與管理:
(一)建立糧食經營者「經濟戶口」,實行信用分類監管;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糧食市場巡查制,做好巡查記錄;
(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糧食質量監測,建立糧食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和糧食質量信息公示制度;
(四)實行糧食質量監管預警制,根據市場巡查、糧食檢測、抽樣檢測、消費者申訴舉報及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糧食質量動態信息,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和預警;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12315消費投訴舉報網路,及時受理和調處消費糾紛。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與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糧食經營者違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未辦理備案手續從事糧食收購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利用經濟優勢地位或不正當手段迫使他人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囤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最高庫存量糧食、並不執行當地政府有關糧食調控政策的,責令改正,並處理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理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糧食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㈥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哪些是關於市場管理的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管理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服務廣告市場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轉發《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全面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於《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中「同住成年直系親屬
·陝西省商務廳關於做好2010年度石油市場管理工作總結和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報送房地產市場管理宏觀調控情況的通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保障春耕生產用種加強種子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金銀飾品零售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我省整頓成品油市場實施意見和《陝西省成品油市場管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國庫券轉讓市場管理的
·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關於當前圖書市場管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江蘇省運輸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民用煤市場管理進一步做好民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醫葯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格執行《整頓中葯材專業市場標准》加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印發《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市場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管理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彩票市場管理禁止擅自批准發行彩票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國內貿易部、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堅決杜絕非碘
·商業部、國家計委、國家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邊銷茶計劃管理和市
·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民用木材水泥放開經營和加強重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的試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城鄉規劃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的若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㈦ 有關市場營銷的法律
有關市場營銷的法律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專利法》 ,《商標法》、《廣告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市場營銷(Marketing),又稱為市場學、市場行銷或行銷學,MBA、EMBA等經典商管課程均將市場營銷作為對管理者進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塊包含在內。
2,市場營銷是在創造、溝通、傳播和交換產品中,為顧客、客戶、合作夥伴以及整個社會帶來價值的活動、過程和體系。主要是指營銷人員針對市場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行為的過程。
㈧ 論述我國市場經濟的法規體系
在民商法方面,那些集中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要求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民法通則》是調整現階段我國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准則,它對民事主體、民事行為、物權、債權、民事責任等法律制度的確認,對保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在未頒布民法典的情況下,一些重要的民事特別法的頒布無疑有利於民法體系的完善,像《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擔保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等法律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我國的商事法制建設進程明顯加快,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及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制定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已經成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基石。
在經濟法方面,那些主要體現國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功能、地位和角色的法律逐一頒布施行。我國以所有制及經濟成分為標准而分別頒行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村和城鎮兩個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三個規范外商來華投資的企業法,雖然它們的規范標准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比有諸多欠缺,但其在明確企業的權利義務、增強企業活力、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小視的。產業發展和振興方面的立法多數是在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的幾年中頒布的,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業法》、《漁業法》等。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管理要求,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律應當是經濟法中的重頭戲,其中比較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業已實施的有《預演算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各種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等。市場經濟越發展,市場秩序的維護就越重要。近年來規范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的立法進程較快,法律、法規的數量不斷增加,其中重要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標准化法》等等。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頒行的《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在維護勞動者、弱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震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縱觀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總體上說,黨和國家是高度重視的,立法進程是較快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法律體系框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和矛盾。
第一,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契合度較差,有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律、法規具有濃重的舊經濟體制的痕跡。由於很多經濟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規范的明顯特徵就是維護行政權力和計劃的權威,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律規范比較薄弱,許多規定已陳舊過時,亟待進行全面的廢、改、立。這種狀況既不適應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需要,又與世貿組織規則體系的要求相距甚遠。
第二,經濟立法嚴重滯後,與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由於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和體制的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立法的滯後是普遍現象,而經濟立法的滯後尤為突出和嚴重。無論是民商法領域,還是經濟法領域都有立法落後於改革現實的情形。例如,我國自《公司法》頒布以來,企業改制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化進程明顯加快,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但《公司法》的實施條例和相關配套法規沒能及時制定出來,以致於新舊企業體制混雜並存,現代企業制度的優越性不能充分顯現出來;伴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的物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很多新的重要的物權形式不能及時得到法律的確認,而《民法通則》中關於「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規定又不能滿足保護現有各種物權的需要,法律調整上留下了很多空白地帶,這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很不相稱的。再譬如,西部大開發已如火如荼地展開,但經濟要發展,法律要先行,諸如《西部開發法》、《中西部發展促進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刻不容緩,否則必然會出現東西部經濟差距在縮小,但法治差距會擴大的不和諧局面。
第三,經濟立法的內容政策性、原則性強,而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較差,加大了法律實施的成本。根據公認的法理學觀點,政策是制定法律的靈魂和依據,而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規范化和條文化。在經濟立法實踐中,往往不能合理而及時地將經濟政策轉化為經濟法律規范,而經常出現「政策搬家」,經濟政策的靈活性被引入法律,就使經濟法律規范缺乏嚴格的規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執法過程中就難免出現「法為我用」等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的不良後果。例如,《破產法》由於自身在立法上存在過於原則、與其他法律法規不配套等缺陷,在實施過程中,一個企業是否破產、破產的法定程序等經常受到具有臨時性特點的國家政策和政府行為的直接干預,使《破產法》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經濟立法內容散亂、標准不一、結構失衡的問題依然存在,使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在和諧性難以體現。現代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整體系統性、預見指導性、動態適應性等特點,具有綱目有序、平衡協調等基本表徵。而現行的經濟立法的基本情況與經濟法律體系本身的特性和要求相去甚遠。首先,經濟立法的體系意識不強,立一步看一步,立到哪兒算哪兒,缺乏嚴密的立法規劃。其次,過分強調法律的穩定性,而對法律的靈活性、動態適應性、預見性重視不夠。我國經濟方面的立法只有《專利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法律規定在前,經濟實踐在後的,實踐證明這樣一種超前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可以減少實踐的盲目性,也能夠避免回過頭來花費巨大成本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清理整頓(如80年代兩度開展的清理整頓公司),還能夠充分借鑒乃至移植西方行之有效的有關法律,少走彎路。再次,重主體法、輕行為法。我國以往的經濟立法是根據不同的主體制定不同的法律,如企業法、合同法、稅法中首先是有涉外和國內之分,其中有些又有國內不同所有制主體之分,這種做法是計劃經濟模式下追求主體不平等性的立法指導思想的集中體現,是立法自身的一種結構失衡。市場經濟必須要求建立同一種經濟活動(行為)適用統一法律規范的制度,這是一種確認主體地位平等的制度{2}。只有在立法上採納這種制度,一個國家才會有統一的立法標准和統一的行為尺度,一個國家的立法才有統一性和內在和諧性可言。要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立法,就必須實現從主體立法到行為立法的根本轉變,對此應從理論高度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㈨ 請問: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市場產生了哪些影響
你是不是寫論文?這個題目太大了。法律有分很多的,有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經濟法。你到底要研究哪個?全部都寫的話,拿比博士的論文還要厚,可以出書了
㈩ 市場規製法的法規有哪些
(1)市場規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准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規製法,如產品質量法、標准化法等;⑥價格規製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規製法;⑧中介服務規製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
(2)市場規制特別法,主要有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電訊市場監管法等。
(3)市場規制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由於市場規製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交叉,在設計市場規製法體系的結構時,學界存在不同看法。
例如
商業銀行法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